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9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版权局、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省版权局、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国权联〔200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盗版力度,依法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营造民族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全面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健全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我省软件版权保护水平。
(三)工作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苏政发[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1〕59号2001年4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对于我省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加快富民强省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动力。
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电子信息企业众多,人才资源丰富,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我们既要看到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们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捷径,又要看到世界范围内包括国内先进地区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上的迅猛发展、激烈竞争的现实,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加快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软件园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造优良的政策、创业和服务环境,把江苏建成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了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产业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推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建成数个在国内有影响的软件园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苏州市近年来积极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
苏州市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创新发展领域,把投资研发和吸引外资作为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更加注重扶持资金投入,并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把投入政策进行明确化和细化,以获得更多的增量资金。
其次,建立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
苏州市大力推进政策完善,不断优化商业环境,包括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积极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把国际竞争力和良好投资环境与本地资源整合,建立起能够拥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服务体系。
再者,改善产业资源分配结构。
不断改善产业创新的服务体系,降低资源和服务成本,确保行业资源能够灵活有效地被高效利用,并及时向本地企业和产业社会部门提供相关支撑和激励,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
最后,落实培育研发人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苏州市大力开展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训,为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培养和引进研发人才,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海外培训项目,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以上是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些措施,它们可以有效地推动苏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苏州市的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
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董宇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前言过去的十年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以2000年《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8号文)为标志,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实力明显增强,人才体系和产业环境建设成效显著,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时至今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新18号文),新18号文在延续了18号文大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层级不高等问题,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教育、市场、政府采购等多种措施构筑了全方位的政策体系。
与18号文相比,新18号文在多个方面加大了激励的力度,进一步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奠定了行业新一轮的增长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信息产业的定位是产品制造为主。
进入“十二五”时期,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由产品制造业向信息服务业升级,中国信息产业结构将出现重大变化,也将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下面将对新18号文的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税政策在财税政策方面,在强化了以往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18号文出台了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此前,软件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项政策出台对从事软件外包、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服务类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将带来财务上的积极影响。
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税种的特点以及优惠范围的大幅度放宽,充分体现了软件产业由产品向服务转型的趋势,也将服务外包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苏政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76号2009年5月1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务院《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规划期为2009— 2011年。
一、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4355亿元,占全省工业的20.8%,占全国比重近1/4,其中软件产业销售收入1262亿元。
产品出口7504亿元,占行业的52.3%。
外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78.1%。
部分产品形成明显优势,我省生产的12项电子信息产品产量列世界第一,集成电路产业产值占全国的43.1%,电力管理软件占全国的50%。
集群发展特色鲜明,沿沪宁线电子信息产业带初步形成,产业规模占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的80%以上,形成了软件、集成电路、平板显示、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现代通信、新型元器件等产业集群。
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下滑,销售收入增速下降,利用外资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面临严峻挑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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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 号】苏政发﹝2001﹞59号【发文日期】2001-04-09【实施时间】2001-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对于我省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 展,加快富民强省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动力。
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电子信息企业众多,人才资源丰富,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我们既要看到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们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捷径,又要看到世界范围内包括国内先进地区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上的迅猛发展、激烈竞争的现实,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加快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软件园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造优良的政策、创业和服务环境,把江苏建成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了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产业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推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建成数个在国内有影响的软件园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第二条 鼓励省内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不断扩大规模,形成核心技术,开拓两个市场,创出自己品牌。
大力吸引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公司到我省建立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提高技术起点,并把引进与创新结合起来,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软件企业。
2005年,全省软件产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经过10年的努力,使江苏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并有相当部分出口。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及法人资本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十五”期间省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第五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十五”期间,江苏省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江苏省信息化建设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省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发行上市规定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支持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程序发行股票。
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三章 税收、出口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省内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几在省内注册并交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九条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对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要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 省内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通过软硬结合方式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中文操作系统、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发展数据库管理、汉字字库、网络管理等支撑软件;开发以信息家电为核心的嵌入式软件和软件集成中间件:扩大电信、电力、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软件和以PDM、ERP为代表的企业信息化集成软件的产业规模。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的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项目,应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三条 支持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形成有明显优势的软件产品群。
重点支持在江苏软件园中建立省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中心,使其在全省起示范作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发挥江苏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鼓励在校学生从事软件开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加强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中的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要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
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软件园区中,凡是有中级以上软件专业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园区所在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园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全球人才战略,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江苏创办软件企业,努力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环境。
省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高层次软件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江苏讲学和工作。
对在江苏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省内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
第六章 采购政策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先由中方控股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和设备,须配置国产安全软件。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单项或批量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合3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
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八章 行业管理和企业认定 第二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
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具体办法按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二十七条 2000年由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自2001年起纳入上述年审范围,年审合格后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品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要定期举办软件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评选活动。
该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另定。
第九章 集成电路行业政策 第三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内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合单晶硅片)和经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所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
第三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需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模、数量)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双限”暂定进口批准证件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加工过程中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进出口环节由海关按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民币部分,由同级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之内的贷款贴息。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向省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凡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出具技术先进的证明和省级外经贸部门出具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后,经主管国税部门审批,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几在我省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软件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