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吉地税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至此,结束了征纳双方在实际征管中对土地价值是否应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争论。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按这条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宗地容积率高低决定计税面积的大小宗地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比如,A、B两企业分别取得一块宗地,其中,A企业宗地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3000万元。
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B企业宗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2000万元。
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
则A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2000÷30000=0.4,B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5000÷20000=0.75。
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上例中A 企业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单价×房产建筑面积×2=3000÷30000×12000×2=2400(万元);B企业应按整宗土地面积的总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对象、征税
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它们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所有占用城镇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款,主要针对土地的占用和使用。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为对租借、承包、承租的土地或土地的一部分
进行占用。
其税率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等级进行分类,由地方政府设定并报
批实施。
征税方式一般为依托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的登记制,即纳税人
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使用税。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主要针对的对象和
依据是不同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而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的所有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是土地
占用情况,而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价值。
因此,从征税对象和征
税依据来看,两个税种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然,有时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对象和依据上可能会有
一定的重叠,比如一些情况下,土地的占用和所有权归属同一人,这时候
就可能同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但这种情况属于个别情况,不是普遍存在的。
总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
对象、征税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针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出具体判断。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d5f3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1.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基层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计提房产税土地税

如何计提房产税⼟地税我国的税类有很多种。
其中房产税就是其中⼀种。
房产税与⼟地使⽤税是具有相同点但是⼜是有所不同的。
他们的计税依据是有所不同的,房产税是对房屋收取的税费。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产税⼟地使⽤税结转1、⼟地使⽤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管理费⽤的。
⾄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额够⼤,占当期损益的⽐重够⼤,就最好每⽉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记⼊就好了。
2、⽐如,有的企业占地⾯积⼤,房屋价值⼩,则可以每⽉预提⼟地税,不提房产税;⼟地税和房产税⼀般都是要求⼀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纳税义务的次⽉10⽇前同其他税种⼀起申报缴纳。
3、房产税有两计算⽅式:⾃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收⼊*12%4、新修定后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5、房产税和⼟地使⽤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计提,缴纳时直接计⼊管理费⽤科⽬。
即:借:管理费⽤--房产税借:管理费⽤--⼟地使⽤税贷:银⾏存款(现⾦)。
房产税,⼟地使⽤税以及车船使⽤税会计上处理,如果⾦额不⼤,交时就可以直接进⼊当期费⽤.如果⾦额较⼤,先分期计提,后交。
⼆、房产税和⼟地使⽤税怎么理解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收⼊征收的⼀种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81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杨嫣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四川成都 610042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些边界界定的困难以及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应对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对税收法规的准确理解,还需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规范相关业务管理流程,从而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征税范围把握不准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或土地。
对纳税人而言,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区域划分难以找到统一、直观的参考范围,需要按地区查询当地政府行政区域划分文件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
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地段性质和等级划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纳税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最新地段划分而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漏缴。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定期按地区收集行政区域划分文件,准确把握“房土”两税缴纳标准,正确计算并申报“房土”两税。
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征税范围内的房产或土地,逐一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征税标准。
(二)纳税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到位按照税法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为房屋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由于房屋土地并非其资产,往往没有在其账面体现,会计计算缴纳“房土”两税时可能遗漏代管和实际使用的房产、土地,或者对代管房产、土地的价值信息掌握不准确。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应完善房产、土地台账管理,加强与实物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财务账面的房屋、土地资产和不纳入财务核算但实际使用的房屋、土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实际占⽤的⼟地⾯积: 纳税⼈的⼟地⽤于⾃⽤经营的,按照⼟地使⽤证上所载的⾯积作为计税⾯积;纳税⼈没有⼟地使⽤证,或者实际占⽤的⼟地⽐⼟地使⽤证上所载⾯积⼤,按实际占⽤的⼟地⾯积作为计税⾯积;纳税⼈⼟地⽤于出租,按实际出租⾯积作为计税⾯积。
房地产企业计税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取得的企业或个⼈都应当缴纳⼟地使⽤税。
所以,企业应当知道应该如何计算⼟地使⽤税,并且按照规定如实缴纳,否则⼀旦不缴或着少缴,将⾯临着税务机关的责罚。
那么,房地产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是什么?详情参考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地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地⾯积是经国⼟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2008-07-21 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社区
【问】我单位在改制时,土地经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重新测绘确认,和原土地证面积不一致,请问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哪个缴。
另外房屋原值经评估后和帐面原值不一致,请问房产税按哪个缴?
【答】你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你单位占用土地的面积进行重新的测绘或将土地局测绘的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核确认的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屋重新评估后若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房屋原值的,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若房屋原值未作调整,仍按照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