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doc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难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
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难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李金华二00一年八月一日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发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标准(试行)1适用范围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代管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大修理等工程项目审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2)国家计委第3号令;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1.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1.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4]第19号令;2.1.1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1.12《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审计署令第3号;2.1.13《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999]财基字第1号)》;2.1.1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1999]财基字第37号)》;2.1.15《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1999]财基字第30号)》;2.1.16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通知;2.1.17《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2.1.18《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2.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2.1.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2.1.2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2.1.22《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2.1.23《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2.1.2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2.1.25《财政部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2.1.26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2.1.27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2.1.28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等处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八)国有企业投资及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执法主体,分别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本级投资及主要由本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市级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直接审计县级审计机关管辖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审批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
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制度。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是指国家在实施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透明度,提高国家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建设质量。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审计目标: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目标,包括审计的范围、依据和目的等。
2. 审计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过程和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调查的实施、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等。
3. 审计方法:规定建设项目审计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据分析、风险评估、抽样检验、比较分析等。
4. 审计报告:规定建设项目审计后所编制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包括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管理情况等。
5. 审计监督: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审计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措施,包括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防止财务违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审计活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的审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审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活动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确保发现问题、揭示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托科技手段提高审计效率,采用现代审计方法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审计系统,确保审计过程的全程可追溯、可追踪。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第八条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建设项目审计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配备经验丰富、技术娴熟、道德高尚的审计人员,具备独立审计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监控体系,对审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跟踪等环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和安排。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仔细查阅审计对象的相关文件、账册和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和技术,全面深入地了解审计对象的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评价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向审计委托方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及时跟踪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确保审计结论得到有效的整改。
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9-10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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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审计署
【法规名称】: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发文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审计
【二级分类】:国家审计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二○○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7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和1996年12月13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