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维护管理办法
2024年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1. 引言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以及减少火灾对铁路运输带来的影响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
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运输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铁路局、车站、车辆段、机务段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 安全责任3.1 铁路局安全责任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目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权限,并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2 工作人员安全责任所有从事铁路运输及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发现火灾危险或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和应急疏散。
4. 消防设施4.1 安全通道铁路局应根据车辆站场、车辆段、机务段等需要,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
通道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进行灭火。
4.2 灭火器材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其有效性。
灭火器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将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4.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铁路局的车站、车辆段、机务段等单位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5. 消防演练和培训5.1 演练计划铁路局应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演练结果应进行评估和总结。
5.2 培训计划铁路局应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知识、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6. 火灾事故处理6.1 报警和疏散一旦发现火灾,相关人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进行疏散。
疏散应按照预定的安全通道和逃生指示进行,不得乱窜或拥堵。
6.2 火灾扑灭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灭火队伍,负责火灾扑灭工作。
灭火队员应具备相关灭火技能,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火灾扑灭,并与消防部门密切合作。
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管理办法

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做好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的检查、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2条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包括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和隧道防灾救援疏散通道,是为遇突发事件时事故救援、疏散旅客所设,同时兼作设备管理单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病害整治和应急抢修专用通道。
第3条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纳入铁路行车安全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一节桥梁救援疏散通道技术标准第5条桥长超过3km时,应结合地面道路情况,在桥梁两侧每隔3km(单侧6km)左右交错设置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救援疏散通道结构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救援疏散通道应设置出入门,并加锁。
第6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应与地面道路顺接,设置在铁路征地范围内,并不应影响桥下地面维修通道的使用。
第7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设置在有地面维修通道一侧时,应保证桥墩与疏散通道之间的净宽不小于3.0m。
疏散通—1 —道与梁部独立;顶部平台宜在桥墩位置,其与桥面作业通道顶面相对高差不应大于8cm。
平台顶面与桥面遮板之间的缝隙不应大于10cm,也不应小于5cm。
第8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由基础、立柱、梯梁、梯板、平台、栏杆、扶手、安全防护罩(围墙)、安全门、桥上疏散指示标识等组成;分顺坡式、折向式、旋转式三种,优先采用顺坡式、折向式;折向式、旋转式仅适用于无地面维修通道一侧。
基础、立柱、梯梁、梯板、休息平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第9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应满足均布活载标准值5.0kN/m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1.0kN/m的要求。
第10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踏步长度不应小于1.25m,宽度0.30m,高度0.15~0.17m,踏步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1条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与踏步顶面高差不得小于1.2m。
栏杆金属管材间满焊焊接牢固、可靠,焊缝锉平磨光。
栏杆钢管立柱底部与梯板预埋件应采用法兰盘连接牢固。
顶部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75m。
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动车组运行安全,现将《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技术规章编号为:TG/GWll3-2010。
TG/GWll3—2010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有效发挥其灾害监测报警、预警功能,确保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危及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的风、雨等灾害和异物侵限进行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限速或停车。
第3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是保证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装备之一,属重要的行车设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14条中一类设备进行管理。
第4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采用的现场监测设备应具有免维护或少维护功能,系统功能和设臵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经建设、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5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开通运用前,铁路局应加强对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熟悉系统功能、操作方法和管理办法,设备维护人员熟知设备性能和维护要求。
第二章系统组成第6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是风监测、雨量监测及异物侵限监控等子系统组成的集成系统。
系统采用统一的处理平台,由风、雨及异物侵限等现场监测设备,现场监控单元,监控数据处理设备,工务终端,调度所终端,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7条风、雨监测设备由风速计(含气温、气压监测功能)、雨量计组成,异物侵限现场监测设备由异物侵限监测传感器和轨旁控制器组成,监测信息传送至离监测点最近的监控单元内。
第8条现场监控单元采用模块化结构,一般设臵于沿线GSM-R基站、车站的防灾机房内。
第9条监控数据处理设备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维护终端及打印机等组成,一般设臵在与综合维修段(综合维修工区、保养点)或工务车间邻近的车站防灾机房内。
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管理办法

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的检查、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包括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和隧道防灾救援疏散通道,是为遇突发事件时事故救援、疏散旅客所设,同时兼作设备管理单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病害整治和应急抢修专用通道。
第三条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纳入铁路行车安全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锡林浩特综合维修段管辖的铁路桥隧救援疏散通道。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一节桥梁救援疏散通道技术标准第五条桥长超过3km时,应结合地面道路情况,在桥梁两侧每隔3km(单侧6km)左右交错设置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救援疏散通道结构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救援疏散通道应设置出入门,并加锁。
第六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应与地面道路顺接,设置在—1 —铁路征地范围内,并不应影响桥下地面维修通道的使用。
第七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设置在有地面维修通道一侧时,应保证桥墩与疏散通道之间的净宽不小于3.0m。
疏散通道与梁部独立;顶部平台宜在桥墩位置,其与桥面作业通道顶面相对高差不应大于8cm。
平台顶面与桥面遮板之间的缝隙不应大于10cm,也不应小于5cm。
第八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由基础、立柱、梯梁、梯板、平台、栏杆、扶手、安全防护罩(围墙)、安全门、桥上疏散指示标识等组成;分顺坡式、折向式、旋转式三种,优先采用顺坡式、折向式;折向式、旋转式仅适用于无地面维修通道一侧。
基础、立柱、梯梁、梯板、休息平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第九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应满足均布活载标准值5.0kN/m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1.0kN/m的要求。
第十条桥梁救援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踏步长度不应小于1.25m,宽度0.30m,高度0.15~0.17m,踏步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与踏步顶面高差不得小于1.2m。
栏杆金属管材间满焊焊接牢固、可靠,焊缝锉平磨光。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的各类车站、车辆、区段以及配套设施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工作应按照防火防灾、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消防宣传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铁路车站、区段等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发生,确保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铁路车站、车辆等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根据车站、车辆、区段等不同工作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第十条铁路车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确保火灾时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十一条铁路车辆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装置,探测和报警火灾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铁路区段应当设置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及时疏散和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具,喷淋系统等,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和消除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
隧道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隧道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隧道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隧道安全运行,保障隧道运行效率,保障隧道的使用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隧道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隧道的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应急处理等。
第二章隧道管理机构第三条隧道管理机构是指负责隧道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隧道的管理、维护和运行。
第四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隧道管理相关的资质和资格;(二)拥有经验丰富的隧道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隧道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设立相关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隧道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隧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理隧道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隧道的运行数据、维护记录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隧道运行维护管理第九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隧道运行维护计划,包括日常巡检计划、维修计划、保养计划等。
第十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隧道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隧道内部设施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对隧道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隧道设施维修体系,包括设备维修、设施维修等,确保隧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隧道的通风、排水等设施进行检查,保障隧道内部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对隧道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保障隧道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隧道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隧道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隧道服务的品质、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
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动车组运行安全,现将《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技术规章编号为:TG/GWll3-2010。
—1—TG/GWll3—2010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有效发挥其灾害监测报警、预警功能,确保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危及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的风、雨等灾害和异物侵限进行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限速或停车。
第3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是保证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装备之一,属重要的行车设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14条中一类设备进行管理。
第4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采用的现场监测设备应具有免维护或少维护功能,系统功能和设臵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经建设、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5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开通运用前,铁路局应加强对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熟悉系统功能、操作方法和管理办法,设备维护人员熟知设备性能—2—和维护要求。
第二章系统组成第6条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是风监测、雨量监测及异物侵限监控等子系统组成的集成系统。
系统采用统一的处理平台,由风、雨及异物侵限等现场监测设备,现场监控单元,监控数据处理设备,工务终端,调度所终端,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7条风、雨监测设备由风速计(含气温、气压监测功能)、雨量计组成,异物侵限现场监测设备由异物侵限监测传感器和轨旁控制器组成,监测信息传送至离监测点最近的监控单元内。
第8条现场监控单元采用模块化结构,一般设臵于沿线GSM-R基站、车站的防灾机房内。
第9条监控数据处理设备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维护终端及打印机等组成,一般设臵在与综合维修段(综合维修工区、保养点)或工务车间邻近的车站防灾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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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是在铁路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发生列车火灾等事故时,保摩人员疏散救援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
为加强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及高速铁路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的维护管理,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的设置和功能等应符合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经建设、运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属于消防设施的,还应满足国家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投入运用前,建设单位要组织验收测试,并完成对维护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应符合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系统组成
第六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由疏散救援设施、防灾通风系统、水消防系统、应急照明、应急通信、应急供电、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等设备设施组成。
第七条疏散救援设施包括横通道及平行导坑、疏散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及防护门(不含设备洞室防护门)、安全扶手、疏散导向标线、列车停车标线等设施。
第八条防灾通风系统包括风机、风阀、相关电气及控制设备、通风机房、通风井及风道等。
第九条紧急救援站设置的水消防系统主要包括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水池(箱)、消防泵等设施。
第十条应急照明包括隧道及其横通道的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相应标志灯等。
第十一条应急通信主要包括通信光电缆、应急电话和应急广播、视频采集等设施。
第十二条应急供电包括应急供电设备及相关供电电缆等。
第十三条遂道内的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由监控主站(机)、主控制器、就地控制器(远程站)、集中监控盘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对遂道内通风、照明、消防泵等设备进行监控。
监控终端可根据运用维护管理需求设置。
第十四条防灾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应急供电、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等采用远程遥控、现场手动控制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
第三章维护管理分工
第十五条防灾疏散救援系统设备的维护分工如下:工务:
横通道及平行导坑、疏散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及防护门、通风机房、通风井、风道、风阀;安全扶手、疏散导向标线、列车停车标线;应急照明;用电电压为380v 的防灾通风设备;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水池(箱)、消防泵、紧急救援站消火箱及防烟面具;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主控制器、就地控制器(远程站);设置于工务段的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监控主站(机),集中监控盘,设置于工务段的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终端。
通信:应急通信设备、通信光电缆、视频采集设备、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通信通道。
供电:用电电压为10kV的防灾通风设备。
设置于车站的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监控主站(机)由车站维护;设置于铁路局中心机房或调度所的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监控主站(机)由铁路局信息所维护。
应急供电的维护分工由铁路局在本局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确定的维护分工,划定具体的维护管理分界点,明确相关设备维护单位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各设备维护单位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疏散救援设施的维护单位要定期组织各设备维护单位沟通维护情况,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铁路局应合理安排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设备的维护投入。
第十九条工务段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配置相应的工器具,确保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设各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设备维护单位应执行各项检查维护制度,掌握设备状态变化,及时整治设备病害。
第二十一条设备维护单位根据自身检查维护能力,对关键部件、系统软件等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委外维护方式。
第二十二条设备维护单位要按照维护分工建立健全相关设备台账、设备检修运用手册及相关管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护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设备检查维护记录,并按规定填写,保证相关数据记录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设备维护单位应利用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指导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的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国家和总公司未规定的,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疏散救援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
(一)横通道、平行导坑、疏散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的检查周期,普速铁路每半年一次,高速铁
路一年一次;通风机房、通风井及风道、风阀应每半年检查一遍。
重点检查衬砌结构、渗漏水、路面、紧急救援站站台面、风阀和排水设施等设各状态。
相关检查内容应填入设备检查记录本。
(二)应急照明灯具应每季度检查一遍,指示灯、标志标牌每半年检查一遍,安全扶手、疏散导向标线、列车停车标线等辅助设施应每年检查一遍。
(三)横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及紧急救援站等疏散救援设施的防护门应每季度检查一遍。
重点检查防护门锈蚀、破损、开闭、积水等情况,防护门门框墙、门框、结构变形、断裂、脱落情况。
(四)及时更换缺损的应急照明灯具,刷新、更换各类指示灯、标志标牌;定期保养防护门;定期维护紧急救援站站台面,横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及紧急出口的路面。
(五)横通道、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通风机房、通风井及风道,应参照相应的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中隧道劣化等级评定要求,纳入年度桥遂设备秋检并进行状态评定。
对A级劣化处所,应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治;当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采取相应的限速措施,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尽快安排整治。
第二十七条防灾通风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
(一)每半年对防灾通风设备状态检查一遍。
重点检查
风机外观、连接电缆状态、风机控制柜指示灯显示、相关电气及控制设备状态等。
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每年至少对设备试运转
(二)建立专门的防灾通风设备检查记录台账。
每次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检查、修理台账。
故障时,应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和安排维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通信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参照铁路通信相关维护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应急供电设备及相关供电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要求,由铁路局在本局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条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水池(箱)、消防泵、紧急救援站消火箱及防烟面具等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测试和维护要求,由铁路局在本局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同时应满足国家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施工检修按照既有营业线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大修、更新改造投资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遂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大修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由铁路局参照国家和总公司相关验收标准制定。
第三十四条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铁路局应按国家和总公司有关标准组织验收,不符
合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