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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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昆明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昆政发[1984]178号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昆政发[1984]178号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8日昆政发〔1984〕178号)为加强城市市管理,维护各项市政设施完好,建设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维护布容整洁、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无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市区(含城区及市辖县、区政府所在城镇和工矿区,下同)街道(含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广场和临时空地,下同);不准擅自在市区街道上堆积废土(料)、建筑材料、物资、搭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街沿设置斜坡。

在东风路、人民西路、北京路、护国南路、金碧路、正义路、翠湖环路等主要街道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批准范围以外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及生火炉、拴系牲畜、晾晒衣物等。

第二条凡需在街道挖掘、占用、围栏或设置沿街斜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占道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领取许可证后,方能组织施工。

修建道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各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施工。

新路修成后,五年内一般不准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时,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收修复费。

第三条在街道和河堤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

凡需建盖临时性住房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地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方可施工。

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9.05.25•【字号】昆政复[1989]37号•【施行日期】198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5月24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89〕37号文批准1989年5月25日由市交通局以市交〔1989〕字第066号文公布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公路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在昆明市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按公路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个行政等级:1、国道:指具有全国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商品基地、港站枢纽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2、省道:指具有全省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省内中心城市和各县城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3、县道: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各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基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4、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内各办事处(镇)和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的公路。

5、专用道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旅游区、军事基地等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区)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施工、维护、修复和改造的工程活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是指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制定目的、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实施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二、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是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设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工作内容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在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前,必须进行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包括对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进行调查和分析,确立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包括养护工程项目的选择、实施时间和预算等。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对养护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等。

4. 养护工程验收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达到计划要求。

5. 养护工程资料管理对养护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记录等。

四、实施程序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程序(1)调查和分析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相关数据;(2)编制养护工程需求评估报告,确定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2)提交计划书,并获得相关审批。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计划,进行招投标程序,选定合适的施工单位;(2)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约定施工期限和质量要求;(3)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4. 养护工程验收程序(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管理机构申请验收;(2)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人员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

五、监督措施1. 管理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养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 对养护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3. 对违反养护工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加强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加强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加强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发布时间:2021-02-02T01:18:03.446Z 来源:《防护工程》2020年30期作者:雷昆蓉[导读] 道路维护是指对具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功能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

目的是在道路明显损坏或某些服务功能丧失的情况下恢复其正常使用的状态。

昆明市建设服务中心身份证号码:53010319700904xxxx 摘要:道路维护是指对具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功能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

目的是在道路明显损坏或某些服务功能丧失的情况下恢复其正常使用的状态。

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路面的性能和评等级,并积极采取养护策略,保证道路安全运行。

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道路施工养护的意义和必要性,讨论并分析了城市道路施工养护策略,以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政道路;设施;维修养护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了城市的扩张和城市数量的增长。

城市道路是连接城市的生命线。

城市道路在城市网的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且也影响着城市的外观和形象。

车辆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损失、交通事故和车辆超载对道路产生负面影响,都会损害道路的寿命和性能,损害道路的通行能力,从而加剧了城市拥堵的严重性。

有效地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和人们的出行安全,近年来,中国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发展了道路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的应用,并在发展道路养护工作中有效地应用了城市道路预防性养护技术。

进一步加强了城市道路的维护,并确保了城市道路的使用质量,有效地确保了人们的安全出行。

一、城市道路养护的重要性(一)及时了解并正确评估道路状况和服务水平及时了解道路状况和服务水平,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通过维护调查,建立相应的技术状态数据库,为城市道路的运营和管理提供完整而科学的技术数据,并对决策服务进行分析和处理。

(二)预防道路设施疾病为了防止道路设施轻微疾病的进一步蔓延,应及时处理不时发生的损害,尽可能延长道路设施的使用寿命,延迟检查时间并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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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制订或者修订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或者估算指标;具体负责对主城区内重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测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其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因政府机构设置原因未设置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同的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

规划、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滇管、水务、园林绿化、消防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燃气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实行管养分级、行业集中的模式。

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对辖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养护维修范围内设施的保养小修和中、大修工作。

改扩建工程按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类别分为Ⅰ类养护桥梁、Ⅱ类养护桥梁、Ⅲ类养护桥梁、Ⅳ类养护桥梁、Ⅴ类养护桥梁。

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工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加固改扩建工程。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路基、路面,城市桥梁的上、下部结构以及隧道的整体结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城市道路附属的交通、照明、环卫、绿化、消防、雨(污)水、再生水、管沟、各类泵站等设施,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城市道路附属的电力、燃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沟)设施和路面的检查井井盖,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地下管线(沟)建设为综合管沟的,由综合管沟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产权或者经营权形式为共有的,由产权和经营权共有单位共同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一)同时位于三个以上(含三个)辖区,且里程超过公里以上的城市道路,以及沿线特殊结构的桥梁和隧道;
(二)经市政府明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一)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的城市道路外的其它城市道路;
(二)由县(市、区)级投、融资平台投资,或者由县(市、区)级财政安
排资金投资新建的城市道路;
(三)市政府明确交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经开、度假区管委会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将养护维修工作依法委托给市和县(市、区)所属设施管养维护单位,受委托的设施管养维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执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不得实施委托。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实施委托后,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的设施管养维护单位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出现不符合或者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的,应当要求设施管养维护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新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建设业主应当按《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业主管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相关接管单位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移交。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和接管工作,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移交城市道路进行管养维护和管理。

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接管,但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业主反馈整改意见。

建设业主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移交。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应当建立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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