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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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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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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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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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拍卖程序
1、委托拍卖合 同
2、拍卖公告 3、竟买 4、拍定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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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角度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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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法定条款 (三)合同的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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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
普通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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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格式合同
一、法律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
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 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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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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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 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 4、两者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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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等义务。
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课件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违约责任
目录
CONTENTS
01
合同法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等基本特 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享有自主选择和决定合同
内容的权利。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 上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
可以自由约定。
单务合同
指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 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 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 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借用合同等。
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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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裁判自由; 6、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缔结合同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 2、选择合同相对方自由的限制——禁止种族
歧视、就业歧视及其他; 3、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反垄断; 4、采用合同形式自由的限制——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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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与债
(一)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 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2.客体: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3.内容:债权与债务
5
(三)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其他原因
遭受的损失及负担的债务。但无需支付管 理人实施管理活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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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 得侵害。这是一条世界性的民法通则。
是指基于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的不法行为 的事实,而在侵权人受害人之间产生的赔偿 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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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基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 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而在 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2、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管理; 3、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8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 2、理人因管理活动发生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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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与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解释
14
一、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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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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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合同具有履行强制性。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 调整规范的合同。 无名合同: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 相应调整规范的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 合同成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 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④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 A.法律规定标准。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 B.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 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 • 如: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 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 视为( ? ) 如果标明“样品”呢? • 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 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如: 甲对乙说“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 意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
•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备足以 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 •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如:“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 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 随到随购,数量不限。”
• 3、要约邀请
• ①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②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六、缔约过失责任 • 1、含义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 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 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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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 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第12条)
■ ■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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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法院管辖地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 诉讼法》第3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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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的处理原则
思考:违约金过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 ■ 思考:违约金过低?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合同法》第114条)

思考:违约金与定金并存?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6条)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法》第91条、《担保法解 释》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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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主要的问题点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区别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 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 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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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的约定为例,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很多项目采购合同中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合同范本,把交货地约定为供货商仓库等地点,这就意味着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购货人,有失公允。
9、善用“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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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其他部分已包含进去,就没有必要再单列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造成用语重复,如果表达前后不一致还极易造成歧义。
2.“可以”、“应当”、“有权”、“有义务”、“责任”的区分:
这几个概念经常在合同中被混用。在必须使用时,建议:第一,权利、义务等不要出现在一个大标题下,而应分开表述,避免对某项条款是权利还是义务有不同认识,从而产生争议
1先生,王先期支付了10万元,李给王打了个收条:“收到定金10万元”。一周后,蔡先生愿以65万元买下李的房子,李想把10万元退给王,将房卖给蔡,但王要求李双倍返还定金。同样的事情,如果把“定金”换成“订金”,则对李有利、不涉及双倍返还问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鉴于”条款对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有较大影响,根据合同法原则,一般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范围为限,“鉴于”条款对预期利益的确定有可能会起到决定性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目的;甲方、丙方同为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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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涉及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合同转让的规则与限制
合同转让的规则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权利和 义务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01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乙公司要求
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03
案例二
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在交付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丙 承担修理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丙应当承担修理责任,但违约金 数额过高,予以适当调整。
案例三
合同效力的分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 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主体、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 行判断。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按照约定履行、随时履行、亲自履行和同时履行等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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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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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或者数据电文等表现当 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
• 成为合同书的文字凭据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 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 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 纷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 5履行的期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
•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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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6履行地点和方式。
•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 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 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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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定形式
•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甚至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 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的或者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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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 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 示缔约人: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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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
•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多数学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标的, 通常不是学说所指的标的,二是标的物,于是才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 等用语
•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 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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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 款以外的条款。
• 它包括以下类型:
•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 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 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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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 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 ,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 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 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 功能。
• 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 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 履行方式
• 履行的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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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 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 约责任,违约方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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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 利和合同义务。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 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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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权利 • 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以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 • 所谓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
•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 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 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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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但在有违约金的约定场合,可请求债务人支付 违约金;或者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 定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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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质量和数量。
•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 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 条款也不影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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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 价。
•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 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 法定形2式020/,11/1法0 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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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地位
• 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 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 ,组成了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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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 内容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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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随义务
•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 ,还会发生其他义务。
• 附随义务的发生主要是基于城市信用原则,但有 些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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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 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 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 一般认为,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解除权,而 违反从给付义务场合,守约方原则上不得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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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 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
•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 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 义务。它主要包括:(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 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支付违 约金、损害赔偿的义务。(2)合同解除时产 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
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
务。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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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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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了作为法律行为意义 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 合同的内容。
• 提示性条款 主要条款 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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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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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 、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 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 二、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 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
•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 及合同关系的合同。
•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 不易分清责任。所以,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和 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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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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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真正义务
•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 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 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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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解决争议的方法。
• 解决争议的方法,含有解决争议运 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 哪家检验或鉴定的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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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 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有的则由当事人 的约定而产生。
• 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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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款实际上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 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矩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 默示效力。
•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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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 某些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 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 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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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 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 • 基于该义务是否因约定而产生的事实 •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 • 从义务的目的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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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 •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 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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