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合集下载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成为社会现象。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离婚数量逐年增多,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离婚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更深远地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损失。

1.2 研究意义离婚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人们解决离婚纠纷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

2. 赔偿额度不足: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补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

很多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受到了损害,但由于赔偿额度的限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审判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争议,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不足和审判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亟需进行完善和改进。

2.2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在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题目: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及立法现状(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付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住房、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范围往往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离婚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数额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三)证据收集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

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传统的婚姻法○1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

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

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

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权利主体应为“无过错”方配偶,义务主体则为有过错方配偶。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离婚事宜的一种解决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旨在对夫妻双方离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使双方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平等和公平。

论文起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社会正义,营造和谐的夫妻关系,同时也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以司法公平为准则的夫妻损害补偿制度,用客观标准对损害责任作出公正的裁定,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也能避免家庭纠纷的发生,防止离婚损害赔偿的滥用,有效维护和保护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和谐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和谐的基础,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经历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可能导致离婚的发生。

如果当事人等夫妻之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双方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并有助于他们彼此尊重、尊重对方的权利,维护彼此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大,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往往依据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执行困难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证据规则为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离婚损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支持。

(二)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近年来,离婚现象在社会中愈发常见,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不足之处以及改进措施展开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相互支持、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关系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当事人可能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其他方面的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然而,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首先,在现行制度中,赔偿金额缺乏具体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由法院进行裁量,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观点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损害赔偿制度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重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和和谐共处。

最后,现行制度仅关注财产赔偿,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离婚损害,如心理健康和子女权益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建立明确的赔偿标准,制定相应的赔偿金额计算法则。

这样可以减少主观裁量的空间,使赔偿金额具有一定的参照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为提升和解和和谐共处的机会,可以采取调解和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协商达成一致。

最后,应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局限于财产赔偿,还应涵盖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对心理健康的关注等方面。

此外,在改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通过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和宣传,提高离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之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教育,提倡积极的婚姻观和家庭价值观念,降低离婚的发生率,从根本上减少离婚损害赔偿的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3)引言 (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 (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6)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8)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10)参考文献 (12)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

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立法建议引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

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

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

然而新的制度的确立,也必将在司法理论与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

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

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间“不忠”行为的禁止,因“不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对配偶的伤害是最为严重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

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

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为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依照新《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人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非常赞同本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之规定,显然已超出婚姻法所管辖的范围,并且在实际应用上没有任何意义。

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救助,而非婚姻关系的解除。

因此不仅仅是要用婚姻来作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工具,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套工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具体而言:1. 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2. 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3. 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

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

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在合法领域,产生损害赔偿的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对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性质,而笔者更倾向于其为侵权责任。

1.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它所调整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而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来调整。

此外,虽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具有财产性利益,但它并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例如: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2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财产制原则,但那只能是在排除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并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的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2. 从婚姻关系的解除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

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

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并且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决定其是否可以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在合同关系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当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

而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

这二者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定的离婚理由反映的却是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

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二)损害结果损害是成立各种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侵权法上所称的损害其构成的核心要素是:须为确定和真实。

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是根据损害可否以金钱加以衡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主要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

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

间接损害指由于损害的发生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

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势必将导致另一方的受关爱、照顾等的利益受损。

如若过错方与他人还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获得抚养费、生活费等,这样也将损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三)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a.必要条件规则。

即某行为必须是指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方成其为事实上的原因。

如果没有该原因,损害同样会发生,则该行为便不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例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受损害方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害方实施了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引起的。

b.实质要素规则。

实质要素规则指如果加害行为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它就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预见力理论。

预见力理论指行为人只为其所能合理预见的损害负责,除此以外的损害行为人不负责任。

b.危险理论。

危险理论是指被告人应对由其所引入到受害方的危险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