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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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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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法定要件。

在刑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对于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上,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两大类别: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具体表现,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环节三个方面。

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行为,通常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比如,故
意杀人、抢劫、盗窃等行为都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或效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就
是导致他人死亡。

环节要件
环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处的具体环境或情况。

比如,偷窃罪的环节要
件可能包括盗窃行为在夜间实施等。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精神状态,通常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要件
故意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并愿意犯罪的行为状态。

例如,盗窃罪的
故意要件是指行为人明知盗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愿意实施。

过失要件
过失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犯罪的发生。

例如,过失杀人罪
是指行为人没有故意要杀人,但由于粗心大意导致了他人死亡。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大类别。

客观要件涵盖了行为、结果和环节三个方面,而主观要件则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只有在以上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首先,犯罪构成的首要条件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方式。

犯罪行为是指犯
罪主体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犯罪结果是
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它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它对于构成犯罪也是至关
重要的。

其次,犯罪构成的第二个条件是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
面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违
法性和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并决心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职责造成犯罪结果的一种
心理状态。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对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进行规定
和要求,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进行认定和界定。

最后,犯罪构成的第三个条件是法定构成要件。

法定构成要件
是指刑法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

法定构成要
件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和限制,是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

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对
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总之,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对于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进行规定和要求,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定要求和限制。

只有符合了这些要求和限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和界定是十分重要的,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界定的基础和前提。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 过失、目的、期待可能性。

(三)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 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性要素。

需要法官价值判断、规范评价的要素是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是法律评价要素;
二是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 三是社会评价要素。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一、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源于一般纠问程序

特别纠问针对嫌疑人进行纠问。

一般纠问的事实是舍掉了与行为人联系 的外部客观事实。

18世纪克莱因在其《普遍德国刑法纲要》 一书中,使用一般纠问确证的客观事实。 被日本学者翻译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只具有诉讼的意义。

斯鸠别尔、与费尔巴哈将构成要件运用 到实体法中。主要指行为、结果、对象 等,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类型,是犯罪的轮廓,是舍象掉了具体 形式、细节、外形的抽象性、概括性规 定。

违法性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之类型化、概 括化规定。 成立犯罪除符合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 有违法性、有责性。

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 敞开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罚规范只记 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 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情形。

过失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是。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 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 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 (故意、过失)时便是单一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 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对象、 行为状况、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成要件要 素。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主总体论 要件——犯罪主体要件要素 13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构成分开把握和具体规定
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⒈学术争论:
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略) ⑵三要件说: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⑶四要件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问题研析: (1) 犯罪主体是否要件? 否定: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主体独立行为之外 肯定:犯罪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主体 (2) 行为要件能否成立? 肯定:从发生论看,主观和客观不可分离,应合并为危害行为要件 否定:从认识论、方法论看,不利发挥构成要件机能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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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A.“犯罪的确证” (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
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 (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⒈主观客观要件的统一化(犯罪必须统一认定,不能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不能处罚思想犯、迷信犯)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对持刀抢劫的防卫致死案)
⒉ 犯罪社会危害的法定化
⒊ 认定犯罪标准的具体化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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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致死 故意杀人未死 合谋故意杀人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 情节严重的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俱备、选择) 例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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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3]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

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

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

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

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

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三.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xx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2、标准(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标准(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63条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及其对应的故意,属于普通的犯罪构成,其后规定的“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再如,刑法第232条种的“故意杀人”是普通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是减轻的犯罪构成。

3、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

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

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4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如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这里只要符合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

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例如,你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就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你具有非法剥夺人生自由,还具有勒索财物的要求,那就构成了绑架罪。

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

二.分类1.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构成犯罪事实的、说明行为人和行为人心理的要件。

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特定犯罪的特殊身份要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要素。

客观要件是指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构成犯罪事实的、独立于行为人意识之外、能够被认识、支配的外部存在的要件。

例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2.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和一般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3.必要的要件和选择的要件必要的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形式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罪过等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存在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犯罪。

选择的要件是指只为一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并不是每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特定身份等。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

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4.积极的要件和消极的要件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正面规定肯定犯罪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反面规定排除、否定犯罪的要素。

例: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第1款正面肯定行贿罪的要素,是积极的要素;第2款规定若因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否定、排除其是行贿的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中大多规定的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常稀少。

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351条第2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大约可以算作是排除刑责或免除处罚的构成要件要素。

5.记述的要件和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

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

与之相对,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

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定义为“引起性的刺激或刺激性欲,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价才能予以认定。

因此,与记述的要素的场合不同的是,关于规范的要素,作为故意的对象,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予以认识,成为问题的关键。

这对刑法的明确性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自然排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中存在规范性构成要素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与罪行法定原则是协调的。

因为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通过法律词语对事物的描述、表述、比较明确,较少引起歧义。

为了使刑法规定明确,立法时应尽量使用“记述性的”规定(构成要件),同时,意味着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大多采取的是记述方式,也意味着刑法中一般使用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与此相对,因为规范性的构成要素总的“规范内容”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风俗习惯、民众的心理以及判断者(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念(或文化)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易变性和模糊性。

所以,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立法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包含规范性要素的构成要件,但是,有时还不免需要使用规范性要素。

这对刑法的明确性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自然排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中存在规范性构成要素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与罪行法定原则是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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