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3 10 ) 6 0 5
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摘要]目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家庭数量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到底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以探讨。
笔者在此将对“第三者”的界定和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理论基础作以阐述,提出将“第三者”加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主体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是通俗的民间用语,并非准确的书面用语,它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
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此作出准确的界定。
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概念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通奸说”、“关系暧昧说”、“破裂说”、“目的说”四大类。
“暧昧说”认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都是“第三者”。
显然这种观点所涉范围太过广泛,不适宜采取;“通奸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这种观点缺少结果要素,不够准确;“破裂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这一观点强调了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使“第三者”的侵入有了完整的构成要件,较为合理,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入“第三者”的时间性,即第三人须与有配偶的当事人保持一定时间的交往,将其与淫嫖娼、一夜情区别开来。
综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观方面。
介入婚姻关系的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不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在对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作为第三者,知情后主动退出的,不应以“第三者”论。
第二,客观方面。
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另一方享有的专一的性生活的权利,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结果要件。
妨害了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收 稿 日期 :o 90 .8 2o —91
公正是诉讼 的灵魂 和生 命 。 如何 创造 公正 的诉 ”
作者简介: 宋彬龄(9 l 18 一
). , 女 助教。
常州 工 学院学报 ( 社科 版 ) 讼制度保 障离 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实 施 , 决 离 婚 解 损害赔 偿 中举 证 难 的 问题 , 值得 法 学 界 深 思 的 是
第2 卷第5 7 期
20 O9年 l 0月
常 州 工 学 院 学 报( 社科版)
Ju a o hIzo st e f h 曼 om l f aghuI d t o n c I n u T !!呈 !
V1 7 №. o2 . 5
: 竺
离 婚损 害赔偿 诉讼 中举 证 难 问题 的解 决路 径探 讨
的; 虐待 、 遗弃 家 庭成 员 的 。之 后 , 高人 民法 院 最 《 婚姻 法解 释( ) 和《 姻法 解 释 ( ) 对 离 婚 一 》 婚 二 》 损 害赔偿 的问题 加 以具 体细 化规 定 , 初步 形 成 了
我 国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体 系 。
离婚损 害 赔 偿 制度 对 于填 补 无 过 错 方 的 损
正 如有 学 者所 言 : 不 公 正 的诉 讼 无 法 保 障 “ 实体法 的实施 以及实体 法所体现 的法律正 义 的实 现 , 弱化公众 的 守法 意识 , 使 公众 藐 视 诉讼 , 会 会
最终也 为社会做 出不公正 的示范 。这些无 不表 明
原因之一 。根据北京 市 海淀 区法 院民二 庭 对 《 婚 姻法 》 修订实施 以来 新类 型婚 姻 案 件分 析及 审理
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的 ・ 有关规定 , 无过错 方因配偶婚外恋所 主张精神损
维普资讯
第 2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 1 f n nUnvri f c n l y S c l c ne o ra o a i s yo h o g ( oi i c) . He e t Te o aS e
关键词 : 离婚 ; 害 ; 损 赔偿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1 1 . 3 文 献标识 码 : A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是指配偶 一方违法侵害
另 一方 的合 法权 益 , 导致婚 姻 关系破裂 , 离婚时 过
本原则。所 以, 关于损害赔偿 的方式、 赔偿的数额
均可以由双方商定 , 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 主要是
借助司法手段 , 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所以, 如 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 则法院要依 据事实和法律作 出裁判。需要指 出, 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尽管是离婚 的一个法律后果 , 它与离婚有
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 社会进入新 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 求, 对制裁离婚过错方 , 保护无过错方 , 维护婚姻
当事人的合法人身 、 精神和财产权益 , 具有重要意
义, 对于建立和维护健康 、 文明、 和睦的婚姻家庭 关系 , 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亦应当看到, 由于离
着不可分割 的密切联 系, 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
都会遇到损害赔偿 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 也是在
有关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讨论

的一夫 一妻制 。 家庭 暴 力 、 待、 弃家庭成 员 , 不但侵犯 了婚 虐 遗 这
损 害赔偿归责 原则包括过错 推定 原则 , 这样 就把这与 离婚立法迅 姻一方 当事人 的生 命健康 权和抚 养权 , 反 了我 国婚姻法 中的 还违 速 的结合起来 。 婚姻 当事 人提 出离婚 请求 时 , 是形式 了离婚请 有 关禁 止性 的规定 。 就 种种 的侵 权行 为的 出现 , 最终成 立 了损 害赔 求权 , 样在面 临同样 的请求 损害 赔偿 的举证 问题 的时候 , 这 就把 偿 请求权 。 过错 推定原则 引入其 中 , 这样 可 以达 到 一举两 得的效 果, 使离 婚 请求权 与损 害赔偿 请求权 二者 更 J的 符合和 贴切 。婚姻 家庭关 J u 三、 请求权 行使 问题上 夫 妻婚姻 关 系受到 法律 的规 范 。双方之 间产生 的侵犯权 利
不 是那么容 易解 决 了。过错推 定 是保护 受害 人利 益的 同时而产
一
第三 , 从我 国婚姻 法立 法本 身, 也对婚姻 类似合 同有 了要 求 。 夫一 妻 是我 国婚姻 家庭 法的基 本 原则 , 重婚 、 有配偶 者与他 人
生的, 的实现 目标就 是救 济受 害人 , 它 过错 责任 原则 的特 殊形 态 同居 的, 所侵 犯的 夫或者 妻应 该具有 的忠 实权, 重违背我 国 他 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居, 主张损害 赔偿 , 据上 采取为 该现 象 。民众 一般 都是本着 记管理机 关来最终 决定协 议的发 生解 除婚 姻关系 的效 力的成败 。 证 清 官难断家 务事的 , 不愿干 涉 。 国的民事 诉讼法 中也没 有对证 合 同关系是 由双方 当事人 约定并解 除 的, 我 双方 当事人对于事情 协 人做 出强制性 措施 。 商一致 了, 合同结 果的交过 直接产 生 了, 国家 对这个不需要干涉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被判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这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并不罕见,但其中涉及的举证难问题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方需要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并证明损失与离婚行为有关。
而被申请方则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过错与申请方的损失无关。
这样看来,申请方的举证难度更大,因为需要证明两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据应当充分、真实、合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往往难以找到。
首先,对于财产损失的证明,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大小。
其次,就是证明损失与离婚行为有关,这更需要全面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证据都不易获得。
二、案例分析1. 小王与小李离婚,小王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小王称,小李有外遇,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提出经济损失8万元。
小李则表示,他有证据证明小王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小王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结束。
此案中,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但对于两个问题都存在证明难度。
最终,法院要求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2. 在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诉讼中,王先生提出离婚赔偿。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他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5万元。
但李女士却表示,并不是她的过错导致了离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王先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李女士的过错,而且李女士的证据也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最终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的请求。
3. 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张女士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的过错,可能有获得赔偿的机会。
最后,法院判定李先生有过错,需要支付200万元的经济赔偿。
三、结论从以上案例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度确实存在,但并非不可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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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在离婚时,因夫妻一方的XX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该受害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达到对受害方利益给予救济的目的。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婚姻关系中,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XX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往往要忍受巨大痛苦、身心收到严重摧残,因而,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法律特点及功能(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过错方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特别是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新婚姻法确定了一方配偶因过错而导致婚姻离异时,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2、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及配偶权,主要表现在配偶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
3、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
4、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其离婚损害赔偿都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一方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
第二,慰抚受害方。
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
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第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
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三重功能。
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保障其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
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它可以弥补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规定的不足,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具体说来,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如下:(一)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伦理本质决定了婚姻负载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社会内容,过错配偶的重婚、通奸、姘居及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均违反了婚姻义务的要求。
过错配偶的这些XX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夫妻离婚的,往往使无过错配偶承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对婚外性行为和虐待、遗弃等XX行为进一步宽容,过错方的负疚感下降,再加上现有制裁措施的执行不力,导致这些过错行为的成本大大降低。
与此相反,其收益(主要指心里和生理上的满足)却不断上升,在越来越大的净收益的驱动下,婚外性行为及其他婚内过错行为也就有增无减。
可以说,对故意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行为的补救是法律上的立法空白,减轻甚至取消了过错配偶侵害配偶权利的法律责任。
再加上现代婚姻立法对无过错婚姻主义的确立,使离婚不再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而是对已死亡婚姻的确认和解除。
离婚已无法再体现惩罚过错配偶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里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并为追究其XX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
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为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
而女方由于生理原因,往往年老色衰,即使再婚,也往往是同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
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的失去了“老来伴”,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劳。
但是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
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每一个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
这些因素往往对离婚妇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恰到好处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
(三)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体现配偶身份权是配偶间基于婚姻这一本质性社会结合关系而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的互动整体,带有人格互融、精神内化和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特定属性。
古代社会身份权以支配为本质,现代社会的配偶权则在确认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配置配偶双方扶助、抚养、生育等权利义务,进入婚姻共同体中的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互动的权利义务,按配偶身份约束自我,即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另一方的权利。
与配偶身份权配套,法律应该规定侵犯身份权的后果归属及救济措施。
由于配偶权属私法,只能通过民法调整方法和民事责任手段加以规X。
我国《民法通则》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作为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应当做出规定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是婚姻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X的角度做出的规定。
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应该包括适用X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我们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分析时,不能不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适用X围和构成要件等内容的不同。
而这种法律属性的分析又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婚姻性质的分析,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是对婚姻破裂的一种约束和补救。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X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所以,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并未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后还能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吗?根据《解释》30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可作如下进行处理:第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其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而如果事后提起诉讼,给当事人的举证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于离婚后无过错方再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法不予保护。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同时考虑到目前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有哪些及如何行使,因此《解释》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46条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根据《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实践中更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除了极个别的家庭暴力、虐待案件,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以外),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
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XX行为,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尤其是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