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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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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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三个特征:实质上、形式上、后果上)。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社会危害性」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1.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1)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用了这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的例外)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初犯不追责)2.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贰】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这些犯罪天然具有犯罪性,通常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自然犯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但法定犯就经常会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犯罪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公民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类型
犯罪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等。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只有当这四个方面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

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

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1。

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

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一)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盗窃枪支弹药罪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二)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 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 变成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 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 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犯罪客观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脱逃行为,都是对正常的监 管制度或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就 是说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 不可能没有客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 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 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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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总起来说,上述这几个方面都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死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叫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叫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

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

可见,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

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

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其中有一些问题还有争论,有待于深入研究与突破。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换言之,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是否触犯刑律是一致的。

说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就是因为它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和包含的构成要件。

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共同实现。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总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

在根据分则条文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决不能忽视总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只有把总则和分则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做到正确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

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形形色色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不一样,但所有具体要件,都可归属于以上四个方面。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中占居中心的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

由于它是对一切犯罪的构成所作的科学抽象和概括,反映出犯罪构成的共同特征,因而对分析具体的犯罪构成,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它好比外科手术用的解剖刀,可以解剖任何一种犯罪构成;同时,它对于深刻地分析诸如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一罪和数罪、刑法分则的体系等问题,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严格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分析犯罪构成,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为了认定某人实施犯罪,就必须确定在其行为中具有某种犯罪构成。

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不依据犯罪构成就任意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所以司法工作者必须研究、了解、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原理、原则去分析、处理刑事案件,以保证刑事司法工作合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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