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民法的适⽤与解释
⼀、民法的适⽤:民法的适⽤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
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般法。
2、强⾏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般性条款。
⼆、民法的解释:分为⽂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理解释:⼜称⽂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句的字义或⽂义所进⾏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切情事,依推理⽽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种: (1)扩张解释。
⼜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句的⽂义解释不⾜以表⽰⽴法的真意时,⽽扩张该条⽂⽂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称缩⼩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的⽂句含义过于⼴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的解释。
(3)反⾯解释。
⼜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的意思进⾏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解释,以类推适⽤法律。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民事权利。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是重中之重,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 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 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 在此范围内, 有充分的自由, 可实施任何行为, 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 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 不仅得不到保障, 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 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 谓之权限。
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 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 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 并可转让。
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 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 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 没有排他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民法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内容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总则第3~10条的规定中,有的条文直接用原则命名,如第5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6条规定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第8条规定的“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1、平等原则(略)2、自愿原则(略)3、公平原则(略)4、诚信原则(略)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民事活动虽然是私法关系,得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这是与家规、校风相对应的;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
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可见公序良俗的原则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律可遵循时,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这里是给习惯画出的红线,即适用习惯处理民事关系,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一是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二是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依习惯处置;三是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讲解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
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意思说。
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
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2017司法考试大纲
2017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制定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于5月19日与考生见面,这是司法考试命题和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依据,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及全文解读。
一起来看看2017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吧。
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_2017司法考试大纲全文解读2017司法考试大纲下载:点击进入与2016年相比,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为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科目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考点。
二是为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对民法科目相关章节内容及考点进行了调整完善,确保与《民法总则》规定一致。
三是根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发展,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等科目的考点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根据2017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
四是在考试说明中明确,在数个试点考场采取部分试卷计算机答题的方式。
此外,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政策继续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刑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台,和2016年相比,今年刑事诉讼法的变化较小,主要的变化集中于一个程序和四个文件(新增三个,删除一个),请考生重点掌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个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制度,请考生重点掌握:(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左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还有,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4题,每题1分,共24分。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乙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乙并没有强迫甲实施违反其内心意愿的行为,故没有违反自愿原则,A错误。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中,并没有因乙的行为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故B错误。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题中,乙所实施的行为也没有导致出现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结果,故C也是错误的。
关于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甲、乙在交往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应因为自己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不利后果,故D正确。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诚实信用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 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 《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 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A.合同成立前,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 欲出售房屋一套, 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
2日后, 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 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 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 造成乙一定的损失。
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 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 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再如, 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 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
如租赁关系终止后, 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 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
雇佣合同终止后, 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 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2017民法考试大纲
2017民法考试大纲2017年民法考试大纲一、民法概述1.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效力范围与适用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 监护制度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法人1.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2. 法人的成立和终止3. 法人的组织机构4. 法人的民事责任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4.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五、代理1.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2. 代理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3. 代理行为的效力4.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六、时效与期限1.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2. 时效的中断和延长3. 期限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七、物权1.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3. 物权的保护4. 物权的冲突和解决八、合同法1.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 合同的成立3. 合同的效力4.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5. 违约责任九、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类型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4. 特殊侵权责任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3. 家庭关系4.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5.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十一、继承法1.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2.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3.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行使4. 继承的放弃和丧失十二、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 民事诉讼的管辖3. 民事诉讼的程序4. 民事诉讼的执行本考试大纲旨在帮助考生全面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提高考生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考生应根据大纲要求,系统学习民法的各个部分,深入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掌握民法的适用方法和技巧,为通过民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考生还应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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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民法大纲变动内容参照钟秀勇对《民法总则》的解读。
内容如下:《民法总则》之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1条—第12条)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条—第25条)第二节监护(第26条—第39条)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条—第53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条—第56条)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7条—第75条)第二节营利法人(第76条—第86条)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87条—第95条)第四节特别法人(第96条—第101条)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条—第108条)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条—第132条)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33条—第136条)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37条—第142条)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条—第157条)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条—第160条)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61条—第164条)第二节委托代理(第165条—第172条)第三节代理终止(第173条—第175条)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条—第187条)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第199条)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条—第204条)第十一章附则(第205条—第206条)《民法总则》最重要的考点讲解一、期间的计算规则(一)《民法总则》之规定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规范内容例1甲向乙出卖汽车。
①若买卖合同约定“甲自12月15日起2个月内交车。
”起算点为12月16日。
2月为到期月,2月15日为对应日,系期间的最后一日。
2个月的期间于2月15日(24点或者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
若甲于2月16日以后才交付汽车,构成“迟延履行”。
②若买卖合同约定“甲自12月31日起2个月内交付。
”起算点为1月1日。
2月为到期月,但无对应日(2月无31日),所以,以2月的末日(28日;润年则为29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个月的期间于2月28日(润年则为29日)届满。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遗嘱监护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例1甲与乙系夫妻。
长子丙19岁时,国家鼓励生育二胎,经不住诱惑,妻子乙又生育了次子丁。
丁1岁时,甲、乙不幸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弥留之际,甲、乙均订立遗嘱指定(甲、乙均离世后)丁的监护人。
甲订立的遗嘱指定“由自己的父母A和B担任丁的监护人。
”乙订立的遗嘱指定“由自己的亲哥哥C担任丁的监护人。
”甲去世后第三天,乙去世。
①问题在于,甲、乙去世后,遗嘱监护人的确定,到底依谁的遗嘱为准?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也颇多反复。
一审草案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二审草案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三审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
六、成年协议监护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七、监护资格的撤销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八、宣告死亡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九、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十、法人工作人员所实施之行为归属于法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归属规范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一、法人人格否认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1甲公司全资设立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丙公司负担60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
丙于是诉请甲、乙对这6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丙证明甲利用其控制地位,多次将乙公司的财产低价转让给甲公司。
①乙公司系一人公司,甲公司为其股东。
乙对丙的600万元债务,原则上,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10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甲仅对乙负担出资义务,对乙对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②但在本例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滥用其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乙公司之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法院可判决否认乙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甲、乙对该6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①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①机关法人特别法人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③合作经济组织法人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