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是货物海运的凭证和重要标志。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货权: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而海运提单是信用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卖方将货物装船后,交运公司开具的提货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为买方的名字,即表明货物权属已转移给买方。
买方凭借该提单来领取货物,确保其货权的合法性。
2. 起运通知:海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通常由运输公司或船东或其代理人发给买卖双方,并作为货物装运的通知。
提单中包含了重要的船舶和运输信息,如船名、航次、装船港口、目的港口等,买方通过提单可以清楚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为安排清关、提货等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3. 交付货物:海运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
通常情况下,买方在收到提单之前无法领取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与买方的名字一致,才能够合法地领取货物。
提单上标明了货物的数量、品名、包装方式等详细信息,确保买方能准确确认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4. 用于结算支付:海运提单在支付货款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凭借提单在目的港口办理清关手续并领取货物时,通常需要支付货款。
提单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之一,买方通过提单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货物交付的最后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海运提单是重要的贸易凭证,具有货权转移和交割功能,因此在贸易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盗用。
另外,对于进口或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必须要对提单上的货物信息等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交付和支付问题。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评析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评析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7-06 13:57 共73人浏览[大] [中] [小] 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即作为物权凭证,充当运输合约和收据,我按顺序讲。
一、物权凭证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聪明的商人创造的游戏规则之一,简言之,就是:提单可以背书转让。
在通讯不发达的两三百年前,背书起到了指示的作用,确保交货准确。
另外,持单人若提不到货,可以提单为据,起诉承运人。
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习惯法,早在两百多年前就被判例法认可。
现代,各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大大提高,短途运输增多,而提单的作成、出具、结汇等手续要求更加严格,常常使它到达提货人的时间晚于货物到港时间,增加仓储费或影响货权的进一步流转。
因此,提单面临新的挑战。
近年来,在某些场合下,出现了传统提单的替代品。
常见的一种是电子提单。
在运用电子提单的国际贸易里,所有的环节,包括结汇和通知等,都通过电子中心(BOLEIO)进行,有些“物权公示”的味道,既能加速货权流转,又能保证船方准确交货。
但是它的运行成本很高,适用范围不大;也许要等两三百年,才是它一领风骚的时候。
另一种是海运单。
短航次没有中途转卖货权的风险,无需提单这种物权凭证,出具海运单就足够了。
英国法认为它实质上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因为流通受限,所以不被看作物权凭证。
在美国提单法上,各种记名提单由于载明“不可转让”,也不被看作是物权凭证。
海运单在单证运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是在很多领域,提单是有用武之地的,甚至在某些领域,提单是必要的,如以提单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货权海上转卖;一些需求变化大的商品,如原油、常常由最后持单人来确定卸港。
提单的物权凭证身份主要体现在提单转让、抵押和提货上。
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背书转让。
提单背书转让的做法早于本票和支票。
多次背书的提单必须是连续的,否则,船方有拒绝交货的抗辨权;空白背书更易流通,但风险更大,因为船方有见单交货的权利或义务。
有人认为,提单流通与证券和钞票的流通相似,但“流通”的说法不宜用于提单,“转让”更准确。
海运提单的工作范围

海运提单的工作范围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单证之一,其工作范围广泛且重要。
以下是海运提单的主要工作范围:
货物收据:海运提单的首要作用是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承运人会出具海运提单,证明其已按照提单上的描述接收了货物。
提单上的内容,如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应与实际交货情况相符。
运输合同证明:海运提单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上载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费支付方式、交货方式等。
提单的签发意味着承运人承诺按照提单上的条款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海运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的转让可以代表货物的转让,提单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这种特性使得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如信用证、押汇等。
货物交付的依据: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凭提单交付货物。
只有当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出示提单并要求提货时,承运人才有义务交付货物。
这保证了货物的交付过程具有法律依据和安全性。
总之,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还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和货物交付的依据。
这些功能使得海运提单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单证之一。
海运提单习题答案

海运提单习题答案海运提单习题答案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运输凭证,它是承运人对货物收取并运输的证明。
对于海运提单习题,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和技巧,才能正确地解答问题。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解答一些常见的海运提单习题。
一、提单的种类和功能海运提单分为两种主要的种类: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货主的,货主凭借它可以提取货物。
副本提单则是由承运人签发给其他相关方,如货代、托运人等。
海运提单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证明货物的收取、证明货物的运输和证明货物的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一旦货主收到正本提单,就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要素海运提单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提单编号、承运人名称和地址、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提单签发日期等。
这些要素对于解答提单习题非常重要,我们需要根据这些要素来分析和判断。
三、提单的转让和背书海运提单可以通过转让来实现货权的转移。
一般情况下,提单上会有一个空白的背书栏,货主可以在上面签字并将提单转让给其他人。
这样,新的持有人就可以凭借提单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在提单习题中,我们需要注意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有时候,提单上可能会有一些限制或约定,如“to order”或“non-negotiable”。
这些限制会影响提单的转让和货权的转移,我们需要仔细阅读题目中的信息,才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四、提单的丢失和更正在实际操作中,海运提单有可能会丢失或出现错误。
如果提单丢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申请办理更正提单或补发提单。
更正提单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货物清单、装箱单等。
而补发提单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提单习题中,如果遇到提单丢失或出现错误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题目的要求,判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有时候,题目中可能会涉及到提单的保险和索赔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给出正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商领域的法律基础,提单作为
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提单是指在海上运输
货物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货物的收据、
运输合同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非常
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是货物交接、运输和
投保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
法律意义和功能:
1.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一
般来说,持有提单的人即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提单上的背书和转
让记录了货物所有权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接的凭证,收货人持有提单即可
取得货物,因此提单也是货物的收据。
3.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
货物的数量、品质、目的地等信息,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实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使用和转让经常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交接、运输合同的履行等重要环节,因此提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在使用提单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执行,以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合法、安全和顺利进行。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
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
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
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
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提单的功能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海运提单的用途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件,其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载货物所有权:海运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的重要文件。
它是货物的合法所有者或委
托人在装载货物后所获得的收据和凭证。
持有海运提单的人可以证明对货物的所有权,并在需要时提供该证明。
2.证明货物数量和品质:海运提单详细记录了装载的货物数量、描述和品质。
作为货物交
付的凭证,提单上的信息被视为双方之间关于货物交易的约定和依据。
收货人可以通过核对提单上的信息来确保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中规定的一致。
3.资金支付和结算: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也常被用作支付和结算的工具。
根据信用证或
其他支付安排,货物的买方通常需要提供提单作为支付条件之一。
一旦提单交付给买方,卖方可以获得相应的款项。
4.运输指示和跟踪:海运提单还包含有关运输船只、起运港口、目的港口以及货物交付地
点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帮助承运人或物流公司管理货物的运输过程,并使货主能够跟踪货物的位置和运输状态。
5.海关报关和法律要求: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通常也用于海关报关和法律要求的履行。
根据国家的规定,提单可能需要提交给相关海关部门以完成进出口手续,同时也可以用作纠纷解决和法律争议的证据。
总之,海运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还涉及货物数量、品质、支付结算、运输指示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它是确保货物顺利交付和安全运输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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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
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
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
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
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
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货。
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
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
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
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
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的,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
了货物运输协议。
所以,它还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原则上,提单上的条款应与运输合同相一致:当它与运输合同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
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提单的可流通性,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也就是说,一旦提单流转到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但它此时是个新的合同,其效力优于先手存在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在订舱时达成的协议。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他们在货物装船之前还订有运输协议或签有其他书面文本,提单就是他们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其权利义务关系依运输合同。
但在托运人之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法律直接将提单认定为书面合同,不需要当事人再去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
由此,提单若为托运人持有,那么他和承运人之间便具有以提单为证明的约定运输合同关系;提单若为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合法持有时,该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则是以提单为文本的法定合同关系。
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是:海商法在两种情况下对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作出了规定,不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还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他们总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区别仅在于前者属于约定的合同关系,后者属于法定的合同关系。
(三)提单是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使其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同时也能用以代表货物,处分提单
就相当于处分了仍在海上的货物。
由此在法律上可以反映为这样的概念,持有提单事实上就意味着对货物的支配,这是对货物占有权利的一种体现。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本身无非就是占有的转移,提单在一定的意义上,充当了作为承运人识别占有人凭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成为货物的象征,以单据交付作为交付货物的有效证明,同样也反映了提单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
当然提单只是拟制为货物,因而它所标示的也只是一种“拟制占有”,即拟制为对海上运输运送物的占有。
对于提单的这个法律功能,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