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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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1.主体(1)犯罪主体的种类:犯罪主体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客观方面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2.客体(1)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等。

(2)犯罪客体的认定:犯罪客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

(2)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判断其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规定。

4.结果(1)犯罪结果的构成:犯罪结果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危害、损害、危机等。

(2)犯罪结果的认定:犯罪结果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是否构成损害,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结果。

二、犯罪的责任1.犯罪的刑事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2)犯罪的责任认定: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犯罪的民事责任(1)犯罪的民事责任:犯罪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2)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判定,明确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1)主刑的种类: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主刑的适用原则:主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附加刑(1)附加刑的种类: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2)附加刑的适用原则:附加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刑罚的数额(1)刑罚数额的确定:刑罚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三个特征:实质上、形式上、后果上)。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社会危害性」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1.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1)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用了这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的例外)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初犯不追责)2.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贰】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这些犯罪天然具有犯罪性,通常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自然犯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但法定犯就经常会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犯罪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正确理解和应用犯罪构成要件是进行犯罪案件定性与分析的基础,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学法者以及广大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中的法律规定。

二、主体部分1. 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预见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和预见,导致不应当产生的行为结果。

举例来说,以盗窃罪为例,其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盗窃。

这就要求犯罪人有意识地犯罪,即具备明知盗窃行为并愿意进行的主观心态。

如果犯罪人无意中取走了他人财物,无法满足故意盗窃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2. 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例如,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的实际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即犯罪人采取了某种主动的行动,例如使用凶器、毒药等;其次,该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且犯罪人具有杀人的直接目的或者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得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

3. 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

某些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必须导致特定的结果发生,例如,盗窃罪必须导致被盗物品被转移、控制或处置。

以盗窃罪为例,其结果构成要件包括被盗物品的转移、控制或处置。

犯罪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将物品带离合法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且具备转移、处分、控制等行为的能力,才能满足盗窃罪的结果构成要件。

三、结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注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则着重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3刑法第三章

3刑法第三章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予以体系化的理论。

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刑法知识点整理范文

刑法知识点整理范文

刑法知识点整理范文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以下是一些刑法的基本知识点的整理。

一、犯罪与刑法基本原理1.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主体、行为、结果和犯罪主体。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刑法法律适用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与量刑的个别化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3.刑法的种类刑法包括普通刑法、特殊刑法和部分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大部分人的普遍适用的刑法;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身份或特定行业的刑法;部分刑法是指针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

二、犯罪行为与主体1.犯罪行为与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涉及故意、过失、故意过失和蓄意等。

2.能力与责任犯罪行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4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的一般要素1.行为要件犯罪行为要具备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2.犯罪的结果和因果关系犯罪的行为结果要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是他的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四、刑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的个别化刑事责任的个别化原则要求刑法对不同情况下的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的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

2.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受罚、剥夺政治权利等。

3.刑罚的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犯罪与罪刑相适应。

五、刑法中的特殊规定1.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刑法对财产犯罪分为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等。

2.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妨害公共交通工具罪等。

3.刑法中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规定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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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 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 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每个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 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法律标志
第四章 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
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 这里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中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性质。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格名誉权等,均属人身权利。 (三)一般客体
也称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整体。它反映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
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很难说它们有具体作用的人或物,
但它们都有具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国边境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制度等。
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如:盗窃、窝藏包庇、倒卖文物等行为,其各自的犯罪对象不但未遭受侵害,反而受到保护。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 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 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 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法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其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与其他事实相区别。
案例:某甲,男、25 岁、广州人、无业,身高体瘦、未婚。某日夜间 11 时许,某甲在广州 市东莞区某巷子内遇到一名提黑色手提包的 41 岁中年妇女,乘其不备,某甲抢过其手提包 便跑。包内有一红色钱包,内有 700 余元及证件,戒指一枚,手机一部,总值 8000 余元。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 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案例:被告人:乔甲,男,16 岁,高中生。 03 年暑假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 7 月 28 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
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20 元面值人民币, 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 60 元。由于乔乙大意,未发现少钱。乔甲见第 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 8 月 3 日、8 月 10 日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 窃取其人民币 600 余元。当乔甲又于 8 月 17 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 不料被因事回家的乔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 这些就是构成抢夺罪的具体要件。
其他事实特征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起决定性作用。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
公民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
刑讯逼供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主) 司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次)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 走私文物罪 —— 文物; 贩卖毒品罪 —— 毒品;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交通工具。
如被杀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概念,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前者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后者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 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具体
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 处罚。
情况,依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刑法只调整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的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身体活动即 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符合认定犯罪的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刑法意义 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数犯罪由作为 构成,如:伪造货币罪、贪污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2、作为的实施方式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利用身体条件(四肢、嘴等) 利用身份条件(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刀、棍、枪、电脑等) 利用他人的条件(儿童、精神病人等) 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风、水火等)
(三)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均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该特性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要件,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 即犯罪侵犯了什么?具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犯罪是怎样进行的?具体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的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后果、 时间、地点、手段等)。 (三)犯罪主体 即谁实施的犯罪?具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 (自然人、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为什么实施犯罪?具体是指,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 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二)刑事违法性 ;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
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 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首要依据。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者之间的关系: 整体 —— 局部 —— 个体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
1、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放火罪:公共安全 诈骗罪:公私财产所有权 2、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抢劫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
案例分析:被告人,阮某,男,28 岁,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汽车司机。 2002 年 10 月 7 日晚和 11 日晚,阮某携带活动扳手等作案工具,前后两次潜入连队停车
场,盗走 25 辆解放牌汽车的制动排气活门,后一废铜卖给某地方供销社收购门市部,共得 款 172 元,后因他人举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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