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02-06发布
2009-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1173-2009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
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行业区划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
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夜间行人 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
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
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
值
商业 流量大的 区
20
7.5
4
道路
居住 区
10
3
2
商业 流量中的 区
15
5
3
道路
居住 区
7.5
1.5
1.5
商业 流量小的 区
10
3
2
道路
居住 区
5
1
1
4.4 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亮度、照
中心 的道 路)
Ⅱ
次干 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路灯维修管理制度范文

路灯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一、维修管理制度目的及适用范围本维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路灯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故障,确保公共道路的照明正常。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者、维修人员及使用者。
二、维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在进行路灯维修工作时,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维修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熟悉应急措施。
2. 及时响应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报修信息后尽快赶到现场,并及时处理故障。
3. 规范操作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必须按照规范操作,遵循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
4. 主动沟通维修人员需与管理者、使用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汇报维修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5. 质量保证维修人员需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保证修复的路灯能够正常运行。
三、维修管理流程1. 报修使用者发现路灯故障后,需及时向管理者进行报修,提供具体的故障描述和位置信息。
管理者接到报修后应立即记录,并指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 维修人员出发维修人员接到报修任务后,应立即出发前往维修地点。
出发前,维修人员需核实所需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是否齐备。
3. 到达维修地点维修人员到达维修地点后,应与使用者进行确认,并了解故障发生的具体情况。
维修人员需先判断是否为易修故障,能够在现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4. 故障判断与修复若现场无法解决故障,维修人员需进行深入判断,确定需要更换零件或进行其他维修措施。
维修人员需根据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
5. 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需记录维修的时间、故障点、处理方式以及维修结果等信息。
维修完成后,需及时将维修记录提交给管理者。
6. 故障修复确认维修人员需通知使用者或管理者,对修复的路灯进行确认和测试,确保问题已经修复。
7. 故障统计与分析管理者需定期对维修记录进行统计与分析,分析故障的原因和发生频率,从而对其进行预防和管理。
四、维修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维修人员的职责维修人员须严格按照维修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夜间生活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路灯、广场灯、景观灯等各类室外照明设施。
第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标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交通需求和市民生活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进行合理布局和配置。
第五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合理亮度、统一风格、美观实用,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的统一。
第六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巡检制度,定期开展设施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开机及时、关机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和环境配套,协调优化城市夜间照明效果,提高城市夜景品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九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应急抢修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施档案和维护记录,便于及时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历史。
第十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保险保修和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备寿命评估和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管保障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维护水平,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城市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照明灯杆、灯头、灯具、电缆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依法实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八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注意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清洁、检修和更换等。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维护方案。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处理设施故障和问题。
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和信息化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档案管理和维修记录等制度。
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措施

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措施(一)道路照明设施运行要求1、养护评价指标要求(1)支路亮灯率不应低于96.5%,市区重要路段亮灯率不应低于99%。
(2)设施综合完好率不应低于96%。
(3)设施运行故障率应小于0.5%。
(4)照明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5)重复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2、巡查与维修要求(1)日常巡查日常巡查要求如下:①巡查应分为白天巡查和夜间巡查;②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灯杆、灯具是否明显歪斜或损坏;灯杆检修门是否损坏或丢失;B 变压器、配电箱安全门是否完好并上锁,底座基础是否明显歪斜;C 电缆埋设位置是否有挖掘或其他施工,架空线路及附属设施是否有明显损坏;D 灯杆、变压器、配电箱是否有小广告或非法悬挂广告、或超期悬挂广告及其他物品;E 其他危害路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或行为。
③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能够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处置,不能当场处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应急巡查应急巡查要求如下:①遇可能危及路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灾害天气或重大活动,应进行应急巡查,必要时进行应急处置;②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路灯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严重积水;B 是否有路灯杆歪倒;C 是否有架空线路坠落;D 部分重点路段亮灯情况。
(3)日常维修日常维修要求如下:①维修作业根据实际状况,以安全、便于操作为原则,选择夜间亮灯后或白天进行;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个别不亮的灯具;③主干路一周轮修一次,次干路、支路一个月轮修一次;热线反映单个路灯不亮,应视具体情况尽快安排维修;通往高速口、车站等重要道路,视情况适当增加轮修频次。
轮修频次可结合当地各路段路灯运行状况适当调整。
(4)定期维护变配电设施、主线路、工作井(手孔井)等,应每半年一次进行全面检测、维护或更换维修,确保设施完好率及安全。
(5)重点大修变配电设施、主线路、工作井(手孔井)、灯具等需要大范围更换或主要部件需要大范围更换的,应实施重点大修,每年度一次。
路灯保养管理制度

路灯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提高城市的夜间照明质量,规范路灯的保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的路灯保养管理工作,包括市区道路、城乡结合部道路和乡村道路的路灯。
第三条路灯保养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坚持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分级保养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道路的需求进行保养管理。
第五条路灯保养管理应注重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健全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体系,提高保养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路灯保养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路灯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灯保养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路灯保养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路灯保养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路灯保养管理工作,组织路灯保养人员进行保养维护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路灯保养管理的考核评估体系,对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路灯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路灯保养人员的维修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路灯保养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路灯保养管理的内容包括路灯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路灯的定期检查应包括路灯的亮度、灯体、电缆、支架等设施的检查,以及路灯周围的环境卫生情况的检查。
第十三条路灯的维修保养应包括路灯灯泡的更换、灯体的清洁、电缆的修理、支架的加固等工作。
第十四条路灯保养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和道路的情况,确定路灯设施的设备更新计划,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更换老化的设备。
第四章路灯保养管理的程序第十五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路灯保养的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当根据路灯的不同类型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保养管理制度。
浅谈城市照明的管理及维护措施

浅谈城市照明的管理及维护措施1. 引言1.1 城市照明的重要性城市照明是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它不仅为夜晚增添了别样的美感,更是城市生活的必要设施。
城市照明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城市形象。
良好的城市照明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展现城市的现代化、繁华和活力,吸引游客、外来投资者和人才的关注。
2. 改善市民生活质量。
城市照明的亮度和舒适度直接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合适的照明设计能够营造出安全、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3.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良好的城市照明能够刺激夜间经济,增加商业活动,提升消费水平,带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4. 增强城市安全。
充足、明亮的城市照明有助于减少犯罪率,提高市民和车辆的安全性,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
城市照明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城市照明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以确保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1.2 城市照明存在的问题城市照明设施老化问题突出。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城市照明设施已经使用多年,设备老化严重,导致亮度下降、功耗增加等问题,影响了城市的整体照明效果。
城市照明管理不规范。
由于城市照明设施众多、分布广泛,而且存在多个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不统一、协调不到位,导致了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及时、灯光污染等问题。
城市照明节能意识不强。
随着能源紧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仍有很多地方存在浪费能源、使用高能耗照明设备的情况,缺乏有效的节能措施。
城市照明安全隐患较多。
一些地方存在电路老化、漏电等安全隐患,给市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城市照明的安全管理亟待加强,以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
2. 正文2.1 城市照明管理的现状分析当前,城市照明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许多城市的照明设施老化严重,导致能耗高、效率低,甚至出现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标准,各个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市政道路及设施零星养护服务方案

市政道路及设施零星养护服务方案1. 引言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养护工作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任务。
针对市政道路及设施的零星养护服务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服务方案,能够提升养护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延长道路及设施的使用寿命。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市政道路及设施零星养护服务方案,通过规范养护工作流程和细化服务内容,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并最大化提高养护服务效果。
2. 养护服务流程2.1 养护服务需求收集和评估市政道路及设施的零星养护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公众举报、巡查发现等方式进行收集。
养护服务需求收集后,需要进行评估,确定养护优先级和作业方式。
2.2 养护计划编制根据养护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计划。
养护计划应明确养护项目、时间安排和服务范围,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2.3 养护工作实施根据养护计划,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并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养护工作。
养护工作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2.4 养护结果评估和反馈养护工作完成后,应对养护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接受养护服务的市民和业主可以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服务质量。
3. 养护服务内容3.1 市政道路养护3.1.1 路面修补根据道路损坏程度,进行路面修补工作。
修补过程应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
3.1.2 路面清洁定期清理道路上的垃圾和杂物,保持道路的整洁和美观。
3.1.3 雨水排水系统维护定期检查和清理雨水排水系统,确保排水通畅,防止道路积水和泛滥情况发生。
3.2 市政设施养护3.2.1 街灯维护定期检查和维修街灯,确保其正常工作和照明效果。
3.2.2 人行道修复对城市人行道的损毁部位进行修复,确保市民行走的安全和舒适。
3.2.3 绿化维护对市政绿地和花坛进行养护和修剪,保持其整洁和美观。
4. 养护服务管理4.1 养护服务人员培训为养护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熟悉养护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并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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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
若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4.4 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亮度照度,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
5道路照明设施运行要求
5.1 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街巷亮灯率达90%。
5.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5.3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并
监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按规定时间启闭照明设施。
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5.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5.5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照明器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
5.6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5.7 城市照明电杆、变压设备等各类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5.8 利用道路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应当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遍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6养护维修时限要求
6.1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嚗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6.3 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
6.4 除灯具更换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
6.5 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6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6.7 照明灯具清洗至少每季度一次;照明灯具功能性检测应当从灯具正常寿命前3个月开始实施。
7安全与文明作业
7.1 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围档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2 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发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
7.3 养护维修作业应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
7.3.1 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
7.3.2 维修作业应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
7.3.3 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设施养护维修时间。
7.4 维修作业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7.5 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8管理责任
8.1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类别、养护标准定期(半年、全年)制定养护维修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8.2 道路照明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所需的资金,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8.3 城市道路照明养护维修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养护作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9监督管理
9.1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优质服务,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9.2 路灯管理单位应建立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城市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有关服务质量问题。
9.3 路灯管理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有条件的应与12319热线实行联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