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卢梭的个人主义与社会责任解析他的伦理观与价值观

卢梭的个人主义与社会责任解析他的伦理观与价值观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哲学家,也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伦理观和价值观既体现了个人主义的一面,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个人主义与社会责任两个方面对卢梭的伦理观和价值观进行深入解析。
一、卢梭的个人主义观点卢梭的个人主义观点体现在他强调个体的自由和独立。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和才能的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强制和束缚。
个人主义在卢梭的伦理观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首先,卢梭主张个人的自由施展。
他认为个人应该摆脱社会的羁绊,追求个人的内在价值和自我实现。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到了“个人独立”的概念,主张个人应该有自己的意志和选择,而不是被别人操控和限制。
其次,卢梭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他反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主张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他在《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提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二、卢梭的社会责任观点尽管卢梭强调了个人主义的重要性,但他同时也认为个人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个人的幸福和利益与整个社会的福祉是密切相关的,个人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首先,卢梭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社会的规则。
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个人通过自愿地加入社会契约,同意接受社会的规则和制度。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为社会的正常运行作出贡献。
其次,卢梭主张个体应该关注公共利益。
他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认为社会应该以普遍意志为导向,追求整体的利益和幸福。
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整体的利益,个人的行为和决策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总结起来,卢梭的个人主义观点与社会责任观点在他的伦理观和价值观中密切相关。
他主张个人的自由和独立,追求个人的幸福和价值实现,但同时也认为个人应该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整体社会的福祉做出贡献。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29神州文化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郑思菁宁波大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著作。
作者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更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给后世带来了众多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
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政府形式上更是将这种公共意志体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政府的形式《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研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作为西方资本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其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不仅催化和推动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卢梭本人也被后世评价道:“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本书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么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及社会契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第二卷主要论述了如为主权及其运行;第三、四卷主要讨论了政府形式的构建和若干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法学理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来控制的。
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的立法机构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这是通过机构中公民的集体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
主权就是广大民众公意的确切运用,这也就说明了它是永不可转让或者是不可侵犯的。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卢梭关于保证公意的公正化设想:如果要使公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就不能允许有小集团的存在。
若不能抑制其出现,那就增加他们的数目以防互相之间的不平等。
这一制度设想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中议会制与多党制的滥觞,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体制愈发良好完善,那么在公民的内在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成为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摘要: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启蒙主义运动时期卓越的平民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名著《社会契约论》从一面世就震惊了当时的欧洲社会,其理论主张成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指导思想,此书沿传至今仍在全世界广泛传播。
长久以来,人们对该书所主张的理论褒贬不一,但不论怎样,《社会契约论》在人类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因而值得我们去探析这一名著的思想精华,去体会卢梭所追求的契约下的道德理想国。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公意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的中心论点是: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立约联合产生的,卢梭称之为联合的公共人格。
“他向世人解释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国王,也就是:人民主权说。
这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
”[1]卢梭将其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其中蕴含了许多民主理念。
“人民主权说”主张国家政体必须得到人民的普遍同意,才能具备正当性。
《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民主意识为近代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改革进步的理论基础,其理论还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动。
因此,对于这些理念的探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卢梭政治思想的精髓。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契约思想可谓贯穿西方社会发展史的一颗明珠,正如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
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
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须转让其他一切权利。
他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从本质上说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所以其思想具有反动性反人民性。
”[2]而洛克认为,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
有一点很清楚由于缺乏公共权力对1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为此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必要手段。
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对《社会契约论》中民主制观点的思考

对《社会契约论》中民主制观点的思考[摘要]作为世界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
其中,关于民主制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第三卷的论述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探讨一番。
本文试从卢梭所推崇的直接民主制入手,分析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范围内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从政治实践到理论本身的根本局限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直接民主制社会契约局限性一、卢梭的民主制观点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体现在本书的第三卷中讨论的是政府,共有十八章内容。
前八章重点在于论述政府形式建制,后十章重点在于论述维持主权权威。
前者基本上以罗马的政府形式演变为据,对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这三种前后相继的政府形式作了扼要的考察。
卢梭提到人们常常为了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而发生过不少争论,他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上述三种形式中每一种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又都可以是最坏的,他按照“行政官的人数应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1]继而在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卢梭批驳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认为“君主与主权者是同一个人,那就必然会形成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然后谈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卢梭将他的这一观点在本章结尾处再重申一遍:“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
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读到此,笔者不禁心生疑虑:难道卢梭不赞成民主制?怎会有如此断定的想法?于是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才发现事实上卢梭是十分推崇民主制的,在他心目中,唯有民主制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因为它完全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的。
只不过从“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民主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是难于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不能实现的。
读书心得——卢梭《社会契约论》评析

读书心得——卢梭《社会契约论》评析1 社会契约论的演变社会契约论主要是力图解释社会和国家的来源问题,这个理论由来已久,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各有不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这里简单的阐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1.1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假设人类是有欲望的,有欲望就会有争斗,因此基于自然法的约束是非常无力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因此,自然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够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所以,要树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威,将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少数的人。
因此,“利维坦”就出现了,他提倡绝对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契约一旦订立则人民将毫无保留的让渡自己的权利,主权是属于国家的,要绝对拥护君主。
1.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反对君主专制,认为要建立有限政府,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认为人民不能毫无保留的让渡自己的权利,应该有所保留,如自由、生命、财产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因此他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利,让政府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3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和洛克的都不同,卢梭认为应该将全部权利以及权力保留给人民,而政府只是附属性的工具,完全听命于人民。
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强力剥夺了,人民有权起来反抗夺回自由与权利。
因此,卢梭是最为民主的一种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者关于社会契约论的看法的演变,可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对前人理论的一个丰富、发展和创新,是更具有民主意义的。
2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2.1 平等理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是人们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战斗口号。
每一个人生而自由,这是一项自然权利,当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中,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人们诉诸于社会契约的方式,这种自由是社会的自由。
卢梭认为,自由与平等是建立社会契约的最终目标,他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法国社会腐败和阶级矛盾尖锐背景下的产物,书中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
其主旨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①据此,卢梭对其政治思想的论证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第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卢梭的政府理论。
三者环环相扣,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政治发展起着重大影响。
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当人们进入政治状态后,由于各种冲突而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人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维护和恢复这一自然权利。
同时,卢梭认为人们在力量和才智上已经造成了不平等,因而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在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面对生存障碍难以自存,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抵抗自然的障碍。
他们深知相互合作产生的力量必定大于单个人的力量,因而为了跨越生存障碍,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契约中每一个结合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必须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
其原因有三,首先,人们同等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这对所有结合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结合体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完满;最后,每个人既向所有人奉献了自己,也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自己,因为他们随时随地可以从结合者那里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
作为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展的先导。
下面谈谈我对该理论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思想。
(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3)《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
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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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摘要】卢梭、休谟出生在相同的时代,但二者生活与写作背景大不相同;二者同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却又对洛克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二者在理论上没有过争论,但从休谟所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赞同的。
二者两种不同的理论对罗尔斯和边沁的影响很大,最后形成了正义论和功利主义两种不同的学说。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论;正义论;功利主义卢梭、休谟都出生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但二者的生活写作背景却大不相同。
二者都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在对洛克思想的吸收和借鉴中,或是对洛克的思想接受或是对洛克的思想进行批判,又都产生了不同的新思想。
二者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但并没有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不过卢梭的观点是休谟所不能接受的。
二者的不同理论对后来欧美的思想家影响都很大,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就是从他们的理论而来的。
一、生活写作背景1、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卢梭生活的时代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时代。
当时的欧洲各国相互混战,法国控制的海外殖民地也几乎被瓜分殆尽,专制政府的实力已经不能与之前相比。
此外,当时法国的社会也相当的黑暗,法国当时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
社会中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第三阶级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
第一阶级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阶级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
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那些受到压迫最深也是反抗最强烈的。
卢梭就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深受第一、二等级的压迫,所以他的这种生活感受让他能够对底层人民的生活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他的内心对他生活时代的这种封建制度产生了厌恶之情。
卢梭生活的法国,当时启蒙运动处于正盛时期。
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更是涌出一大批的有识之士,他们对封建专制以及宗教的愚昧无知进行猛烈的批判,他们大力地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
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人们的思维进一步拓展更加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与宗教的“君权神授”相比,对“人”本身的探求更加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都对卢梭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卢梭的思想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氛围下产生的。
2、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休漠生活的时代也是欧洲启蒙运动发展正盛的时代,他本人也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
当时,苏格兰封建制度已经被消灭,所以他所在的启蒙运动地的社会环境是比较宽松的。
启蒙思想家们的言论自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因此,启蒙思想家们在学术上,思想束缚相对于同时期别的国家而言比较小,他们在对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新的发展方面都充满了热情。
他们积极的投入到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研究当中,不断的取得理论学术上的进步,敢于直言,即使面对一些敏感的政治话题他们也可以畅所欲言,积极的发表自己的意见。
相对自由的学术和言论使得苏格兰的启蒙运动蓬勃的发展。
另外,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启蒙运动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得科技需求不断增加,自然科学藉此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由于自然科学在理论和实践上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文科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启蒙思想正是从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中汲取了经验,成功的促进了学术的进步。
休漠的思想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氛围下产生的。
二、受洛克的影响和产生的不同观点洛克与卢梭二人都是契约论的代表者。
二者在理论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一是他们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是相同的―社会契约。
二是他们在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上也是相同的―人民。
三是他们都反对“君权神授”。
但卢梭和洛克的思想也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他们在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上,对权利的让渡等问题上都有所不同。
在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上,洛克跟霍布斯是一样的,不过他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人们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在相应自然法的范围内,是享有充分的自由的。
人们对自己的行动、人身和财产的决定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做,不需要他人的同意。
同时,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所享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对他人的意志和权威也不是必须要去服从,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但他又认为自然状态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这个状态中存在着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自然法。
这个自然法就是“理性”。
他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1]但卢梭所理解的自然状态跟洛克是不同的。
他所理解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在那种状态中人和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道德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人们之间只有自爱心和怜悯心,这种本性制约着人类的行为。
他指出:“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
”[2]在卢梭看来把自然法跟理性相等同。
根本上是由于对人的本性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对“自然人”跟“社会人”的区别也没有分清楚,把那些应该是“社会人”所拥有的相应的观念跟“自然人”所拥有的混为一谈。
此外,二者都认为国家的权力是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转让,不过对于权利转让的多少二者各不相同。
洛克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转让的只是自己所拥有的一部分权利,他们在自然状态时就拥有的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而这些权利是完全属于公民自身的,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制约,此外,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所有成员的权利。
因此政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并且还要受到人们的监督。
? 卢梭则持与之相反的观点。
他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的权利都必须毫无保留的转让出去。
他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3]只有权利全部都转让出去,才能杜绝个人拥有私人权利。
洛克与休谟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他们都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也都是启蒙运动的先驱。
美国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一些指导思想都是受到了洛克自由理论的影响。
休谟对经济方面主张自由,并且强调要尊重个人的自由,使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维护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他思想的自由。
他们还具有共同的追求。
一是他们都为特定形式的政治权威辩护,强调公民对它负有政治义务,这使得他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者。
二是他们都为公民政治权利辩护,主张公民有反抗政府的权利,强调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的限度,这使他们区别于君权神授论者和专制主义者。
休谟的思想在很多方面也跟洛克不同甚至是对立,休谟反对社会契约论,所以他与社会契约论者洛克的自然状态以及对自由等方面的观点大不相同。
洛克的学说是从“自然状态”出发的。
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是享有充分的自由的。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4]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之所以是一种“完“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因为: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5]因此,在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中,对“自然法”的遵守是人们必须得做到的。
而休谟的学说是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经验考察开始的。
在休谟看来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既不富饶也不贫瘠,只是资源相对的稀缺,所以正义在这种状况下是必须具备的。
休谟认为人类对于自然状态的记载在历史上在经验上都是没有的,“它没有写在羊皮纸上,也没有刻写在树叶或树皮上,它先于书写文字和其他文明生活技艺。
”[6]所以,若是要探求明白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的那种生活状态,只能靠猜想和推测了。
他认为,人类最开始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每个人如果要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必须依赖于一个集体,还得跟他人互相合作,因此,人类最开始就是处在一个社会的状态中的。
“人们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中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于任何人的完全独立行为都是难以想象的。
”[7]洛克谈到的自由跟休谟讲到的也大不相同。
洛克认为的自由,是指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在政治社会中只受立法权的约束,而不受其他的约束。
据此,洛克将自由分成两种形式―人的自由和社会中人的自由。
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意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指定的法律意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8]在洛克看来,自由是一种性质,是人们应该具备的,而人们愿意选择进入到政治社会中,是因为自由在这种社会中能得到保障。
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一个政府的权威是否正当就要看这个政府是不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宗旨。
洛克对神学的自由观点进行了否定,他认为自由是一种本能或是天性,它与人自身内在的理性是相关的,他说“脱离了理性的束缚,而且不受考察同判断的限制,只使自己选择最坏的,或实行最坏的,那并不是自由;如果那是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则疯子和愚人可以说是世上唯一的自由人”。
[9]所以,理性的契约是一个自由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基础。
不过,洛克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建立在跟上帝有关的基础之上的。
他认为,“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由各方面观察到的,而且我们对他所应有的服从亦是同理性的光亮十分相契的”。
[10]在休谟看来,洛克之所以对“自由问题”厘不清楚,是因为他对自由本身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问题。
他认为,自由应该是根据经验而作出的推断,不能是行为者的性质。
他强调,与其通过宗教或是别的来获得自由还不如直接去自然中寻找。
自由是人自然的本性,只要这个人不是天生的囚徒或是行动受到限制,他就可以取得自由。
此外,他还觉得自由是可以作为道德成立的前提条件的,“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
[11]所以,在自由的情形下道德责任才可能产生,而作为道德的基础强制行为是不可取的。
不过,这种自由不是以神学作为支撑的,而是合乎人之自然本性的。
三、二者理论形成新的不同学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针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缺陷以及伦理性质,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推进到道德契约论,并且把传统的契约论提升到抽象水平,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得到了扬弃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