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
纪检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纪检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纪检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南委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镇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逐年顺利推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对20*年度的作风建设工作作如下部署。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夯实基础,初显成效。
不断提高素质修养,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形象、提升服务水平,努力遏制不良陋习和行为的发生,积极养成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廉洁勤政的好习惯。
主要任务:1、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行为。
公务活动中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规范操作、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学习、作息等规章制度。
2、切实端正会议风气。
严格遵守会议制度,提高会议的组织工作质量,合理精简会议数量,严肃会场纪律,增强会议实际效果。
3、合理安排公务接待。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提高工作效率。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不推诿拖拉,做到“五个不让”: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自己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文件在自己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自己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同志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不让本单位、本部门的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损害。
二、方法和步骤20*年的机关作风建设坚持有计划、分步骤、阶段性地扎实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1、宣传发动2月,召开全镇机关作风建设动员会议,对作风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并指定一人负责日常联系。
结合“学习洋山精神、争创一流业绩、推进一流发展”和“弘扬新精神,重塑小上海”主题教育活动,以中心组学习、支部生活、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全体人员积极投入到作风建设中,自觉改进工作作风。
2、教育培训紧紧围绕“廉洁、高效、公正、优质”的作风建设总体目标,认真抓好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公务员法》、《*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区机关作风投诉处理办法》等;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和考查工作。
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自查报告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自查报告1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我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现就我区开展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一)强化认识,精心组织部署。
省委召开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动员部署大会后,我区立即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布置会,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全区各单位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我区专门组织各单位负责津贴补贴工作的同志重点学习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政策。
按照省、市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区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x月xx日前整改到位。
(二)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区xx(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传下达及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联系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所联系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
单位承担津贴补贴发放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
(三)认真自查自纠,确保成效我区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实施方案》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单位认真清理,按时报送xxxx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自纠情况表及自查报告,截止x月xx日,自查工作已全部结束。
通过自查和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各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意识提高,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滥发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精选5篇)范文精选

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精选5篇)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精选5篇)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在时间的催促下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辛勤工作,存在着缺陷,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
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笔者精心整理的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1一、做好自查工作的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严格按照市上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领导。
要求全县各镇办、园区、各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责成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根据关于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中、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逐项逐条对照检查。
根据市上的工作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
在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学习领会上级精神的基础上,对自查、统计、上报、汇总等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系统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自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按时上报。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
要求全县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省、市要求,认真的自查自纠。
进一步明确了对拖延、隐匿、谎报、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将责任严格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要求全县各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对自查和上报工作进行”回头看”,杜绝瞒报、漏报等现象。
二、自查汇总情况根据市督查组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我县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借情况。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2024年有关公司资产清理工作报告(五篇)

2024年有关公司资产清理工作报告我国晋江市资产清查办公室:遵循财政部及本市资产清查相关制度、政策与要求,我单位已圆满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任务,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查结果进行了专项审计。
现将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整理如下: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情况(一)资产清查基准日:____年____月____日;(二)资产清查范围:依据清查方案,涵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停产企业等具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详细描述各单位组织分工、资产清查、测量、固定资产重估(无账面原值)、折旧计提以及资产产权异议处理等环节;(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果。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与处理总体概况:清查前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清查后资产净损益及账面固定资产折价减值额。
经申报处理后,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不含已使用未转房屋建筑物)。
具体包括:(一)固定资产状况:清查前后固定资产总额。
1. 土地基本情况:清查前后金额、数量,土地来源,性质及产权证办理状况;2. 建筑物基本情况:清查前后金额、数量,产权证办理状况;3. 其他重要固定资产情况。
(二)资产损益与折价状况1. 资产损益情况:盘盈、损失资产总量、具体项目数量和金额(详见明细表),并分析原因;2. 固定资产折价:折价后原账面值、折价后金额(报表账面值)、减值额情况;3. 损益与折价减值处理意见:根据损益原因及行政事业财务制度,单位对盘盈资产、损失资产和资产折价减值额提出处理和账务调整意见。
(三)单位非转经资产状况:出租、出借等资产数额、年收益及收缴情况,对外投资金额、股比、年收益及收缴情况等。
(四)产权异议资产情况:数额、形成原因、现使用状况、单位处理意见。
(五)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结果、工程完成时间、结(决)算情况、未转原因等。
三、清查存在问题分析与整改针对资产清查暴露出的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园区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4月27日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精神,依照银川市财政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及政府投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活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强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全程参与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篇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重点检查游泳场所。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1. 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
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
监测率100%。
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
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11—20xx)。
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xx)执行。
3. 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
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
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4月6日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育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会议论证、立项、终止、验收、监管、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其他政策性补助资金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上级科技部门授权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的管理职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监督有力、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按科技计划体系分类,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企业展翅计划、区域协同创新计划、创新能力提升和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四大类:(一)重点研发计划。
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甬科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2〕36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22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方式及申请条件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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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
将我局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拟订如下方案。
一、所属事业单位历史沿革及现状
我局现有事业单位四个,分别为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县技术开发
中心、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县科技实验站。
1、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该所1978年12月根据县革委会《关于成
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通知》文成立,属于财政核
拨的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收集各类科技情报,做好全省及省外部分县
(市)科技情报交流,为全县各类科技工作者及有关生产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和业务咨询。
核定编制数3个,实有人数3人(管理人员1人,工勤人员2人),
领导职数1名。
2、县技术开发中心:该中心1987年10月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县技术开发中心的批复》(政人字〔1987〕综257号)文成立,属于财政核
拨的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县各行业的技术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的引
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创办技术市场和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实
用技术培训,管理全县技术开发项目和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
管好用好科技开发基金,核定编制数3个,实有人数2人(专业技术人员1
人,工勤人员1人),领导职数1名。
3、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该中心20**年3月根据中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成立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批复》(政委编〔20**〕01号)文成立,
为股级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与县技术开发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
员内部调整,不另核定编制,主要职责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提供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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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为企业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信
息,提供人才培训、技术开发、专家咨询、技术中介等方面服务。
4、县科技实验站:该站1985年3月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科
技实验厂的批复》(政人字〔1985〕综044号)文成立,原名县科技实验
厂,1990年2月更名为县科技实验站,为实行企业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
人员和经费自行解决,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科学实验和实用技术的引进推
广,建立科技样板示范基地,为全县工、农业生产和科技开发项目提供产
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具体情况
我局所属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县技术开发中心、县生产力促进中
心、县科技实验站均经过县委、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名
称、机构规格符合规范,经费拨付渠道、人员编制使用符合文件要求,领导
职数配备未超标准,承担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职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均为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因此,在人员结构上与工作职责要求存在一定不相适应问题:
(一)县科技情报所:现有编制数3个,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专
业技术岗位设2人(其中一人为双肩挑),工勤技能岗位设1人,该所实有
人员3人,其中1人为九级职员,另2人为工勤人员,未达到专业技术人员
比例不低于70%,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30%规定要求。
(二)县技术开发中心(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现有编制数3个,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岗位设3人(其中一人为双肩挑),该中心
实有人员2人,其中1为专业技术人员,另1人为工勤人员,也未达到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30%规
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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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科技实验站:该站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中,
专业技术岗位设2人(其中一人为双肩挑),实有人员2人,其中1人为九
级职员,另1人为工勤人员,也未达到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行政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30%规定要求。
人员结构问题将是我局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优化解决的问题。
鉴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均承担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的社会公益服
务特性,因此,要求在本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事业单位机构保留原
有状况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