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主检医师工作职责一览

职业病主检医师工作职责一览职业病主检医师负责对职业病进行检查、诊断、评估和治疗,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职业健康检查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确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全面覆盖。
2. 对在职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转岗和离岗职工进行相应职业健康检查。
3.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依据。
4. 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健康管理建议,并向职工反馈检查结果。
二、职业病诊断与评估1. 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接诊、问诊、查体和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
2. 组织职业病诊断小组,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会诊,确定诊断结果。
3. 对确诊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制定治疗方案和康复计划。
4. 跟踪观察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和康复计划。
三、职业病治疗与康复1. 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针对性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2. 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职业病治疗设施和药物,确保治疗效果。
3. 制定职业病康复计划,协助患者恢复生活和劳动能力。
4. 对康复患者进行随访,评估康复效果,提供后续治疗建议。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1. 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2. 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防护能力。
3. 对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提供防治建议。
4. 参与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推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改进。
3. 参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科研项目,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的发展。
4. 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工作1. 参与职业病防治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业病主检医师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三条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安全管理部负责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的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协助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职业病鉴定及报告第七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矿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管理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劳动岗位上,由于接触职业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它与职业环境、工作方式、劳动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职业损伤。
在我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每年因职业病引发的逝去人数占全部工伤逝去人数的70%以上。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指依据职业病的致病因素和病理生理特点,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职业史等,制定出的用来诊断职业病的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控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包括《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的监测和诊断》等一系列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职业病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诊断要求,为职业病的诊断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与职业病诊断标准相对应的是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是指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鉴定,确认其疾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判定其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的职业卫生部门负责,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职业病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工作环境、职业史、病情表现、医学检测报告等多方面因素,因此需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和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手段。
在工业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的诊断标准和鉴定体系,对于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观点:个人认为,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职业病的诊断能力;另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一)

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一)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功能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有关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是指在特定职业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特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导致工作者身体或心理发生病理变化的一类疾病。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定义、方法、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义职业病诊断是指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体检、问询和检查等方法,结合其从事工作环境及暴露史等信息,对其身体或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并判断其是否患有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健康问题。
而职业病鉴定是在劳动者确诊患有某种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健康问题后,通过对相关证据及专家评估等方法,判断该健康问题与其所从事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病。
二、方法1. 职业史询问:通过询问劳动者的工作经历,了解其从事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以及暴露于的有害因素等信息,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依据。
2. 体检和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测、肺功能测定以及心理评估等,以评估其身体和心理状况。
3. 专业评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医生或专家进行评估,根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文献资料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意义1. 保护劳动者权益: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权益保护的依据。
一旦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患者,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并获得相应赔偿。
2. 预防职业病发生:通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鉴定,可以及早发现并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对于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劳动者,也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3. 促进工作环境改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果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少劳动者暴露于有害因素的风险。
四、存在问题1. 诊断和鉴定标准不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部分职业病患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 职业史、既往史证明;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有关材料。 ❖ 健康损害证明*(修改稿)
❖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 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观察对象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省规范) ❖ 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 1.在岗期间体检 ❖ 属职业禁忌的(列明禁忌的原因,如:职业禁忌证、
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 ❖ 处理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应列明异常指标、“观察 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病目录补充修订机制 ❖ 2.提出半开放式的职业病目录的思路。
❖ 制定将职业病纳入目录的准入程序。建议制定一个 技术性文件,作为认定职业病的原则。对急需新增 或补充的职业病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 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加以认定,并在进入目录前对其 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
疑似职业病
❖ 本规范规定个体检查结论中的“疑似职业病”,只是 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报告设置的报告 术语。凡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 最后确诊可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排除,应 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判断。
可疑职业病(续)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 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 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定义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