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最新-201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 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11-254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1-1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
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完整版)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

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是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如何认识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 金融法的性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原因: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
地位: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为什么说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
其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性质。
•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人,发起人2~200人 >=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一般一届董事3年,董事会一人一票,且人数上股份有限5~19人,有限责任3~13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企业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独立董事特殊,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法人盈利性法人(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盈利性法人(科教文卫)特殊法人(国家机关)监事会中至少有1/3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一个执行监事董事会转让股票受限,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的25%,第二年转75%*25%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内不可转让•5、试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金融法论述题总结第一篇:金融法论述题总结论述题1.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
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
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
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
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金融学简答论述题合集(含要点)

⾦融学简答论述题合集(含要点)⾦融与经济第三部分简答题1、简述货币、收⼊和财富三者之间的关系。
2、如何认识⾦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第四部分论述题1、如何理解⾦融是现代经济的核⼼?2、如何理解⾦融与经济的辨证关系?货币与货币制度货币与货币制度第五部分简答题1、什么是货币制度?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哪些?材料名称、单位、价格标准本币、辅币发⾏制度2、什么是信⽤货币?其基本特征是什么?信⽤作为保证,流通⼿段、⽀付⼿段价值符号银⾏债务凭证强制性银⾏控制管理3、货币层次划分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说科学地划分货币层次具有⾮常重要的意义?流动性周转的便利程度、影响程度4、什么是“劣币驱逐良币”规律?试举例说明之。
5、为什么说⾦币本位制是⼀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块本位制和⾦汇兑本位制是不稳定的货币制度?稳定:币值货币含⾦量信⽤关系不稳定:没有铸币流通银⾏券不能⾃由兑换黄⾦依附外币第六部分论述题1、如何理解货币的本质?固定充当⼀般等价物的商品⽣产关系的反映2、什么是纸币本位制?其有何特点?应如何正确理解⽬前我国的“⼀国三币”制度?以纸币为代表的信⽤货币,⽆限法偿、强制流通以国家信⽤为基础价值符号电⼦货币、现⾦货币银⾏信贷程序发⾏和回笼货币不出现“良币驱逐劣币”信⽤、利息与利息率第五部分简答题1、为什么说商业信⽤是现代信⽤的基础,银⾏信⽤是现代信⽤的主要形式?商业信⽤:卖⽅商品积压买⽅缺乏资⾦,数量、范围、期限的局限性,直接服务于产业资本的周转,是银⾏⼤量⼤量业务的基础银⾏信⽤:克服局限性2、商业本票与商业汇票有何区别?当事⼈、⽅向、是否承兑3、简述利率期限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
预期假说流动性偏好市场分割第六部分论述题1、信⽤在现代经济中的作⽤。
资⾦分配、流通资本集中调解经济结构2、为什么说IS-LM分析的利率理论是⼀种⼀般均衡的利率理论i均衡点投资是利率的减函数,储蓄是收⼊的增函数外汇与汇率制度第五部分简答题1、什么是外汇?其基本特征有哪些?动态、静态⾦融资产外币可兑性2、简述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
金融法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笔记

金融法名词解释精华本1、金融法: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3、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4、折实储蓄:用人民币折成实物为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存入时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则按取款时折实单位牌价支付,因而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5、贷款:(名词)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动词)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贷款业务”。
6、保证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7、抵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质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9、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10、银团贷款: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11、逃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12.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仳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13、贷记卡: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14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虚假陈述: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010-201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 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 11-254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1-1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
金融风险简答题、论述题小抄(已排版)

简答题:1、简述金融风险与一般风险的比较。
答: 从金融风险的内涵看,其内容要比一般风险内容丰富得多。
从金融风险的外延看,其范围要比一般风险的范围小得多。
相对于一般风险:(1)金融风险是资金借贷和资金经营的风险;(2)金融风险具有收益与损失双重性;(3)金融风险有可计量和不可计量之分;(4)金融风险是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
2、简述金融风险的特征。
答:金融风险除具备一般风险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1)隐蔽性;(2)扩散性;(3)加速性;(4)可控性。
论述题:简论金融风险产生的成因。
答:产生金融风险的基本原因在于金融企业从事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的不确定性。
具体包括:(1)信息的不完全性与不对称性;(2)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3)金融体系脆弱性加大;(4)金融创新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5)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缺陷;(6)金融机构制度不健全;(7)经济体制性原因;(8)金融投机;(9)其他原因。
一、金融风险的分类(一)按金融风险的形态划分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债务人)无法履约还款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
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是指借款人有没有还款的意愿。
客观因素是指借款人有没有还款的经济能力。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具体表现为一种获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是每一个金融机构的生命活力所在。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流动性不足而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1)市场流动性风险;(2)现金风险。
流动性风险状态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极度不流动。
第二种是由于流动性资产构成的组合难以起到“缓冲器”的作用。
第三种是不能以正常成本筹集资金。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导致经济主体收入减少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主体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活动中的外汇收入与支出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以外币计价的现金流的现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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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
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
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
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
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
(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简答题2. 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依据:1、要有违法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2、金融违法主体必须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确认的依据是认知能力)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首先,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其次,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必要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的具体内容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参与权。
)简答题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什么?1.集中统一原则集中统一,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依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
2.经济发行原则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与财政发行相对应的,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
(在坚持经济发行的同时,必须防止非经济发行即财政发行。
财政发行是指用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
财政发行不是按照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进行的正常发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货币购买力没有商品物资作保证,很容易引起物价上涨,甚至是通货膨胀。
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货币发行计划进行。
简答题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什么?(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论述题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P102-103《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3.维护金融秩序。
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前三个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目的是在前三个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简答题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122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
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
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上述对商业银行三大投资领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简答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
(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
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答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它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指标主要有8个。
具体规定如下: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存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3.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余额(指在1个月内可以变现的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指在1个月内到期的存款和同业净拆入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最大l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5.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6.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
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
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简答8.简述银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是对收付款单位以及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所提出的要求。
从付款方来说,应讲求信用,履行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从收款方来说,应遵守承诺,按约发贷或提供劳务;从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来说,应及时划拨资金,以保证收款人的利益。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准支配。
凡单位来行进账,银行应尊重存款人的意愿,按户入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或拒不进账,或强行扣款。
(3)银行不垫款。
银行经营的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所以,不论哪个企业所支付的款项都必须在自己的存款限额之内,否则就会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量,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和货币流通稳定。
为此,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坚持“先付款,后收款,收付抵用”的规定,防止银行垫款。
简答9、简述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长期的使用和流通中形成了各种特征,并通过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
票据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创设的。
如果没有票据行为,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它与仓单、栈单、提货单等只能证明原有权利已经存在的单据是根本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