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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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定义、要件、区别和判罚等方面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详细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及要件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预谋或者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动机和目的: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犯罪动机和实现一定目的的意图。

2.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3. 目标对象:故意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的结果进行,而非偶然的结果。

4. 直接的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不能只是威胁或者企图实施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及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要件:1. 过失行为:犯罪主体的行为是由于疏忽、不小心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具备故意行为。

2. 预见不到犯罪后果: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损害结果是可避免的:如果犯罪主体在行为上更加谨慎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犯罪后果可以避免发生。

4. 原因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主体有明确的故意,而过失犯罪主体则是由于疏忽或者不小心导致犯罪结果。

2. 预见性:故意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后果,而过失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犯罪后果。

3. 犯罪责任:故意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具备一定的犯罪责任,而过失犯罪主体的犯罪责任相对较轻。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判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判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在判罚上往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在法律领域,过失和故意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判断犯罪以及事故责任时起着关键作用。

了解和区分过失和故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中过失和故意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过失的定义和特点过失是指在实施某个行为时,因疏忽或疏忽大意而造成了错误或不当结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过失分为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由于个人疏忽而导致的结果,而重大过失则是个人明显疏忽大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结果。

无论是轻微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没有故意实施某个行为,但因过失造成了不良后果。

过失行为要确定的主要因素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在法律中,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或不当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二、故意的定义和特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个行为违法或违反道德,却故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获得某种后果。

与过失不同,故意行为是经过慎重思考和有意为之的行为,它意味着行为人主动选择了造成某个后果。

故意行为有不同的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主动实施该行为。

而间接故意是指虽然行为人不直接追求某种后果,但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后果,并决定继续实施。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它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意图和主动选择,因此在刑法中故意被视为一种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过失和故意的应用过失和故意在法律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常,故意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代表了行为人对法律和道德的直接挑战。

在犯罪领域,故意犯罪的刑罚通常要严厉于过失犯罪。

然而,在事故责任领域,对过错的认定是基于过失还是故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越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而故意行为通常会导致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在刑法领域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刑法依据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模糊不清,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违法结果,但他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故意犯罪一般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其行为是有预谋的,其目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达到一定的目标。

相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出于无意识或无法预料的原因而犯下的,一般将受到较轻的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线有时候很难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时候很难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明知、故意的行为。

这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罪行进行分级,引入了“明显过失”等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判定为故意犯罪。

这种分级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处罚,保障了犯罪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获取和审查。

对于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的判断往往需要依赖于相关的证据。

然而,有些故意犯罪行为很难通过客观证据进行证明,这就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为了保证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但是,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并不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在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边缘案例,法律规定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权衡利益,寻找一种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较高的司法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以实现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

总之,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而不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通常包括两个要件: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主观上存在的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过失心理状态,分别是故意过失、认识过失和轻微过失。

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在犯罪时故意忽视或轻视这种可能性。

比如,某人明知驾驶机动车时不能饮酒,但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

此时,驾驶人的故意忽视了自己的醉酒状况,属于故意过失。

认识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但根据常人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应该认识到的错误。

比如,某人在野外进行射击练习时,没有注意到周围有无他人,结果误伤他人。

此时,射击者并非有预谋要伤害他人,但他应该预见到射击可能会伤及他人。

轻微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过失并不十分严重。

比如,某人在家中不慎打翻了一瓶化学品,导致火灾。

此时,由于该化学品并非常见的危险品,因此可以认为打翻化学品属于轻微过失。

二、过失犯罪的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客观上存在的过失行为。

刑法将客观过失分为主客观过失和客观的结果过失。

主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违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或者违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比如,某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爆破操作,导致了爆炸事故。

此时,爆炸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的操作不当所致,属于主客观过失。

客观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却导致了其他没有预见到的严重后果。

比如,某人在进行盗窃时,意外触动了报警器,导致了警察进行抓捕并发生了搏斗,最终致使被抓捕的人死亡。

此时,虽然犯罪人的目的是进行盗窃,但其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结果过失。

三、过失犯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刑责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刑责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与刑责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在特定行为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刑罚。

其中,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本文将从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或不称职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形式。

相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者缺乏故意,但其疏忽或粗心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1. 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但由于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未能采取预防措施或适当回避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即未按照普通人所应当采取的注意措施进行行动,结果造成了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三、过失犯罪的刑责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刑责通常较轻。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 法定刑和量刑原则过失犯罪的刑责在刑法中通常是由法定刑来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对每一种犯罪都规定了一个具体的刑罚范围。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会根据法定刑的范围,参考量刑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并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2. 刑事责任承担过失犯罪也会使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刑事追究、刑罚执行等。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追究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辩护,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刑罚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应按照判决执行刑罚,并接受相关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矫正。

四、过失犯罪的防范与引导过失犯罪的发生往往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有关。

为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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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研究摘要::犯罪过失作为犯罪主观罪过形态之一,并非仅仅是犯罪故意的补充,而具有其自身的价值蕴涵,需要重新研究其内涵与意义。

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过失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对犯罪过失的全面认识。

犯罪过失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单纯过失与业务过失、通常过失与重大过失、危险过失与实害过失、法律过失与事实过失、积极过失与消极过失以及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几组类型。

关键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种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一、我国刑法中的概念和种类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本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还有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

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

而预见可能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

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有些行为人,按其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同样客观环境下或对于危险程度相同的行为,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高因而能够预见危害结果,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低因而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

因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能够预见因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三、过失犯的分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认识的不同情况,犯罪过失首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这种分类方法是犯罪过失最基本、最传统的分类方法,也是为各国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所公认的分类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过失的规定便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刑法第15条的规定)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

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识能力也不同。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二)单纯过失与业务过失以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或者违反规范的不同,过失可分为单纯过失和业务过失。

1.单纯过失所谓单纯过失,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怠于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构成犯罪的事实所形成的过失。

由于这种过失发生在行为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违反的是公共生活的一般规范,或者说国家为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对社会上一般人在从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提出的注意义务,又称之为一般过失或普通过失。

单纯过失主要见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的部分犯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中的部分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犯罪行为中的过失。

至于违反哪种一般注意义务可构成单纯过失犯罪,由于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的范围极其广泛,实难确定。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可以说除了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之外的注意义务,都是一般注意义务。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单纯过失,必须以业务过失作为对照。

2.业务过失所谓业务过失,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不尽其关于业务上应特别注意的义务而构成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特别注意义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生产秩序以及发展的需要,对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人所提出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只适用于从事某些特别业务活动的特殊主体,违反这种特别注意义务而造成违法结果的,即为业务过失。

由于其发生在业务过程中,因而从外部行为特征上看,行为人往往是违反了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而实质内容则是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我国刑法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部分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章中的个别过失犯罪。

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行为的过失,就是业务过失。

如何理解业务过失中所谓的“业务”呢? 这无疑是界定业务过失的前提,也是单纯过失区别于业务过失的关键。

关于“业务”的含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狭义说认为:所谓业务,是指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从事某种合法职业,在其职业活动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即属业务行为。

广义说认为:一个人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经常、反复不断地持续执行的同种类事务即属业务活动。

折中说则认为:所谓业务,不仅以行为系反复继续地而为为必要,而且更应以此行为在社会生活上伴随着重大的危险性,而从事此行为的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为必要。

一是业务是否必须是反复继续从事的行为。

但所谓“反复继续”,究竟是指客观上认定之继续,还是仅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继续从事于一定业务的意思为已足,理论上不无困惑。

我们认为,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并不以行为人曾经多次重复同样的行为为必要。

行为人具有反复继续实施同种行为的先在意思,即使事实上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也不失为业务。

例如持有驾驶执照的司机,第一次驾车从事营运业务就不慎轧死行人,也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反复继续的业务行为,不以行为人具备专门的知识或特别的技能为必要,而应看其是否具有反复性、继续性。

二是业务行为是否必须具有危险性。

但学者一般认为,这里的业务必须含有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因为只有这样的业务才有意义作为犯罪而类型化。

因此,驾驶汽车、驾驶船舶、制造、贩卖、保管危险物品等被认为是具有危险性的业务,而马拉松运动员的快跑、使用自行车进行的投递、家庭中女佣人的家务,即使是作为职业来进行的,由于一般认为其没有危险性,故不属于业务。

三是附属业务是否与主要业务同属刑法上业务的范畴。

曾有判例认为,上诉人在医院充当助手,如非担任治疗之业务,则其对于求诊者,滥施针药,误伤人命,系属普通过失致人于死,当不负业务上过失之加重责任。

似乎将附属业务排除于业务之外。

但现在的判例趋向于承认附属业务也是业务,如台湾“最高法院”1982年台上字第1550号判决认为刑法所谓之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其主要部分之业务固不待论,即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亦应包括在内。

例如医师外出应诊而驾驶汽车,给病人诊断是医生的业务,但是为了应诊而从事的准备工作———驾车前往,也应视为业务行为。

但这种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目前很难构成主流观念。

在我看来,附随行为是否可以视为业务行为,关键在于这种附随行为是否为完成主要业务所必需,否则可能会无限扩大业务行为的考察范畴。

四是业务是否以合法正当的业务为限。

近年台湾通说及判例认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的活动而言,执行此项业务,纵令欠缺形式上之条件,不免违法,但仍无碍于业务之性质。

这一见解是可取的。

事实上很多欠缺形式要件的违法行为恰好是导致过失犯罪的根源,也是刑法必须加以规制的,如果要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合法行为,无疑会放纵犯罪。

因此,假如行为人未领驾驶执照而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尽管这种业务行为违法,但不能说驾驶汽车不是其从事的业务。

从我国立法来看,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都可以构成业务过失犯罪,有些业务不强调合法性,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生产作业方面,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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