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街巷里弄、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亮化照明的设施,包括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照明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编制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环卫保洁(照明管养)考核要求

照明管养管理
项目考评要求扣分标准(一)日常管理
1.1亮灯率高
路灯亮灯率是指路灯总亮灯盏数与路灯总盏数之比率,即亮灯率=﹙总盏数-不亮盏数﹚/总盏数×100%。路灯亮灯率应不低于95%,不亮盏数每盏扣0.5分。
1.2路灯故障汇报、修复及时
应及时将线路故障及电源、变压器、控制箱等设施检修所造成的整条路段成片路灯不亮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单位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因路灯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整条路段成片路灯不亮,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每延迟1天扣0.5分,如发生短路等复杂故障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每延迟1天扣0.5分。
1.3路灯保持整洁
路灯管养单位应经常保持灯容灯貌的整洁,每半年对所有的灯罩清洗一次,并对掉漆老化的灯杆进行油漆,半年检查中,灯罩清洗不干净一个扣0.5分,灯杆老化没有油漆的一根扣0.5分。
(二)
社会监督
1.3群众媒体监督
对上级部门指出和市民等投诉路灯不亮问题的,路灯管养单位对一般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每延迟一天扣1分,复杂故障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每延迟1天扣1分,并将结果在修复期限内报业主单位。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深圳)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作者: 来源: 时间:2005-5-13 18:02:52 浏览:2993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三)交纳l年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功能照明设施日常养护考核标准及扣分细则(范本)

未及时落实照明启闭工作的每起扣4分。
承包单位:(签字、盖章): 考评单位及成员(签字、盖章):
年 月
5
未及时授理、落实而造成媒体报导的,每发生一起扣2.5分。发生重大有责新闻事件全扣。
4
信息反馈
及智慧城管案件
巡查中发现非自身养护内容内的市政设施缺损,应及时告知设施管理部门;及时落实处理局智慧城管案件工作。
8
未及时落实处理局智慧城案件的,每起扣2பைடு நூலகம்。
5
启闭工作
切实做好照明设施启闭工作;与各单位及时沟通、落实照明启闭通知工作。
功能照明设施日常养护考核标准及扣分细则(范本)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标准分
考评办法
扣分
得分
1
设
施
日
常
养
护
设施
亮灯率
城区路灯照明装置应达100%,路灯亮灯率在99.5%以上,设施完好率在99%以上。
10
亮灯率达到标准或以上的得满分,每低于0.25个百分点扣5分,直至扣完。设施完好率低于99%,扣5分。
城市道路主干道平均照度在30LX以上,次干道平均照度在15LX以上。
4
路灯杆被撞或被毁,未在巡查记录或工作日志中说明的扣1分;自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未修复的(特殊情况除外),每超过一天扣2分,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路灯杆松动倾斜,影响安全和美观的,白天应当场校正;如夜间一时无法修复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在巡查记录或工作日志中说明,次日安排修复。
4
路灯立杆松动倾斜,影响安全和美观的,白天可校正而未当场校正的扣1分;遇夜间一时无法修复而未采取措施和在巡查记录或工作日志中说明的扣1分,次日未安排修复的扣2分。
城市道路照明安全检测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安全检测标准
1. 照明强度标准:街道照明灯具的平均照度值应在8-12lux,主干道应在
25-30lux,高速公路应在70-80lux。
2. 维护标准:对于灯具的维护和更换,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有损坏或老化需要及时更换维修。
3. 照明覆盖面积标准:街道灯的的平均间距宜在30米左右,裸露的区域应该没有盲区,确保每个角落都有充足的照明。
4. 光色标准:城市道路照明灯具应该选用白光灯具,避免使用蓝色制造的灯具,因为蓝色光会影响人体的健康。
5. 设计标准:照明灯具应该与城市道路的环境相匹配,以使其在整个城市景观中融为一体,美化城市形象,提高市民幸福感。
6. 安全标准:除了能够提供良好照明效果外,灯具还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任何潜在事故发生。
例如,确保安装于道路上的灯具不会因天气影响而垂直倾斜或向一边歪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提高深圳市龙岗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夜景品质,龙岗区政府制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干净整洁、设施维护情况(路灯亮度、灯光效果等);2. 道路照明设施漏洞、斑马线照明情况;3. 对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及周边地区的照明设施维护情况;4. 对夜间建筑物、景观和标志性建筑的照明情况;5. 城市主干道和突出地标的夜间灯光景观效果评估。
三、考核标准为了量化评估考核成果,本考核按照“优、良、中、差”等级进行评估,同时根据考核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考核等级的划分如下:1. 优秀:可达到95%以上的路灯正常工作,并对公共区域、交通枢纽等场所的照明效果较好。
2. 良好:路灯正常工作率达到90%以上,但对某些地区的照明效果存在问题。
3. 中等:路灯正常工作率达到80%以上,但照明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4. 差:路灯正常工作率低于80%,照明效果较差。
四、考核时间与频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核的频次分别为两次。
对于考核结果等级为差的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单位考核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责任单位。
同时,建议相关区域的市民和社区组织积极参与考核活动。
六、考核奖励考核优秀单位将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和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宣传表彰。
同时,优秀单位还将得到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的表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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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处理,2天内修复。
(六)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应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树枝
应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
维护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半夜灯)。
(三)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新接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
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由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10%。
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亮灯率:15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实际亮灯情况。
(二)设备完好率:15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装灯率:10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分。
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分。
检查内容: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巡灯制度:3分。
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社会监督评价:10分。
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
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分。
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分。
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执行。
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职工培训工作:2分。
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织学习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5分。
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分。
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新接管路灯设施:2分。
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