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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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 过失、目的、期待可能性。

(三)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 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性要素。

需要法官价值判断、规范评价的要素是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是法律评价要素;
二是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 三是社会评价要素。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一、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源于一般纠问程序

特别纠问针对嫌疑人进行纠问。

一般纠问的事实是舍掉了与行为人联系 的外部客观事实。

18世纪克莱因在其《普遍德国刑法纲要》 一书中,使用一般纠问确证的客观事实。 被日本学者翻译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只具有诉讼的意义。

斯鸠别尔、与费尔巴哈将构成要件运用 到实体法中。主要指行为、结果、对象 等,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类型,是犯罪的轮廓,是舍象掉了具体 形式、细节、外形的抽象性、概括性规 定。

违法性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之类型化、概 括化规定。 成立犯罪除符合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 有违法性、有责性。

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 敞开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罚规范只记 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 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情形。

过失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是。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 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 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 (故意、过失)时便是单一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 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对象、 行为状况、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成要件要 素。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其中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
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犯罪才能成立。

构成要件的存在和满足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判决和定罪的重要标准。

在刑法中,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主观要件是指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或精神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过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或结果,如非法占有、给予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等。

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犯罪类型而有所差异,比如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包括“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包括“故意行为”和“造成死亡后果”等。

只有在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
成立犯罪事实,否则被告人将被判无罪。

构成要件的明确和具体规定,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避免滥
用刑罚和任意执法,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规范人
们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杜绝犯罪行为,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22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构成要件的分类有哪些

构成要件的分类有哪些

构成要件的分类有哪些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的分类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构成要件的分类有哪些1、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1)基本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就未遂犯、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对基本构成要件进⾏修正⽽形成的构成要件。

2、关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1)关闭的构成要件(完结的构成要件、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对犯罪的所有要素作出了完整表述的情形。

(2)开放的构成要件(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敞开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仅规定了犯罪要素的⼀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时进⾏补充的情形。

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究竟哪些⼈负有作为义务;过失犯中,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内容。

3、单⼀的构成要件与复杂的构成要件(1)单⼀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仅规定了单⼀内容的构成要件,即当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只包容单⼀⾏为、单⼀主体、单⼀责任形式(故意、过失)。

如故意杀⼈罪。

(2)复杂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构成要件。

如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为、对象、⾏为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便成⽴犯罪。

⼆、构成要件什么意思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义的概念,是⼀定法律效果发⽣的前提条件;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中抽象规定可以作为科刑根据的⾏为类型或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的观念,在沿⾰上,由来于中世纪意⼤利的“纠问程序”。

根据意⼤利中世纪的刑诉程序,区分(1)⼀般的纠问与(2)特别的纠问,在⼀般的纠问中“应当确证的事实”的观念。

在其后传⼊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加以采⽤,但是在当初并未脱离诉讼法的意义。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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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

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

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

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

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

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

在理论结构上,
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犯罪论体系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其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行为和心态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一层次的内容。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态,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蓄意、明知、轻率、疏忽。

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抗辩事由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二层次的内容。

合法抗辩,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

合法抗辩事由是在长期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而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的总则性规范,其内容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警察圈套、安乐死等。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首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认识观上缺乏国家刑罚权伸张之扬公民权利保障之“抑”的辨证统一,使犯罪构成体系被“入罪”机能所支配,造成对民众权利应有关怀的出罪机能的缺失。

其次,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判断犯罪成立的方法论上存在结构安排的弊病。

具体又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的解决体系。

第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件等犯罪成立阻却事由都被排斥于犯罪构成体系以外。

第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中,客体要件无存在必要。

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刑法中的客体就是指行为指向的人或物,即法益,而不是某种社会关系。

而我国将犯
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容易使犯罪成立条件虚置化,并不利于犯罪成立的判断。

四、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可从结构上进行如下调整:第一,将犯罪构成这一四要件体系融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为犯罪概念注入可供判断犯罪成立的实质要素,使犯罪概念整合为可展现犯罪成立评价全过程的新型系统。

第二,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三大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独立加以规定,并同样植入犯罪概念之中,成为犯罪概念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内容,并且是从例外性消极否定角度进行是否可以出罪化的判断,即一行为经过犯罪构成分析后,再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进行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事由的判断,使整个犯罪成立体系判断一行为是否犯罪的过程在结构上更完整、逻辑上更连贯,同时也进一步充实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内涵,进一步激活其在犯罪成立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将犯罪构成由原四要件删减为三要件,即取消犯罪客体要件,而且在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上,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因为离开了行为人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主体应当排列在首位。

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以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即将该三要件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加以排列,这也符合人们回溯判断行为的通常认知过程。

至此,我国犯罪概念便与犯罪构成一道整合成为新型的三环节的犯罪成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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