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8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豫政办[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产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2002]67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要求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宁党办[2010]8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87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老粮、老人、老账”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推向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建立,有效保障了区域粮食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和购销市场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不完善,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还不强;粮食储备企业分散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主渠道作用发挥不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薄弱,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产业发展水平较低等。
这些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d951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d.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2〕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一)政企分开。
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
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2]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2]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ec4e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a.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2]53号2002年7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甘政发[2001]84号)精神,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我省今年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品种仍然为小麦,定购数量仍然保持4.5亿公斤;保护价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又要结合我国加入WTO后的粮食市场价格情况,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同时要认真做好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4]1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4]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ecf3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4e.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黑政发[1994]111号)现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
为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
国务院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国家下达我省粮食收购计划为75亿公斤。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省委、省政府决定1994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仍保持40.6亿公斤(小麦11.22亿公斤,水稻5.92亿公斤,玉米12.61亿公斤,大豆10.85亿公斤)不变,其余34.4亿公斤粮食随行就市收购。
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关系到全省市场和粮价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省内粮食购销平衡,也关系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各级政府和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必须按品种、按数量完成。
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一些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1.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粮食生产和供应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
在改革中,应该注重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收入水平,保护农民的权益。
2. 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安全
的监督和检测,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3.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应该推行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参与的粮食流通模式,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4.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制定合理的价格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防范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5.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应该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智
能化水平,提高流通效率和降低流通成本。
6. 在改革中,要注重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
加强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提高粮
食供应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4573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56.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1999年8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特作如下通知: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我省北部的春小麦、筱麦等抵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品种,从2000年起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市场调节。
今年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
具体收购价格由当地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一)调整小麦保护价和定购价。
根据当前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我省1999年中等花麦保护价为每500克0.62元。
在当前小麦市场价较低的情况下,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
(二)适当拉开小麦品质差价。
白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仍执行2%不变,红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扩大到4%。
(三)适当扩大低等级小麦的等级差价。
1-3等小麦的等级差率仍执行3%不变,3等以下每个等级差率扩大到4%。
(四)拉大优质小麦与普通小麦的差价。
我省部分地区培育种植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的优质专用小麦,其收购价格可以按高于普通小麦10-15%的水平安排。
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生产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标 签】粮食流通体制意见【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府发﹝2001﹞51号【发文日期】2001-12-24【实施时间】2001-1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我省自粮改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深化粮改的总体目标和“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基本思路,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
当前粮改的重点是: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和销区的各自优势,粮食主销区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
放开销区,就是保护产区,为主产区粮食销售腾出空间。
粮食主产区要在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前提下,赋予市、州级人民政府自主决策的权力,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国家及粮食主销区提供充足的粮源;粮食主销区要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以保证本地区的粮食安全。
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省级财政按照侧重产区、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办法;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搞好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分类指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
省政府确定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及攀枝花、雅安、沪州市作为主产区内的销区,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购销。
今后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化改革的面将逐年扩大。
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试点,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
粮食主销区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
一是必须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是要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三是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要保护粮食主产区,当前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主产区要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二是在风险基金补助、粮库建设、增加中央或省储备粮规模等方面重点照顾粮食主产区。
三是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投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现在起小麦全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稻谷在粮食主产区内仍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
四、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适当集中省级储备粮,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方,省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下达指导性粮食储备最低规模,各市、州在一定时间内逐年达到。
省级粮食储备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
随着玉米、小麦价格的放开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进行,储备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 按照粮食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州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的体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把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
从2001年开始,调整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市、州包干使用。
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省财政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按季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国家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应由各市、州配套到位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
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抄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备案。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省对市、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
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制订后另行下达。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州长责任制,核心是赋予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是:1.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
2.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
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市、州筹集配套的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
在新一轮包干后,严格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对各地出现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缺口,一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负责弥补。
4.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确保粮食安全。
六、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实行优质优价 对粮食主产区要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全省小麦、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对主产区的稻谷,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粮食生产成本时,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省政府将制定合理的收购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粮食。
七、搞好粮食收购的资金供应 对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所需资金,农发行继续实行“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民粮食所需资金,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
同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推进抵押贷款,支持企业扩大购销,搞活经营。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要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体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坚持敞开收购政策的基础上,开展自主加工或与条件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逐步成为收、储、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购销放开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实行新老划断,管理好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实行放开经营。
(二)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
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完成3年减员分流目标的基础上,根据粮食经营量,重新定岗定员,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粮食职工纳入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当地政府财政给予适当支持解决。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职工安置渠道,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
(三)要强化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
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库存粮食轮换,减少陈化损失,强化工作责任制,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账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肥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兴办经营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九、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了落实好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按照市场导向原则搞好粮食流通,必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建设和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将四川粮油批发市场建成面向西部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省粮油批发市场为龙头,各地区粮食专业市场为骨干,粮食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
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利益共同体。
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省级粮食、工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资格审查条件和办法。
积极支持省内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运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
要积极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封闭运行”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地区结算服务。
继续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
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粮食购销放开地区跨县(市)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