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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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4.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二、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1.营业税;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2.所得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3.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4.房产税;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5.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税收处理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三个环节均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四、总结通过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取得、持有以及处置环节税收待遇的分析可以看出,抵债资产税收处理遵循的原则为:在抵债环节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取得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收处理;经过分解后,金融企业抵债环节的税收处理便与其他性质企业正常事项税收处理原则一致;确定了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的税收处理原则与税收待遇后,奠定了其后在抵债资产的持有、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原则;这化解了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的特殊性,化特殊事项为一般事项;因此,在其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与其他资产一致,处置环节与其他资产的转让处理同样一致;明确了这个原则,我们便能够把握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的实质,将复杂的抵债资产税收处理简单化,准确掌握抵债资产税收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权抵债还须缴税吗

土地使用权抵债还须缴税吗

土地使用权抵债还须缴税吗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权利关系。

土地使用权的产生与转让涉及到一定的税收政策。

在一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抵债时还需要缴纳税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抵债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抵押,以获取贷款用于偿还债务。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经济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然而,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抵债的情况并不免除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均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

这意味着,在通过土地使用权抵债获取贷款时,土地使用者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首先,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用于其占有的土地的面积和类别计算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占有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用途等因素。

因此,土地使用权抵债时,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实际面积和其他因素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其次,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土地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使用权人,并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债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最后,土地增值税也是土地使用权抵债时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售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的受让价款、增值税税率和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时间等因素。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债时,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抵债仍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

无论是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是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债时必须考虑的税收问题。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它涉及到债务重组确认、房产转让、债务清偿和差价处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的介绍:一、债务重组确认在以房抵债的交易中,首先需要对债务重组进行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债务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作出调整或重新安排的行为。

在进行债务重组确认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债务人双方已经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意见;2.债务重组协议已经得到法院裁定书的批准;3.债务重组不会对债权债务人双方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在确认债务重组时,需要将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房产转让在以房抵债交易中,房产转让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房产转让是指债务人将房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在进行房产转让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2.房产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况;3.房产转让的价格合理,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情况。

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如契税、增值税等。

同时,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允价值。

三、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以房抵债交易的最终目的。

在债务清偿环节,需要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清偿损益,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需要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对剩余债务进行清偿。

在进行债务清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债务清偿的金额和时间符合协议约定;2.对于剩余债务,需要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3.在清偿完毕后,需要将相关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四、差价处理在以房抵债交易中,可能会出现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差价处理。

一般情况下,差价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抵消:将差价直接抵消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从而减少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以房抵债是指个人或企业将房产作为抵押品,取得借款或偿还负债的一种方式。

在会计处理上,以房抵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贷款计入负债部分:根据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和利率,将贷款金额计入负债部分。

需要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记录在负债科目中,例如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

2. 抵押房产计入资产部分:抵押房产需要计入资产部分,计量基准为抵押房产的公允价值。

如若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可采用以开发商开发成本的原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抵押物的账面价值。

3. 抵押登记费用:在办理以房抵债过程中,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抵押登记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在支付时计入费用科目,并将其分期摊销到每期应付利息中。

4. 利息及利息支出的确认: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将所借款项的利息计入利息支出。

若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外未偿还利息,应按照相应利率计提利息费用,以应付利息的科目计入负债部分。

5. 偿还借款的处理:当以房抵债的借款到期或提前偿还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结清借款。

在偿还借款时,先从未偿还利息中结清利息,然后按照借款的本金偿还剩余负债。

6. 财务报表处理:贷款和抵押房产的相关信息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负债部分应该列示在负债表上,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

而抵押房产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房抵债是一种特殊的借款方式,会计处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会计政策和报表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因此,在处理以房抵债的会计事项时,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安志新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

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解决债务纠纷的过程中,以物抵债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

二、以物抵债税费概述1. 税费概念税费是指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和费用。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2. 以物抵债税费的特点(1)税费的种类繁多:以物抵债涉及多种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等,因此税费种类繁多。

(2)税费的征收主体多样:税费征收主体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

(3)税费的征收标准复杂:税费的征收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1)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以物抵债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

2. 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额。

3. 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额。

4. 契税(1)契税概述:契税是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对买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契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5. 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
摘要:
1.房抵债的定义和背景
2.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3.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案例
4.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正文:
【房抵债的定义和背景】
房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在我国近年来逐渐增多,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价的持续上涨使得许多债务人倾向于选择将自己的房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资产。

然而,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如何在会计处理上正确处理房抵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会计处理上,房抵债主要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债务重组收益和房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

具体来说,债务人应当按照房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同时,债务人还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案例】
例如,假设A 公司欠B 公司100 万元,A 公司选择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公允价值为80 万元)抵债。

那么,A 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100 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80 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20 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0 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 万元
【房抵债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在处理房抵债的会计事务时,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房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估计;其次,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应当准确,以避免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误判;最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随意确认。

会计经验:以房抵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以房抵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实践中以物抵债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说乙从甲处借款若干,约定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则乙的房子或者车或者其他财产通过另一个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归甲所有。

以房抵顶工程款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以开发产品抵顶所欠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

一、业务实质分析从业务实质上看,以房抵债对甲乙双方均可分为两笔业务:一是作为债务方的房开企业销售房地产,以销售所得偿还所欠乙方债务;二是作为债权方的总承包企业自甲方收取工程款,以工程款所得购买房地产。

对于乙方获得房地产,根据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房产抵顶所欠丙方债务;二是自用;三是出租;四是对外销售。

据此,可将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模式分为四类:甲乙丙三方抵债、甲乙抵债乙方自用、甲乙抵债乙方出租、甲乙抵债乙方出售。

二、甲乙丙三方抵债的税会处理在甲乙丙三方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为了减少不动产交易环节,节省乙方的契税和相关各方的印花税,建议由甲乙丙三方签订抵债协议,将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甲方和丙方,再由甲方和丙方签订售房合同,直接将房产销售给丙方。

甲方税务处理:抵债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乙方债权债务消灭,视同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与丙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售房行为完成后,甲方应向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应就此笔付款及销售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甲方会计处理:抵债协议生效后,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乙贷:其他应付款丙一般计税方法下,取得专票且认证抵扣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销售实现时,借:其他应付款丙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税务处理:抵债协议签订后,乙方与甲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视同自甲方收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与丙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视同向丙方付款,丙方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应就此收款付款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乙方会计处理:抵债协议生效后,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丙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甲一般计税方法下,取得专票且认证抵扣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丙方税务处理:抵账协议签订后,其与乙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视同自乙方收款,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与甲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售房行为实现后,甲方应向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08〕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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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银行抵债房产时涉及的税种、税费计算及注意事项

银行抵债房产时涉及的税种、税费计算及注意事项企业在取得、持有和处置抵债房产过程中会涉及多个税种,以资产受让方为纳税人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和印花税,以资产转让方为纳税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现将银行抵债房产涉税风险归纳如下:一、抵债房产取得时涉及税费1.契税企业取得抵债房产按照抵债金额计算缴纳契税,税率为3%至5%。

金融机构一般依据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取得抵债房产所有权,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2.印花税企业取得抵债房产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持有抵债房产环节涉及税费1.房产税企业取得抵债房产所有权,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均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对于未出租的房产从取得的次月依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已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转让的次月停止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企业取得抵债房产,拥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据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的土地面积或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转让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增值税在未出售前,抵债资产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抵债房产转让环节涉及税费三、抵债房产转让环节涉及税费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抵债房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抵债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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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

经约谈得知,该企业2015年3
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1.59平方米,储藏室一间,
总费用257.35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由于是抵债房产,企业并未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进行记载,因此财务也未能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
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
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
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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