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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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工作总结范文(3篇)

网络借贷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颗新星。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网络借贷公司的一名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各项工作,现将本年度网络借贷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概述1. 工作职责作为一名网络借贷公司的员工,我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网络借贷业务的推广、客户服务、风险控制、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工作。

2. 工作成果(1)业务推广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的多种渠道,成功推广了公司网络借贷业务,提高了品牌知名度。

(2)客户服务方面:为用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风险控制方面: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控制政策,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4)业务拓展方面: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为公司业务增长贡献力量。

二、工作总结1. 业务推广方面(1)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推广策略。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3)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4)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拓宽业务渠道。

2. 客户服务方面(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2)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3)关注客户反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体验。

(4)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 风险控制方面(1)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控制政策,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2)加强贷前审核,降低不良贷款率。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

(4)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 业务拓展方面(1)积极拓展业务渠道,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2)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3)关注行业动态,把握市场机遇。

(4)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效率。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业务推广方面:部分客户对网络借贷产品了解不足,推广效果有待提高。

(2)客户服务方面:部分客户反馈客服响应速度较慢,需加强客服团队建设。

民间借贷工作总结

民间借贷工作总结

民间借贷工作总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常普遍的金融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因此,对民间借贷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问题并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民间借贷工作总结需要对当前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不少民间借贷平台涌现出来,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借款者。

这为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提供了便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民间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给投资者和借款者带来了损失。

其次,民间借贷工作总结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高、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一些借款者缺乏诚信,导致债务违约率较高;同时,一些投资者对于民间借贷平台的风险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此外,一些民间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出现资金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最后,民间借贷工作总结需要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建议。

在加强监管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监管和审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借款者的信用评估,降低债务违约率。

总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通过对民间借贷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借贷案件结案总结范文

借贷案件结案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本借贷案件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纠纷。

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向被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被告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遂决定受理此案。

2. 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

但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张某则辩称,其确实向原告李某借款,但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4.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鉴于被告张某未能按时还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3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案件总结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借款事宜。

(2)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存在违约行为。

(3)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处理效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障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3. 经验教训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借款人应按时还款,遵守合同约定,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3)当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维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会计科目借贷方总结

会计科目借贷方总结

会计科目借贷方总结一、短期借款: 1、借入短期借款: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 2、按月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3、季末支付银行存款利息:借:财务费用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4、到期偿还短期借款本金: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二、应付票据: 1、开出应付票据:借: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2、应付票据到期支付票款: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3、转销无力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借:应付票据贷:短期借款三、应付账款: 1、发生应付账款:借: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在途物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偿还应付账款: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3、因在折扣期内付款获得的现金折扣偿付应付账款时冲减财务费用:借:应付账款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4、转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应付账款贷:营业外收入——其他四、预收账款: 1、收到预收账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货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3、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贷方收到预付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收到剩余货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五、应付职工薪酬:1、确认职工薪酬:(1)货币性职工薪酬: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成本(产品生产人员工资)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劳务成本(生产部门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工资)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工资)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金)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累计折旧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发放职工薪酬:(1)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库存现金代扣代缴: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收款(2)支付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库存现金(3)支付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校园借贷实践总结范文简短

校园借贷实践总结范文简短

校园借贷实践总结范文简短
校园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已经成为大学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校园借贷活动的增多,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在我校的借贷实践中,我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和教训。

首先,借贷要谨慎。

在进行借贷活动之前,我们应该对自己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分析。

我们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收入来源、支出情况以及可支配的资金量。

只有在明确自己的经济状况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借贷以及借贷的金额。

同时,我们也要对借贷对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确保其信用良好,能够按时还款。

其次,借贷要合法合规。

在校园借贷活动中,有一些人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会提供一些不合法或违规的借贷渠道。

作为借贷者,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远离这些非法借贷活动。

我们应该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或平台进行借贷,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借贷要量力而行。

在校园借贷活动中,有一些人会盲目地借贷,导致债务过大无法偿还。

因此,我们要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借贷目的合理安排借贷金额。

不要因为一时的需求而盲目借贷,以免陷入债务的泥潭。

最后,借贷要诚实守信。

在校园借贷活动中,信用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要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时还款,并且不要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责任。

只有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我们才能在借贷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更好的待遇。

总之,校园借贷是一项需要谨慎对待的金融活动。

我们要从财务分析、合法合规、量力而行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加以考虑和实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我们的财务,避免陷入债务危机,并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借贷记账法应用总结

借贷记账法应用总结

借贷记账法应用总结借贷记账法运用总结一、资金筹集业务(一)权益资金1、吸收投资借:相关资产(公允价值)贷:实收资本(协议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发行股票借:银行存款(发行价-发行费用)贷:股本(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债转股(债务转为资本)借:应付账款等负债贷:实收资本(二)负债资金1、短期借款(1)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2)核算利息(月末计提,季末支付)①月末计提时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②季末支付时借:财务费用(季度最后1月)应付利息(季度前两月)贷:银行存款(3)偿还时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2、长期借款(1)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2)核算利息按年计提,①年末末计提时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贷:应付利息②支付时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3)偿还时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二、生产准备业务(一)购买厂房设备1、不需安装借:固定资产(价款+运费+保险等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需要安装(1)购进时借:在建工程(价款+运费+保险等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安装时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3)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安装完毕后,在建工程无余额。

(二)购买材料1、现购(1)收到发票账单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入库时借:原材料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2、赊购(1)收到发票账单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入库时借:原材料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3)付款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3、订购(1)支付定金时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2)收到发票账单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3)入库时借:原材料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4)多退少补①多退时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②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当企业预付款项不多时可以不设预付账款账户,而用应付账款代替预付账款三、生产业务核算(一)领用材料,按照材料不同用途借:生产成本——A产品(生产A产品耗用)——B产品(生产B产品耗用)制造费用(基本车间一般消耗)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耗用)在建工程(工程领用)销售费用(销售机构领用)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贷:原材料(二)人工费用核算1、分配:按照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借:生产成本——A产品(生产A工人工资)——B产品(生产B工人工资)制造费用(基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在建工程(工程人员工资)销售费用(销售机构人员工资)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收款(以前为职工代垫或者预付款项)其他应付款(代扣罚款等款项)贷:银行存款(实际发放数)3、各种社会保险、公积金、教育经费等其他职工薪酬,按照工资一定比例计提,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A产品(生产A工人工资)——B产品(生产B工人工资)制造费用(基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在建工程(工程人员工资)销售费用(销售机构人员工资)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付福利费(三)制造费用核算1、归集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银行存款(水电、办公费)应付账款(水电、办公费)预付账款(摊销报刊费、保险费)2、分配,将本车间制造费用分配给该车间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借:生产成本——A产品——B产品贷:制造费用分配结束后,制造费用账户无余额(四)生产完工,结转完工入库产品成本借: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贷:生产成本——A产品——B产品四、销售业务核算(一)现销1、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二)赊销1、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三)订销1、收定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多退少补(1)多退时借:预收账款贷:银行存款(2)少补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当企业预收款项不多时可以不设预收账款账户,而用应收账款代替预付账款(四)销售过程中运费的核算1、销货方自己负担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2、购货方承担,销货方垫付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五、其他业务核算(一)差旅费1、预借时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2、报销时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收款——★★个人差额计入“库存现金”(二)报刊费、保险费1、预付时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2、报销时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贷:预付账款(三)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销售费用(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车间用固定资产折旧)其他业务成本(经营出租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用固定资产折旧)贷:累计折旧(四)捐赠1、接受捐赠借:相关资产贷:营业外收入2、对外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相关资产(五)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账户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2、核算(1)取得时借:应收股利(取得时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利和利息)投资收益(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贷:银行存款(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在计息期或资产负债表日)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按票面利率计算)(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其公用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上升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公允价值下降时,做相反分录。

借款纠纷检讨反思总结范文

借款纠纷检讨反思总结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人作为一名借款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现就借款纠纷案件进行检讨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检讨反思1. 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发现自己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

一方面,对借款双方的背景、性格、经济状况等方面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处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证据收集不够充分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不够重视,导致在庭审中证据不足,难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策略不够灵活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诉讼策略的运用不够灵活,往往按照常规思路进行,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难以迅速调整策略。

4. 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律师等各方沟通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沟通协调效果不佳,影响案件进展。

三、总结经验教训1.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4.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四、结语通过本次检讨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中的不足。

会计实训报告借贷记账

会计实训报告借贷记账

一、前言为了更好地掌握会计基本原理和操作技巧,提高会计专业素养,我参加了本次会计实训。

本次实训以借贷记账法为主要内容,通过实际操作,使我对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账户结构、试算平衡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在实训过程中的总结与体会。

二、实训内容1. 认识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一种复式记账法,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反映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化。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类。

资产、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加,贷方登记减少;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科目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2. 账户结构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两个部分。

借方用于登记增加数,贷方用于登记减少数。

期末余额一般位于借方或贷方,根据账户性质确定。

3. 记账规则(1)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每笔经济业务至少涉及两个账户,且借方金额等于贷方金额。

(2)借方登记资产、成本费用类科目增加,贷方登记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科目增加。

(3)借方登记资产、成本费用类科目减少,贷方登记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科目减少。

4. 试算平衡试算平衡是借贷记账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试算平衡包括期初余额平衡、发生额平衡和期末余额平衡。

(1)期初余额平衡:所有账户期初借方余额之和等于期初贷方余额之和。

(2)发生额平衡:所有账户借方发生额之和等于贷方发生额之和。

(3)期末余额平衡:所有账户期末借方余额之和等于期末贷方余额之和。

三、实训过程1. 学习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原理和记账规则。

2. 通过模拟企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3. 根据会计分录,登记相关账户。

4. 编制试算平衡表,检查记账是否正确。

5. 分析实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四、实训体会1. 借贷记账法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掌握借贷记账法对于会计工作至关重要。

2. 记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确保记账准确无误。

3. 试算平衡是检验记账是否正确的重要方法,要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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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总结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92条;《合同法》第196条。

二、借贷主体附:《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一)借款人主体1.企(事)业单位贷款;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

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2.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3.个人贷款注:国家机关法人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二)贷款人主体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商业银行;2.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详);3.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4.小额贷款公司(详)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5.担保公司附: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9.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担保法》等。

6.典当行(详)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详)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

目前已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

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

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

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

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诉讼时效:2年诉讼时效。

附:《民法通则》第135、1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担保(一)种类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二)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一)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二)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三、因借款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案例:从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深圳一对杨氏夫妻推出所谓的“异业结盟”、“蕃茄屋”联营模式,号称投资者可以分期分红,投资回报率接近100%,半年内竟骗得400多人信任,吸收公众存款2700多万元。

2012年10月,深圳龙岗法院对这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半,处罚金30万2.集资诈骗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案例: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在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开庭重审。

(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1.吴联大合同诈骗案;促使项目合作成功后收取中介费用;2.吴来泉合同诈骗案;以口头合同形式实施诈骗;3.贺雅翠合同诈骗案;在履行合同中,采用伪造或虚报居民动拆迁户的手续,骗取国家动拆迁费并将其私分;(三)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四、借款的最新发展趋势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是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民间借贷融资占比有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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