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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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过错方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特别是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

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㈠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如果配偶一方有

重婚、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而对方配偶也实

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那么,就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双方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了。

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

双方离婚的,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

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

主观上有意图违法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

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

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

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1.填补损害(最基本)

2.精神抚慰

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㈣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①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②侵权人的过

错程度③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④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⑤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⑥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等⑦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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