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要有客观能力,即犯罪人须有行为能力达到刑事责任的水平;
2.犯罪行为要有客观原因,即犯罪行为受故意或过失支配;
3.犯罪行为要有客观结果,即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构成和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罪名;
4.犯罪行为要有客观情节,即犯罪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构成刑法认定的具体的犯罪事实;
5.犯罪主体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即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应当有故意或过失,且故意或过失必须是构成犯罪所必要的,而犯罪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解析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解析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对于一个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主观要件。
其中,行为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具体后果,而因果关系则是衡量这一结果是否与行为形成必然联系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进行解析。
一、行为结果要件的意义行为结果要件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环。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判定一起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之一。
行为结果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具体要求也有所差异。
二、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因果关系作为行为结果要件的一部分,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对刑法犯罪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果关系是法律逻辑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制裁的基础。
三、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为结果要件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本文将选取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1. 故意杀人罪案件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犯罪之一,行为结果要件为“死亡”。
在此案件中,凶手以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
在法律上,需要证明的是凶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凶手的刺伤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如果可以证明这一因果关系成立,那么凶手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2. 故意伤害罪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健康伤害的犯罪行为。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在纠纷中将手中的燃烧物投掷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面部严重烧伤。
在法律上,需要证明的是被告人投掷燃烧物与被害人面部烧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的投掷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烧伤。
只有当这一因果关系成立时,被告人的行为才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 盗窃罪案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动产侵占为己有的行为。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非法进入被害人的住所,并携带走了一些贵重物品。
犯罪目的是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是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四个: 1、主体方面,行为人人必须是单位或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 2、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 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或产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习题

1. (单选题)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综合,其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
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的主观方面D. 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C【解析】【答案】C【解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其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选C。
2. (单选题)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件是()。
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的主观方面D. 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D【解析】【答案】D。
解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其中核心要件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故本题答案选D。
3. (判断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正确错误【答案】Y【解析】【答案】A。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 (多选题)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A. 犯罪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B. 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C. 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截取财物D.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意识【答案】BCD【解析】【参考答案】BCD【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分别介绍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上有预谋或者明知某种结果必然发生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过失犯罪则是指因过失或者轻心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
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违法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正是其所预期的结果。
•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违法后果,虽然不是其所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这种可能性却予以默许并勇于冒险。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简单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轻信而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并且也不应当预见到。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
二、主观犯和客观犯主观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的人。
客观犯则是指实施了共同参与、协助、包庇等行为,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1. 主观犯主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故意主观犯和过失主观犯两种情况。
•故意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希望达到该违法结果。
•过失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过失心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轻信他人导致未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法结果。
2. 客观犯客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客观犯和间接客观犯两种情况。
•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具有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包庇等行为。
•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但提供资金、武器、交通工具等方式帮助或者协助主观犯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成和未完成犯罪完成犯是指在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未完成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中尚有一部分未完成,导致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将犯罪客观方面排在构成要件的首位,首先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其次为犯罪行为的评价机制设定客观标准;第三可以涵盖一切行为。
在内容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主体(区别于犯罪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区别于犯罪客体或者保护客体)、行为结果(区别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仅包括事实的归属)。
将犯罪客体放在第二的位置上是为了发挥它的限制作用,具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如正当行为和具有排除犯罪性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要通过犯罪客体的评价将他们排除出去。
犯罪客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客体和犯罪结果等因素。
第三位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放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后面,一是因为主观要素由客观要素证明;二是为了从主观上限制犯罪的范围。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层面的故意与过失;第二个层次是规范层次的主观态度即期待可能性。
最后是犯罪主体,经过前述三个层次的评价,如果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基本可以确定对他进行刑罚处罚。
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
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
”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
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
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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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
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
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
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
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
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
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
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犯罪论体系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其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行为和心态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一层次的内容。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态,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
蓄意、明知、轻率、疏忽。
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抗辩事由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二层次的内容。
合法抗辩,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
合法抗辩事由是在长期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而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的总则性规范,其内容包括:
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警察圈套、安乐死等。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首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认识观上缺乏国家刑罚权伸张之扬公民权利保障之“抑”的辨证统一,使犯罪构成体系被“入罪”机能所支配,造成对民众权利应有关怀的出罪机能的缺失。
其次,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判断犯罪成立的方法论上存在结构安排的弊病。
具体又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的解决体系。
第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件等犯罪成立阻却事由都被排斥于犯罪构成体系以外。
第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中,客体要件无存在必要。
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刑法中的客体就是指行为指向的人或物,即法益,而不是某种社会关系。
而我国将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容易使犯罪成立条件虚置化,并不利于犯罪成立的判断。
四、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可从结构上进行如下调整:
第一,将犯罪构成这一四要件体系融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为犯罪概念注入可供判断犯罪成立的实质要素,使犯罪概念整合为可展现犯罪成立评价全过程的新型系统。
第二,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三大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独立加以规定,并同样植入犯罪概念之中,成为犯罪概念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内容,并且是从例外性消极否定角度进行是否可以出罪化的判断,即一行为经过犯罪构成分析后,再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进行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事由的判断,使整个犯罪成立体系判断一行为是否犯罪的过程在结构上更完整、逻辑上更连贯,同时也进一步充实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内涵,进一步激活其在犯罪成立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将犯罪构成由原四要件删减为三要件,即取消犯罪客体要件,而且在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上,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因为离开了行为人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主体应当排列在首位。
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以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
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即将该三要件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加以排列,这也符合人们回溯判断行为的通常认知过程。
至此,我国犯罪概念便与犯罪构成一道整合成为新型的三环节的犯罪成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