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合集下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前述 的违法行 为而 尚未导致 离婚 的或 实施 了 四种 法定违 法行为之 外 的其他 违法 行为 , 如吸毒 、 通奸 等行 为 , 不在构 成离婚 损害赔 都 偿 的法 定违法 行为之 列 。 3 ( ) []二 损害 事实 。即配偶 一方 因实施违 法 行为而 导致 离婚 , 过错方 因此而遭 受 的精神损 失和物质 损失 。 无 物 质损 失即财 产损 失,实践 中 比较 容易确 定 。精神损 失如 由于离 婚 而导致 的对 自身社会评 价 的降低、 对将 来 生活的恐惧 、 开子女 离 的痛 苦 、 子女 教育 问题 等方面 。( ) 三 因果关 系 。” 损害赔 偿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是指违 约行为或 违法行 为作 为原因 , 害事 实作为 结果 , 损 在他 们之 间, 存在 前者 引起后者 , 后者 被前者 所引起 的客观 联系 。 ” [] 4 在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中, 错方实 施的法 定违法行 为 , 过 必须 是导 致离 婚造 成无过 错一方遭 受损 害 的直 接原 因 。 果违法 行为未 导 如 致离 婚受损 害方 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提 出赔偿请 求 的,按照婚 内 侵权 行为 处理 。[ ( 行为人 有过错 。我 国《 5 四) ] 婚姻 法》 6条规 定, 4 行为 实施 了四种 法定违法 行为 之一就 表 明其 具有过 错 , 离婚 时 在 就应 承担离 婚损 害赔偿责 任 。 也有学者 主 张特 殊构 成要件 说 。 婚损 害赔偿 不同于 一般 民 离 事 损害赔 偿 , 构成 要件具有 一定特 殊性 , 能简单 套用一 般 民事 其 不 损 害赔 偿构成 要件 。【】 6 其特 殊性 表现在 : …) ( 婚姻 为合法有 效婚 姻 , 以离婚 为前提 。 姻若 为无效婚姻 , 且 婚 则不适 用 离婚损害 赔偿 , 因为婚姻 本身 就不是 受法律 保护 的,据该 不法 婚姻而 产生 的损害 理 应不受 法律 保护 。 高人 民法院在 《 最 婚姻法 解释 ( )的第 2 条 一 》 9 指 出 :人 民法院判 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 , 于 当事人基 于 《 ” 对 婚姻 法》 第 4 条 提 出的损害 赔偿请求 , 6 不予 支持 。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 , 当事人不 起诉 离婚而 单独依 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 害赔偿请 求 的,人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善试 作探讨 。

4 采用列 举 式 的 法 模 式 , 概 括性 规定 , 离 6条 无 使 婚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过 窄 , 议 《 建 婚姻 法 》 扩大 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 立 法 技术 上 采 用 列举 性 规 定 与 概 在 《 姻 法》 4 婚 第 6条规 定采 用列举 式 的立 法模 式 , 括性 规定 相结 合 的 立 法模 式 , 列 举 性 规定 之 后 增 在 规定 了离婚 损害赔 偿 的范围 : 因重婚 、 配偶 者 与他 加一 个概 括性 规定 :其他 导致 离婚 的重 大过错 ” 以 有 “ ,

关 于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人 同居 、 实施 家庭 暴力 、 虐待或 遗弃 家庭 成员 等 四种 弥 补列举 情形 的 不 足 , 对不 属 于 《 婚姻 法 》 举 规 定 列
情形 导致 离婚 的 。 过错 方 有 权 请求 损 害赔 偿 。列 的四种情 形 , 对 他方造成 严 重损 害 的过 错行 为 , 无 但 无 举性 规定 的突 出弊 端 是 , 以穷 尽 所 有 对婚 姻 当事 过错 方有 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难 人造成 严重 损害 的行 为 。现 实生活 中因夫妻 一 方过 错导致 离婚 的情形 是 复杂的 , 据有关 统 计 资料 照示 ,
二 、 于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 责 任 主 体 关
根据《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每 年约 有 4 o万个家庭 解体 , 中 四分之 一 起 因 其
于家庭 暴力 。而 夫 妻一 方 因外 遇 、 奸 、 居 、 婚 婚姻 法 ) 通 姘 重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的 规 定 , 一 》 离婚 损 害 赔 而 导致 离婚 的也 有 增 无 减 , 在 某 些 地 区成 为 离婚 偿 的责任 主 体 为 离婚 诉 讼 当事 人 中无 过 错 方 的 配 且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义务 , 而不 得 与 配 偶 之 外 的 人 同居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违 反 了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3 10 ) 6 0 5
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配偶 应 当 享有 的 夫 妻 间 相互 忠实 、相 互 尊 重 的权 利 :也 同 时妨 害 了 正 常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给 无 过 错 的 一 方 造成 了 巨 大

关 于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法定 情 形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对 过 错 行 为 破 坏 婚姻 家庭 关 系并 导 致 婚 姻 破 裂 结 果 的 赔 偿 制度 。 种 过错 不 论 是 何 种 形 式 , 这 只 要 违 背 了 婚 姻法 的基 本 原 则 ,达 到 一 定
的 合 法 权 益 , 使 得 《 姻 法 》 四 十 六 也 婚 第 条所 规定 的立 法 精 神 正 确 贯 彻 实 施 。 二 、 于 离婚 损 害 赔偿 的责 任 主 体 关
规 定追 究 “ 三 者 ” 第 的赔 偿 责任 。我 国宪
法第四十九条 、 民法 通 则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婚 姻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对合 法婚 姻 的保 护 提 供 了 法 律依 据 。 高 人 民 法 院2 o 年 2 最 01
月 2 日通 过 的 《 于 确 定 民 事 侵权 精 神 6 关
第 二 十 八 条 至 第 三 十 条 、 婚 姻 法 解 释 《
( ) 第 二 十 七 条对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二 》
人, 即从 配偶 权 的 绝 对 权 的性 质 出发 . 要
求 一 对 配 偶 以外 的任 何 其 他 人 ,都 对 该
对 配 偶 负 有 不 得 破 坏 该 对 配 偶 的贞 操 义 务 。 何 负 有 这 样 义 务 的人 . 配偶 一 方 任 与
下 ,受 害 的一 方 的财 产 损 失 如 何 得 到 赔
偿, 其精 神损 失如 何 得 到 弥 补 ? 如 果 在 但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之思考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之思考
权 在理 论上 客观 公 女性 外 出工 作在一 定范 围 内并 没有 完全 改变传 统 的 “ 主外 , 男 女 越 来越 多 认识 到这 一点 。 利和 义务是 统一 的, 主 内” 家庭分 工形 式, 的 在许 多家庭 中 , 妇女 可 以说 “ 既主 外又主 正地对 婚姻 当事人 在 家庭 的贡 献进行评 价 , 充分 肯定家 事劳 动的 对付 出婚 姻家 庭 生活较 多义务 的 一方 给 予恰 当的补 偿 , 可 内” 而 离婚 时 , 家事 劳动 并不承 认其 价值 是欠缺 公平 的 , 对 如 果 价值 ,
等 原则 , 另一方 面对家 事劳动 作出贡献 的一方 ( 主要 是女 性) 给予 加 的人 力资本 作 为共 同财 产 , 对保 障配偶双 方的合 法权益 是至 关 并 对 夫 妻共 同财 产制 本身 具有 其合 理 的价值 。其 立法 本 身就是 资本 及其 预期 利益 的影 响 , 在此基础 上 , 一方 因增加 人力 资 对 承 认 了家事 劳动与社会 劳动具 有 同等 的价值 , 这也 是对付 出义 务 本而 取得到 预期 利益进 行分割 的 同时 , 于另一 方减损 的人 力资 较 多 的一方 的肯 定 。 在现 实生 活 中, 出义务 较多 的一方 即从 事 本予 以适 当地 补偿 。 在 夫妻双 方离婚 时 , 于夫妻 共 同财产 , 付 0 对 如

起 深造 , 往往 是牺 牲 一方发 展 自己的机会 , 这是 不争 的事 实 。
我 国立法 设立 离婚 经济 补偿制 度 是在 分别 财产 制度 的前 提 从而 会导 致夫或 妻一 方付 出义务较 多而取得 利益却不 够 的事实 。 付 原 下 , 是 该制度 的基础 。在 现实 生活 中 , 这 夫妻 双方 中常 常有 一方 当夫妻双 方离 婚 后 , 出较 多义务 的一方 却会 因此失 去很 多 , 对 家庭 生活付 出义 务较 多, 自己事业 发展常 常 受到制 约 。 以法 有 的生活 水平会 降低 或者 难 以维持 生活 , 至可能将 变成 身无分 所 甚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

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标签:离婚;离因损害;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过错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一)中外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及赔偿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范。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或司法实践。

《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有过错配偶一方作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场合,除非另有协议,配偶双方都无权索取扶养费,也无权索取本条所允许的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四十七条规定:“一、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及以一千六百三十七条c项所指之理由而请求离婚之一方,应向他方弥补因解销婚姻而造成之非财产损害。

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应在离婚之本诉中提出。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实并不限于此,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还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有的国家甚至将法定的救济范围有限制地扩大到了受到伤害的子女。

1997年8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名妇女,援引北卡州一项具有百年历史的保护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坏的古老法律,对致使其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提出控告,并得到了北卡州格拉海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第三者”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

而法院裁决的依据是,陪审团相信当事人婚姻的破裂是由于“第三者”的引诱行为造成的①。

1979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审理一起因丈夫有外遇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上诉案时,支持了原告(妻子和三名子女)因要求丈夫遵守贞操义务的权利被侵害及受父亲保护的权利被剥夺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第三者”向原告赔偿的判决。

日本最高法院对本案的答复是:“第三者”对配偶一方是否进行引诱以致形成不正当关系,或两者的关系是否由于自然的情爱而产生并无关紧要。

侵犯配偶者的一方作为妻子或丈夫的权利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受到精神上痛苦打击的受害一方,应得到安慰。

从前述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受到损害而发生,且对于离婚原因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作用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与上述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仅限于离婚的无过错配偶,而日本的判例则把未成年子女有限制地承认为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有过错的一方配偶,而不涉及“第三者”,只有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判例承认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有过错的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条件之一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且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限制在判决离婚中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国既适用于判决离婚,也适用于由法官宣判的夫妻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而我国新婚姻法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赔偿范围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判例规定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则只规定了非财产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概念的理论界定传统婚姻法关于离婚之损害理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

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之违反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

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

例如,由于夫妻之一方被处3年以上之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之配偶不构成侵权,但他方之配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内地学界对离婚损害赔偿含义的看法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离婚损害赔偿,系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的损害赔偿。

从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学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识,基本是从离因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的,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应属离因损害赔偿,离婚本身并非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其只不过是离婚原因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之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之因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所谓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我们这里指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虽然大家在应当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点上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却认识各异。

目前,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说此种学说认为:“在夫妻关系中应成立侵权行为之诉……追究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配偶他方有过失为条件”,“是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

在日本,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但由于日本民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故对离婚损害赔偿之根据尚存争论。

但多数学说认为,由于夫妻之一方有可归责之事由而离婚之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之赔偿。

依日本民法新亲属编之规定,离婚时,配偶一方有过失时,解释上得依侵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709条、710条)请求慰抚金。

(二)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这种学说认为,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有违婚姻义务致夫妻离异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离婚时过错配偶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扶养费,“它是对违反婚姻契约的一种损害赔偿”。

(三)基于法的政策而设的救济权利说这种学说认为:“夫妻之一方之有责行为引起婚姻之破裂,而致婚姻共同体毁灭,乃是有违法性,而此违法性就是他方配偶人格权的侵害。

惟侵权行为之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尤其是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因此,因离婚——非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不应适用侵权行为之规定。

为了承认离婚损害,而适用侵权行为之规定,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

因此不如将其解为救济因离婚所生之不利益而设之法的保护政策较为妥当。

”②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是建立在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而在我国,多数学者对婚姻的解释持“社会制度说”,并非“契约说”,认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以互为配偶为目的的结合。

因此,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性质的认识,不应采“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

“基于法的政策而设的救济权利说”的逻辑前提为离婚乃离婚损害赔偿发生之原因,因离婚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故采此说。

而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正如前面所述,乃是离因损害赔偿,离婚不是损害赔偿发生之原因,其只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之因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且为离婚原因行为所导致之结果之一。

故该学说也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可取。

“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说”恰好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为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笔者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违法行为。

此处之违法行为系指配偶之一方之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且造成配偶另一方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的原因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之违法行为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几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