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赠与合同
三方赠与合同3篇

三方赠与合同3篇篇1甲方(赠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共同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和丙方赠与特定财产,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三方赠与合同。
一、赠与财产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以下财产赠与给乙方和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描述赠与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甲方保证对赠与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赠与目的甲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资助教育、庆祝特定事件等)。
乙方和丙方应合理使用赠与财产,不得违背甲方赠与目的。
三、赠与条件1. 本赠与为无条件赠与,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条件,否则甲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要求乙方和丙方履行义务。
2. 若乙方和丙方之间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财产交付1.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于________日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和丙方。
交付方式及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交付完成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乙方和丙方。
2.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就延误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房产共同赠与协议5篇

房产共同赠与协议5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处房产,自愿将该房产赠与乙方和丙方,为明确各方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房产基本情况甲方所拥有的房产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产权明晰,无任何争议。
赠与房产的具体信息以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二、赠与目的与意愿甲方基于亲情与信任,自愿将房产赠与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希望共同创造和谐家庭环境。
三、赠与条件1. 乙方和丙方应尊重甲方意愿,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
2. 乙方和丙方同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擅自改变房产用途。
3. 乙方和丙方承诺共同承担房产的维护、修缮等费用。
4.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房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转移至乙方和丙方名下。
四、赠与份额甲方将房产赠与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其中乙方占有______%份额,丙方占有______%份额。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和丙方对房产的使用情况,确保房产不被擅自处置。
2. 乙方和丙方有权共同使用、管理和处分房产。
3. 乙方和丙方有义务维护房产的完好,保障安全。
4. 乙方和丙方应按照约定份额承担房产相关费用。
六、法律责任1. 若乙方和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房产原状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若因乙方和丙方的行为导致房产被查封、冻结或者面临其他法律纠纷,乙方和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范本3篇

甲乙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范本甲方:(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以下财产赠与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赠与协议:一、赠与财产1. 甲方将(具体财产名称及描述)的所有权权益无偿赠与予乙方。
2. 被赠与财产的数量为(具体数目)、价值为(具体金额),具体位置为(详细地址)。
3. 赠与财产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等,乙方享有赠与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权益。
二、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赠与财产没有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形式的限制。
2. 乙方在收到赠与财产后应当及时前往领取,并对赠与财产的安全和保管负责。
3. 被赠与财产交付后,乙方应当承担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维护、保险等。
4. 对于因乙方过失或不当操作导致的赠与财产损坏、丢失或产生其他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 乙方应当依法履行被赠与财产相关的法律义务和税收和税前报告义务。
三、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共同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注:该合同为示范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改。
篇2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甲方(赠予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赠与______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______,具体情况如下:______。
房产共同赠与协议5篇

房产共同赠与协议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处房产,现甲方愿意将部分或全部的房产赠与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房产的基本情况1.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产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3. 产权情况:甲方拥有该房产的______%(百分比)产权,乙方拥有该房产的______%(百分比)产权。
赠与后,甲方保留______%(百分比)产权,乙方拥有______%(百分比)产权。
赠与时如乙方已有部分产权的按前述比例相应变更产权比例。
如甲方将全部产权赠与乙方,则甲方不再保留任何产权份额。
该房产的产权证明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将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
本赠与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办理公证等相关手续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并不受到任何争议或其他潜在纠纷的困扰。
(后略)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必须做到统一规范要求具体内容应涵盖双方信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房产共同赠与事宜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协议为房产共同赠与协议的完整条款甲乙双方在共同见证下完成签字本协议作为房产共同赠与的唯一依据在发生纠纷时可参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下内容为具体协议内容等。
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尽量清晰明确、具体详细。
二、赠与目的和条件篇2甲方(赠与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甲方愿意将所拥有的房产共同赠与给乙方。
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6篇

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6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特定的财产赠与乙方,并且双方同意遵循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赠与财产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赠与财产”)赠送给乙方,具体财产内容、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清单。
二、赠与目的甲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在于支持乙方在特定领域或方面的发展,希望乙方能够充分利用赠与财产,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义务1. 甲方的义务:(1)保证赠与财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和争议;(2)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负责保管赠与财产,确保其安全、完好;(3)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及时将赠与财产转移给乙方;(4)如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缺陷,应及时告知乙方。
2. 乙方的义务:(1)妥善保管、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用于非法用途;(2)按照约定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3)充分利用赠与财产,发挥其价值,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4)定期向甲方报告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
四、附义务条款1. 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赠与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乙方应按时履行报告义务,向甲方提交关于赠与财产使用情况的报告。
3. 若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4. 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特定任务或未能充分利用赠与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被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婚内赠与合同(精选3篇)

婚内赠与合同(精选3篇)婚内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汉族,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汉族,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市的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合计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承诺此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此房产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五条:在本房产符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
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婚内赠与合同篇2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 ,____族,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男方房子一半赠予给女方的合同6篇

男方房子一半赠予给女方的合同6篇篇1甲方(赠予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情感上的特殊关系,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产权的一半赠予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此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赠与房产情况1.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甲方自愿将其一半的产权份额赠予乙方。
2. 赠与房产的详细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赠与目的及双方关系确认1. 甲方自愿进行本次赠与,旨在表达及维系对乙方的深厚感情。
2. 双方确认,本次赠与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不涉及婚姻状况变更。
三、赠与条款1. 甲方将其拥有的房产一半产权份额无偿赠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2. 赠与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产权,双方各占一半产权份额。
3. 赠与的产权份额不涉及房产的贷款、抵押等债务问题,如有相关债务,由甲方承担。
四、手续办理1.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手续。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确保乙方获得一半的产权份额。
五、权利义务1. 赠与完成后,双方均有权使用该房产,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该房产的维修、管理等相关事宜。
3. 该房产的出租、出售等涉及产权变更的事项,需经双方共同同意。
六、法律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因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混合赠与合同

混合赠与合同合同范本。
混合赠与合同。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赠与以下财产,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赠与财产。
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如下财产,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赠与财产)。
第二条赠与目的。
甲方赠与上述财产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说明赠与财产的用途或目的)。
第三条赠与方式。
甲方赠与财产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赠与、分期赠与等)。
第四条赠与条件。
甲方向乙方赠与财产无条件,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
第五条赠与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下为合同范本专家注解)。
本合同为混合赠与合同范本,旨在规范甲方向乙方赠与财产的行为。
在起草此类合同时,需要注意赠与财产的具体描述、赠与目的、赠与方式等内容的清晰表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定制合适的赠与条件和其他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起草和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合同范本专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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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赠与合同篇一:混合担保合同篇一:简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简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非常普遍。
虽然我国《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审判实务中遇到混合共同担保时,仍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试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原则做些探讨。
论文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责任承担《担保法》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间的关系,自现行《担保法》公布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综观各国民法之规定,对于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关系,大体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应当首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能得到全部受偿时,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采此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物的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等债权来说,具有追及效力并可以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实现其债权,相对于人的保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2.“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行使担保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向债务人求偿,并代位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权人致使保证人可代位行使的担保物权消灭的,保证责任相应消灭。
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采此说。
3.“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日本民法典》采用此模式。
主张此说的理由是:人的保证与物的保证都应当是基于慎重的考虑而作出的决定,人的保证并非以物的保证为前提,基于公平理念,保证人相对于物上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不公平的,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方式享有选择的自由。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三种立法模式的采纳情况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看,针对不同情况,我国采取了“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和“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1.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的,债权人应当受该约定顺序的约束。
因为担保合同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有利益,并不关涉公共利益之维护,理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就采取了这个原则。
2.自物保与人的保证共存的情况下,采取物的担保责任绝对有限说,绝对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规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采取了此原则。
理由一是主债务人为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担保人是在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而不行使,转而主张对担保人的担保权,为我国通行观念所不接受,亦违背公平精神;二是债权人如果优先选择行使对第三担保人的担保权利,则会发生第三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这将增加社会成本。
3.他物保与人的保证共存的情况下,采取“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二种权利之间并不存在谁优先之说,主要有以下理由:⑴物权优先债权可比性的前提是两种权利必须存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同标的物上的物权与债权不存在可比性。
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债权与物权往往是设置在不同标的物上的,他们之间没有可比的前提基础。
⑵物的优先效力中物权与债权的负担人即债务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对于不同债务人(即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不发生偿还时间与偿还顺序上的优先问题。
⑶物的优先效力中物权与债权的承受人即债权人必须是不同主体,只有针对不同债权人而言,才能产生物的优先效力。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是为同一债权人提供担保。
物权法关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采纳了平等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已经被担保法司法解释作出了限缩解释,而且物权法是后法,故应当优先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
4.关于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的学者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同,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两者间应连带负保证责任,无论谁先清偿,彼此之间均发生求偿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此项规定与物权法并未冲突,而担保法司法解释仍为有效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仍应当可以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在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已作明确约定时,是否存在追偿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规定颇有诟病。
笔者认为,如无相反约定,无论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是否有明确约定,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均应分担责任,享有追偿权,因为以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为标准来设计规则,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
至于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责任分担的计算,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该根据担保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额的关系不同而有别,严格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既然确定了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则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因为保证人只在该限度内才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如保证人因债权人的放弃行为而可免除超过该限度的担保责任,则其显然享有超额的利益。
如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也应免除担保责任。
三、物保无效或被撤销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并没有区分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故债权人在物保合同无效后,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进行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设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不再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只是物权未能设立的原因,故物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对于物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没有设立物权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不能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保证人系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承担责任,而在物权未设立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影响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物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债权人对于物保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
在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过错来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债权人与物保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物保的无效,债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其应承担的过错范围之内放弃了物的物保,依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只在此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不同意该种观点,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必须是在物的担保已经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才能放弃,物保合同无效,物权并未设立,就不存在物权的放弃,保证人当然应当在原保证合同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物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根据债权人的过错类推适用担保法第28条第2款,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九江化工厂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20XX]民二终字第195号)中,就采取了这种思路:“根据本案保证合同记载的保证事项,保证人提供保证均没有以抵押担保成立为前提。
而抵押物的登记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抵押物没有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受损失的应当是权利人,是否设立抵押权这也是权利人选择的结果,这与保证人无关。
《担保法》规定,只有抵押物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保证人才能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作扩大解释。
因此,抵押权既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权利人放弃的事实免除保证人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还有观点认为,对于物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物保合同对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如在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保、物保并存且物保无效时,应审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是否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误导,如果存在误导因素,应具体衡量误导程度及保证人自身过错程度,确定是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笔者对于此种观点亦不认可。
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根据物保无效是否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误导,而减轻保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只有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对于严重误导保证人的保证意思的,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保证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撤销保证合同,从而达到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目的。
对于轻微误导,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因为保证人对于订立保证合同的风险应当明知,其订立保证合同时亦应明知担保物权尚未设立,故不应当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95号案件的处理思路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0号案件就存在明显区别。
有的学者提出,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物保合同无效,误导了保证人,可以适用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来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适用侵权法应当严格考虑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使构成侵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存在实际损失后,才能够依据侵权法的规定主张权利,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无法一并处理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并未笼统地规定物保与人保在债务清偿方面何者具有优先性,而是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考虑:在人保与自物保混合的场合,适用“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规则;在人保与他物保混合的场合,主张“物保与人保平等”这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