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集下载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捉奸证据是否能拿到精神赔偿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1、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

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

⼀⽇,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

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

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过错的⼀⽅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的,另⼀⽅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为应为过错⾏为。

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以下条件:1、侵权⾏为的发⽣。

夫妻⼀⽅实施了法定的违法⾏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为⼈存有过错。

⾏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不论⾏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须⽆过错。

⽆过错⽅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

该违法⾏为给⽆过错⽅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格权的侵犯⽽在⼈的精神上产⽣的损害后果。

4、违法⾏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了其合法 权益 。因此 , 他们 强 烈 呼吁要 求填 补“ 法律
摘 要 : 离婚 法 》 定 的 离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 《 规 是我 国 离婚 立 法改革 的 重 大成 果 。其构 成 须 同时具备
违 法行 为 、 害事 实 、 损 因果 关 系、 主观 过错 四 个要件 。 适 用 范围仅 限 于重婚 、 配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 其 有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待 、 弃 家庭成 员而导 致 离婚 的情形 。 遗 其赔偿 数 额 可 由夫妻 双 方协 商 , 商不成 时 , 协 由法官 酌定 。其
维普资讯
第2 6卷第 3期 Nhomakorabea开 封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20 0 6年 9月 2 0日
S p. 0 2 0 e t2 0 6
论 我 国 的离 婚精 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张 竞 芳
( 州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郑 河 405 ) 5 0 2
有法 可依 、 违法 必 究 的需要 。从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看 ,
由于 l 8 9 0年《 姻法 》 确 立 离 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 婚 未 度, 因此 , 于离 婚 时 过 错 方 给 无 过 错 方 造 成 的 损 对 害 , 院一般 未责 令过 错 方承 担损 害 赔偿 责 任 。 学 法 据 者 20 0 0年 6月 一8月 对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民庭 的调 查 : 1 9 对 9 8年 和 l 9 9 9年 全 年 的涉 及 婚 外 恋 的 l 4起 离 婚 案 卷 进 行 统 计 , 一 件 责 成 离婚 中 2 无 的过 错方 或第 三 者对 无过 错 方 承担精 神 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案例 。 管有 些 已证 据确 凿 , 由 于法律 对 离婚 尽 但 无 过错 方 的救 济 手 段 明显滞 后 , 以 执 法 者 对 明 目 所 张胆践 踏 一夫 一妻 制 的行 为 , 得那 么 力不 从心 , 显 无 能 为力 。这 样 做 , 仅 放 纵 了离 婚 过 错 方 的违 法 行 不 为 , 不 利于 保护 无 过错 配偶 的合 法 权 益 , 有悖 法 也 更 律 的公 平 、 义 。 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S co t
20 . 0 96(中 )
{占 I 社会 } I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
王 宝谕
摘 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 的基本概 念入手 , 探讨 离婚 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 用。

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3 实 施 家庭 暴 力 .
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 害、 强行 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构成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 在 打架不 构成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既包括夫妻 间的, 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

2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根据司法解释,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 于如何认定持续 、 稳定地共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于 1 9世纪登上人类历史舞 台, 由于该 续 、 是 婚姻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生活在一起多久才算同居也没有明 制度发展 了平等的婚姻精神, 体现 了惩罚、 保护与补偿 的功效。该制 生活《
度 在 国外或 其 它地 区立 法 已有 几百 年 的历 史 , 我 国则 由新婚 姻 法首 而
确规定, 实践中难 以确定。现实生活中“ 包二奶” 的现象层出不穷, 然 而包二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 它也有别于“ 婚外情” 它是指有配偶的 , 男性通过提供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同居的行为。 包二奶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律上 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同时有两个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 : 第二种是事实婚姻的重婚 , 即有配偶者与婚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 种 自我 意 思 与 对 方 的统 一 就 是 爱 , 而这种爱是“ 具 有 法 的 意 义 的伦 理 性 的爱 ” 。 [ 6 J ( ” ’ E l 本 的 山 中康 雄 博 士 认 为 : 身 份 行 为 与
市 民社 会 法 上 的 契 约 不 同 , 在其本质上无法分为“ 要约” 与“ 承诺” 两 个 意思 表 示 行 为 , 所以, 身份行为 的效果发 生根据 , 并 不 在
第 2 5 卷
第 1 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不 论 离 婚 原 因是 什 么 , 只 要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即构 成 损 害 , 离 婚 本 身 即为 构 成 损 害 赔 偿 的 直 接 原 因 。离 因损 害 是 指 因 夫 妻 一 方 的
侵 权 行 为 导 致 婚 姻 关 系破 裂 的 , 对侵权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 , 另 一 方 可 在离 婚 时 请 求 赔 偿 。
( 一)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概 念
离婚损害赔偿 , 是 指 一 方 有 违 法 的过 错 情 节 而 给 他 方 造 成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损 害 , 在离婚 时 , 没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其损害给予赔偿 。 [ 1 ¨ ( ”我 国 台湾 学 者 林 秀雄 将 离 婚 损 害 分 为 两 种 : 一为离婚 损 害, 另一 则是离 因损 害。 r 2 ] ( “ ’ 离 婚 损 害 是 指
完 善 相 关立 法 。
[ 关键 词] 离婚 损 害 ; 赔偿制度 ; 适用范 围; 请 求权 [ 作者 简 介 ] 吴 汉勇( 1 9 8 5 一) , 男, 硕 士, 南 京 森 林 警 察 学 院教 师 , 主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


离 婚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基本 理论
行 。婚 姻 契 约 的 内容 和形 式都 是 固 定 的 , 当 事人 不 得 通 过 合 意 修 改 其 内容 , 也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契 约 。 当 事 人 违 反 契 约 约 定 给 另

方造成损失 , 要 追 究 其 违 约 责任 。
2 . 婚 姻 制度 说 。 法 国学 者 卢 斐 补 在 1 9 0 2年 指 出婚 姻 并 非 契 约 , 而为制度之 一种 。 _ 5 J ”持 此 说 的 学 者 认 为 婚 姻 是 制 度 的 (
1 7 9 1 年 法 国《 宪法 》 最 先 确 认 该 学 说 并 由此 奠 定 婚 姻 自由这 一 重要 法 则 的 世 界 地 位 。现 代 一 些 家 庭 法 学 者 进 一 步 发 展 了 契 约
说, 认为: 从 法 律 的观 点 看 ,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为 了 共 同 利 益 而 自愿 终 身 结 合 、 互为伴 侣 、 彼此提 供性 的满足 和经济 上的帮 助 以
结合 , 婚 姻 当事 人 仅 具 制 度 上 的权 能 , 当事 人 结 婚 后 制 度 上 的 效 力 即发 生 。婚 姻 当 事 人 不 仅 不 能 变 更 婚 姻 效 果 , 更 不 能 通 过 合 意 自行 解 除 婚 姻 。
3 . 婚 姻 伦 理 说 。婚 姻 伦 理 说 由黑 格 尔 创 始 并 被新 黑 格 尔 派 承 继 , 该学 说认为 : 婚姻是 “ 精 神的统 ” , “ 实质是伦 理关 系” 。
( 二) 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 性 质 长 期 以来 , 人们对婚姻性质认识各不相 同 , 有关婚 姻性质 学说亦 有很多 , 较 有 代 表 性 的有 婚 姻 契 约 说 、 婚姻 制度说 、 婚 姻
伦理说 、 身 份 关 系 说 和 信 托 关 系说 等 理 论 学 说 : 1 . 婚 姻 契 约 说 。婚 姻 契 约 说 的 代 表 人 物 康 德 认 为 , “ 婚 姻 关 系是 眭 的 共 同 体 ’ , 是 基 于人 性 自然 法 则 必 要 的 契 约 ” 。 『 3 1 (
意 思表示 。 ¨ 7 J ( ’
4 . 身 份 关 系 说 。身 份 关 系 说 认 为 : 婚 姻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财 产 上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是 附 随 于 人 身 上 的 , 因 而 婚 姻 关 系 在 本 质
上 是一 种 身 份 关 系 。虽 然 创 设 这 种 身 份 关 系 的前 提 的 结 婚 行 为 需 要 有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 但 是 并 不 能 据 此 就 认 为 婚 姻 行 为 是 契
及生儿育女 的契约。因而婚姻契约与其他 契约不 同 , 具 有伦 理性和制 度性 。 _ 4 j ( 婚 姻契 约与其 他 民事契 约最 显著 的差别 在
于,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情 况 下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契 约 的 内容 甚 至 终 止 契 约 。一 般 的 民 事 契 约 当 然 可 以 , 但 是 婚 姻 契 约 则 不
Vo1 .2 5 No . 01
2 0 1 3年 i月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论 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的适用范 围
吴汉 勇
( 南京森林警察 学院 学生处 ,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2 )
[ 摘 要] 关 于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性 质 , 学界 存 在 诸 多理 论 学 说 , 通 过 梳 理 分 析 可 得 出 身 份 关 系 说 的合 理 性 。 在 剖 析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三 大 功 能 后 , 进 一 步论 述 了其适 用 范 围的 类 型 及 提 出请 求 权 的 无 过 错 方 的 分 类处 理 情 况 , 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