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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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中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1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概 念 界 定 为侵 权 。 台湾 学 者林 秀雄 将 与 离 婚 相 关 的 损 害 赔偿 制度 分为 两 种 ,一 种 我国《 姻法》 4 婚 第 6条 对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做 了 规 定 。 从 所 列 举 的 是 离 因损 害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离 因损 害 是 指 “ 妻 一 方之 行 为 是 四项 过错 行 为 来 看 , 害人 侵 害 的是 无 过 错 方 的人 身 权 , 另 夫 侵 具体 包 括 配 构 成离 婚 原 因之侵 权 行 为 时 ,他 方 可 请 求 因侵 权 行 为所 产 生 的 损 害 偶权 、 身体杈和健康权 。此外 , 我国的《 婚姻法》 4 第 6条规定 的“ 损害 赔偿” 而离婚 损害 与离 因损害不同 , 。“ 不具备侵 权行为之要件 , 而离 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 损害赔偿。 , 我们知道 , 侵权 责任 可以 婚 本身 即为构成 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 。 要求 精 神 赔 偿 , 违 约 责 任 则 不 能请 求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此 也可 以看 而 由 域外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界定 , 很多国家都 采用了以上两种。 例 出我 国的离婚损害赔偿 责任 的性质 为侵权责任。笔者认 为将离婚损 如从《 法国民法典》 2 6条规定可 以看 出, 第 6 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 为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性 质 认定 为侵 权 责 任 是 比较 合 理 的 。 因解 除婚姻而导致对 方的物质或精神 受损 失。 法国民法典》 1 8 《 第 32 3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我国《 - 婚姻法》 4 第 6 条是 关 于侵 权 责 任 赔 偿 的 规 定 ,而 法 国 的离 因损 害 赔偿 则 适 用 此 条 条规 定 , 有权 提 起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的 是 “ 过错 方 ” 过错 方或 过 错 无 , 的 规定 。 外 , 此 台湾 民 法 1 5 0 6条 第 1 是 关 于 离 婚 损 害 赔偿 的规 定 , 小 的 一 方是 无 权 提 出请 求 和 赔偿 的 , 款 而且 不采 用 过 错 相 抵 原 则 。 侣 4条 是 关 于 离 因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 笔者认为 , 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主体过窄 , 我 应该夸大权利主 我 国《 姻 法 》 4 婚 第 6条 对 离 婚 过 错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出 了 明确 的 体 。 我 国 《 姻 法 》 四十 六条 的规 定 来 看 , 害 赔偿 的请 求权 人 为 从 婚 第 损 规定 , 属于 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 的, 无过错方有权 向 夫 妻 双 方 。笔 者认 为 , 存 在 着 不合 理 之处 。因 为 在遭 受 家庭 暴 力 或 这 过 错 方请 求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国 明确 确 立 了离婚 损害 赔偿 制 度 。 此 被 虐 待 、 弃 家庭 成 员 而 提 起 损 害 赔偿 诉 讼 时 , 庭成 员反 而 没 有请 我 由 遗 家 可 以看 出 , 国只 规 定 了 离 因损 害 赔 偿 。 我 求 权 , 不合 理 。 所 以应 扩 大 损 害赔 偿 的请 求 权 的 主体 , 庭成 员 也 这 家 笔 者 认 为法 国和 台湾 地 区 的 规定 比较 合 理 , 得 借 鉴 。 明确 离 可 以成 为 损 害 赔偿 的请 求权 的主 体 。 此 外把 有权 提 起 离 婚 损害 赔偿 值 在 因损 害 和 离婚 损 害 的 区 别 的 基础 上 ,笔 者 在 此 讨 论 我 国 的离 婚 损 害 请 求 的 主体 限定 为 “ 过错 方 ” 是 不 妥 的 。 无 也 赔 偿 制 度 ,笔 者 将 我 国 的 离婚 损害 赔 偿 制 度 界 定 为 配偶 一 方 因其 过 笔 者认 为 , 于 第 三 者 能 否成 为离 婚 损 害 赔偿 的 义务 主 体 , 以 对 可 错 行 为 不 法 侵 害 配 偶 他 方 所 享 有 的 配偶 权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破 裂 , 配 从 侵 权 行 为 的构 成 来 看 , 果第 三 者 主 观 上 无 过 错 , 如 比如 在 受欺 骗 的 偶 他 方 得请 求赔 偿 其 精 神 损 失和 物质 损 失 的 民事 法律 制 度 ,其 性 质 情 况 下 ,此 时第 三 者 也 是 受 害 者 ,不应 成 为离 婚 损 害 赔偿 的 义务 主 实质 上 属于 离 因损 害 赔 偿 的 性质 。 体 。 如 果 第三 者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此 时在 符合 侵 权 行 为 的构 成 的情 况 2 离婚 赔 偿 制 度 的 比 较 法研 究 下 , 婚 姻 关 系 中 的过 错 方构 成 共 同 侵 权 , 应 承 担 责 任 。 外 , 者 与 则 此 笔 离 婚 赔偿 制 度 早 已在 世 界 很 多 国 家和 地 区存 在 ,笔 者将 在 比较 认 为 , 当 引入 过 错 相 抵 的原 则 。 应 借 鉴 的 基础 上 , 分析 主 要 国家 的立 法 , 以期 完 善 我 国 法律 在 此 问题 上 33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条件 . 的规 定 。 331 域 外 相 关 立 法 的规 定 国外 关 于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立 法 体 .. 21《 . 日本 民法典》 7 9条规定 “ 第 0 因故意或过 失侵害他人权利 例 , 大体 可分为两种 类型 . 一种 为原则 性规定的立法模式 , 另一种则 者 , 因此 而 产 生 损害 的赔 偿 责任 。” 7 0条 规 定 “ 负 第 1 不论 是 侵 害 他 为 原 则性 规定 和 具 体 规 定 相 结 合 的 立法 模 式 。 人 身体 、 由或 名 誉 情 形 , 是 侵 害 他 人 财 产 权 情 形 , 前 条 规 定 应 自 还 依 澳 门和 台湾 地 区 离婚 损害 赔偿 发 生 的情 形 较 为 宽 泛 ,只 要 因一 负 赔偿 责任 者 , 财 产 以 外 的 损害 亦应 赔 偿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对 ” 日本 将 方过 错 引起 离 婚 , 无过 错 他 方就 享 有 离婚 损害 赔偿 请 求 权 , 港 地 区 香 破 坏 婚 姻 关 系 的 行 为认 定 为 侵 杈 行 为 , 害 人 可 以 请 求 损害 赔 偿 。 受 此 在 《 姻 诉讼 条例 》 规 定 : 婚 中 以通 奸 为 由 申请 离 婚 的 配 偶 , 向与 其 配 有 外, 受害配偶得 以请求的损失包括 物质和精神的损失 , 这对受害方的 偶 通 奸 的~ 方要 求 赔 偿 的 权利 。 保 护更 全 面 。 332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规 定 我 国 《 姻 法 》 4 .- 婚 第 6条 规 定 了 四种 22 1 0 _ 9 7年 《 士 民法 典 》 1 1条 规 定 “ 瑞 第 5 因离 婚 , 无过 错 的 配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条件 即重 婚 、 配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 施 家庭 暴 有 实 偶 一 方在 财产 权 或 期 待 权 方 面 遭 受侵 害 的 ,有 过 错 的 一 方应 支 付 合 力 和 遗 弃 、 待 家 庭成 员 。 虐 理 的赔 偿 金 : 导 致 离婚 的 情 势 , 因 配偶 一 方 的 人 格 遭 受重 大 损 害 的 , 笔 者 认 为 , 单 的 规 定 四种 情 形 范 围 较 窄 , 该 扩 大 离 婚 损 害赔 简 应 法 官可 判 与一 定金 额 的 赔偿 金作 为慰 抚 。 ” 者 认 为 ,瑞 士 民法 典 》 偿 的 适 用 条 件 。 过 上 文 世 界 各 国和 地 区 的立 法 可 以 看 出 , 4 为 笔 《 通 下歹 行 所 规定 的离婚 损害 赔 偿 范 围 很 广 泛 , 括 了 期待 权 方面 的损 害 。 包 也 可 以导 致 离 婚 损害 赔偿 : 期通 奸 的 、 方 嫖娼 、 淫 的 、 方故 意 长 一 卖 一 23 1 4 年 《 国 民法 典 》 2 6条 规 定 : 因一 方 配 偶 单 方过 犯 罪 被 判 处 刑罚 的 、 图 杀害 对 方 的。 外 , 者 认 为 , 国 的 立 法应 . 91 法 第 6 “ 意 此 笔 我 错 而 宣 告 离婚 的情 况 下 ,该 一 方对 另 一 方 配偶 因婚 姻解 除而 受到 的 借 鉴 外 国 先 进 的 立 法模 式 , 原 则 性 规 定 和 具体 性 规定 相 结 合 , 把 即在 物 质 上 与精 神 上 的损 失 , 受 判 处 负 损害 赔 偿 责 任 。 ” 条 第 2款 规 列 举 性 规定 之后 增 加 一 个 概 括 性 规定 :其 他 导 致 离 婚 的过 错 ”这 样 得 该 “ , 定 , 婚 损 害 赔偿 请 求权 仅 能 在 离 婚 诉讼 之 际提 起 。第 2 1条 规 定 : 可 操 作 性 强 , 离 7 也便 于 公 民 守 法 , 时增 加 兜 底 条 款 , 以灵 活 的 保 护 同 可 “ 赔偿 金数 额 的确 定 依 据 是 受 领 补 偿 金 的 配 偶 一 方 的 需 要 及 配 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权 益。 方 的收 入 情 况 。 ” 2 2条 还 规 定 了法 官在 考 虑 上 述 需 要 与 收 入 时 第 7 34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的确 定 离 婚 损 害 即 包 括 物 质 损 害 有 包 . 应 该 考虑 的具 体 因 素 。 括 精神 损害 ,然 而 精 神 损 害 是 �中外 离婚 损 害源自 偿 制 度 的 比较及 启 示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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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

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本 文 欲就 现 行 离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的性 质 、问题 及 其 完 善加 以 探讨 . 以期 为 今 后 的婚 姻 法修 改 和 完 善提 供 建 议 。

Hale Waihona Puke 构 成要 件 来 看 ,离 婚 损害 赔 偿 与侵 权 行 为 的构成 要 件 并不 完 全 相 同 。离婚 损 害 赔偿 的构 成要 件 不 仅包 括 违 法行 为 、 过错 、 损 害事 实 、 果关 系 等 . 包 括离 婚 本身 以及 离婚 与 法定 过 错 因 还
21 0 0年 4月
湖北 经济 学 院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n | f b iU ies t o o o e Ot ma ie n o i l ee e o ra o Hu e n v ri Ec n mi s u n t sa d S c a i n e yf i S


离婚 损 害 赔偿 的 概念 和性 质
( ) 一 离婚 损 害 赔偿 的概 念
不 同于 侵权 责任 , 以违 反夫 妻 间 的相对 义务 和一 般义 务 为请 是 求 权基 础 的 , 于《 法通 则 》 16条规 定 的“ 履 行其 他 义 属 民 第 0 不 务 的 民事 责 任 ” 。 文 赞 同特 殊 责 任 说 , 不 认 为是 婚 姻法 新 1本 3 ] 但 创 , 不能 简 单 地归 人 “ 履 行其 他 义 务 的 民事责 任 ” 违约 责 也 不 。 任 的承 担是 以违 反相 对 约 定 义务 为前 提 ,侵 权责 任则 是 对 一 般 法定 义 务 的违反 责任 . 婚损 害赔 偿 责任 就如 不履 行 扶养 义 离 务 、 养义 务 的民事责 任一样 属于婚 姻家 庭法 固有 的 民事责任 。 赡 婚 姻 家 庭 法 中 的民 事责 任 因 为该 领 域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特 殊 性而 具 有 自身 的特 性 。 先是 相 对 性 , 首 因为 该 领 域 的权利 义 务 仅发 生 在 具 有特 定 亲 属关 系 的 主体 间 。如 夫 妻 间相 互负 有 的 忠实 义 务 、 养义 务 :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育 的 义 务 , 女 扶 父 子 对 父母 有 赡养 扶 助 的义 务 等 。 次 是 法定 性 , 为该 领 域 的权 其 因 利 义务 原 则上 不 允 许约 定 排 出或 变 更 ,如不 允许 当事人 以放 弃 继承 权 为 由而 不 履行 扶 养 、 养 等 义务 。 同理 , 是夫 妻 之 赡 正 问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这 种 特 殊 性 决 定 了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 特殊 性。 原则 上 , 婚 损 害赔 偿 是 以一 方 严重 违 反 夫妻 问 相互 负有 离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无疑是顺乎民意,合乎潮流的,它能够全面充分地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当前《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完善建议。

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法定过错情形、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四个方面对缺陷进行梳理,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佐以思考,提出相关的补正措施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完善目录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及其在完善上的思考 (2)(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问题 (2)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3)2.补正措施 (3)(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问题 (4)1.法定过错情形过于狭窄 (4)2.补正措施 (4)(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的问题 (4)1.“无过错方”认定上的歧义 (5)2.补正措施 (5)(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问题 (5)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6)2.补正措施 (6)3.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7)4.完善建议 (8)三、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这突出表现在其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上。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它不像一般民事侵权损害的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与法人,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和另一方。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也对其 中争议 较大之处提 出了自己的看法 ,以促进 相关 立法 不容易利用 货币来量化 ,因此 ,在审判 实践中衡量精神损 害 ,
的完善 。
无论是在技术上 ,还是理论上 ,都相当困难 。
一 、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 成要件
笔者认为 ,离婚损害情况 的千差万别 ,同一 种行 为过错 由
作为 民事侵权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 ,必定具备一般侵权 于这样那样的原因 ,可能会出现不 同的赔偿结果 。笔者主张 ,
对州
思政探讨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的完善
孙 鸽 平 澳 门科 技 大 学
摘要 :离婚损 害赔偿作为婚 姻权 益的最后 防线,其意义在 几乎是不存在的 ,这里的过错不能做绝对化理解 ,只要不是重
于维护5" -事人 的婚姻权益 ,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以促进社 婚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实施 家庭 暴力 、虐待或遗 弃家庭成
物质损害表现为既有财产利益 的减少或丧失 ,不包括期
前 言
待利益的损失。它容易用货币进行计算 ,我固有关法律法规及
当今社会 离婚率 的高升导致离婚损 害赔偿 的问题 日渐 司法解 释的规定较为明确 ,实践巾 ,物质损害很容易 区分与掌
现 。各 国为 了保护当事人在婚姻 中的合法权益 ,相继m台了相 握。在学术 中也是少有争议 。
于离婚损害赔偿 来讲 ,就是 指重婚 、有配 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 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包括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消除 影响 与恢 复
施家庭 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等行 为是 引起损 害事实 的原 名誉等。”
因 ,而利益受损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则是 由上述违法行
文中诸 多不足之处 ,恳请批评指正!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制度, 这对 中 国婚 姻法 的发 展和 完善具 有十分 重要 的 意
( 三)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 的确 立是世界 婚姻立法 的必然
趋 势
义 。中国婚姻法第 4 6条 规定 :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 导 致离婚
的, 无 过错方 有权请求 损害赔 偿 : ( 1 ) 重婚的; ( 2 ) 有配 偶者
婚 姻 是 男 女 双 方 为 共 同生 活 之 目的 而 依 法 结 成 的 以人
姻法的规定 , 离婚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的 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 具体 而言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权 利主体 应当仅限于
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一种 民事行为 。婚姻 的缔结 , 要 求当事人 承担厚重 的法律和道德 的义务。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与 他人 同 居 的 ; ( 3 ) 实 施 家庭 暴力 的 ; ( 4) 虐待、 遗 弃家 庭
成员 的。”

离婚 过错赔 偿早在 1 9世 纪就 登上 了婚 姻家庭法立法的 历史舞 台。从 国外立 法看 来 , 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 是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许多 国家和地区早已设立 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 西 方 国家亲属法 中普遍设 置了离 婚损 害赔偿制度 , 以保护婚姻 家庭 中受害方 的合法权益 , 实现公平正义 。对离婚损 害赔 偿 的立法 , 有 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 , 如瑞 士 、 法国、 墨西哥等 ; 也

要: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中 国现 行 婚 姻 法 中 离婚 救 济制 度 的 一 种 , 能使 离婚 中的 无 过错 方 得 到 保 护 和 救 济 , 体现
了法律 的公 平和 正义。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在 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 , 在其主体 、 构成要 件、 适 用情 形及举证 责任 方面 仍 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 , 还有必要 对其进行进一 步的补充和 完善 , 使 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更好 地发挥其应有 的作

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的有无 、 大小和程度 , 在过错相抵之后 , 由过错大 的一方予 以赔偿 , 以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的 ・ 有关规定 , 无过错 方因配偶婚外恋所 主张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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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 1 f n nUnvri f c n l y S c l c ne o ra o a i s yo h o g ( oi i c) . He e t Te o aS e
关键词 : 离婚 ; 害 ; 损 赔偿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1 1 . 3 文 献标识 码 : A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是指配偶 一方违法侵害
另 一方 的合 法权 益 , 导致婚 姻 关系破裂 , 离婚时 过
本原则。所 以, 关于损害赔偿 的方式、 赔偿的数额
均可以由双方商定 , 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 主要是
借助司法手段 , 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所以, 如 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 则法院要依 据事实和法律作 出裁判。需要指 出, 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尽管是离婚 的一个法律后果 , 它与离婚有
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 社会进入新 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 求, 对制裁离婚过错方 , 保护无过错方 , 维护婚姻
当事人的合法人身 、 精神和财产权益 , 具有重要意
义, 对于建立和维护健康 、 文明、 和睦的婚姻家庭 关系 , 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亦应当看到, 由于离
着不可分割 的密切联 系, 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
都会遇到损害赔偿 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 也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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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可编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增设配偶权,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及承担义务的主体,完善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的认定等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精品

可编辑 关键词: 配偶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基础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 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1]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精品 可编辑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配偶权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以配偶权为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王泽鉴认为:“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以名誉损害责令这种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联邦德国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对妨害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在该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还可以对有过错的配偶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应界定为侵犯配偶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等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同居或者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等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是损害,其实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它也构成了对其人身权和法律规定忠实义务的违反,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包含于配偶权中的。 配偶权指男女结合后基于配偶身份负担的特定人身、财产上权利义务。从广义上讲,配偶权就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因此,配偶权包括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夫妻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是能够成立的。配偶权乃是一夫一妻制下婚姻关系的应有之意,其实质是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分担以及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但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其若干项内容。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侧面说明了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指明了夫妻必须在性方面忠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的性关系为违法。笔者认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配偶权,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内容:其一,同居义务,即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配偶的同居义务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其二,贞操义务,即禁止婚外性生活的精品 可编辑 义务,它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其三,相互扶养、扶助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请求对方协作、救助的权利,即另一方承担协作、救助的义务。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为了更加科学地论述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一方面,笔者将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即“四要件”说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以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们判定时做到思路清晰、认定准确;另一方面,对离婚损害赔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违法行为方面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它是指行为人有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如遗弃。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是对婚姻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因其他原因诸如赌博、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则不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现实生活中造成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绝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长期通奸、嫖娼、卖淫、吸毒、嗜赌、故意犯罪等这些行为都是使配偶一方蒙羞、财产受损的行为,都是可能导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都是对配偶权利义务的漠视和对婚姻本质的侵蚀,都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种侵权行为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一是长期通奸行为,从危害程度来看,长期通奸与重婚、同居并无较大的区别,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如果因此而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理应有权请求精品 可编辑 离婚损害赔偿。二是,嫖娼、卖淫的行为,嫖娼和卖淫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不道德行为。如果配偶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的,往往严重地侵害了配偶他方的名誉,从而使对方在精神上遭受重大创伤。如果夫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配偶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无过错方配偶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从事此种行为是被胁迫的,或其它出于自愿的原因,免除其责任。此外,使他方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使无过错配偶方因夫妻生活而传染性病等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这些也应纳入适用具体情形。 婚外长期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对家庭、夫妻关系的伤害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损害小,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惩戒,对受害方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把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立法价值。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发现,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有过失的配偶均应予以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加以完善,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一方卖淫、嫖娼、使他方欺诈性抚养子女、侵害配偶生育权等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然后再加上第二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就能避免列举式存在漏洞,也便于法律的实际操作。 此外,关于夫妻之间的“冷暴力”是否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冷暴力”如故意长时间的冷漠对方,不与对方交谈等,对于当事人的伤害尤其是精神方面绝不亚于以上几种损害行为,有的甚至造成对方的精神失常,因此不可忽视,应当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但应该严格限制,主要限于夫妻一方没有过错时才能请求,而且要结合“冷暴力”的时间长短,损害程度等加以确定是否适用。 (二)损害事实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事实包括物质的损害事实和精神的损害事实。损害赔偿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重婚和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等行为造成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即赔偿精品 可编辑 受害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精神痛苦与精神创伤的损害,以及为恢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另一类是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的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损害事实。物质损害应当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不只是财产损害。例如因虐待、遗弃行为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只要存在该行为,并不是非要构成“情节恶劣”的后果,即使没有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害事实,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造成配偶他方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根据其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从而造成他方的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受害人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间接损失是否能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内,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损失只包括一种实际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内。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损失包括无过错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因此,离婚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应当包括财产方面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直接损失,而对于可期待利益,则应依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然法官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来裁量如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受教育或将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夫妻双方对新职务的选择余地;夫妻双方现有的与可预见的权利;在夫妻财产制解体后,夫妻各方的全部财产包括资金与收入等多个因素来判决一个比较适当数额。 (三)因果关系要件方面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过错方破坏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结果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直接因果关系,应理解为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实质原因,而不是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表面理由,如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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