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高于基本条款-word范文 (20页)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其中包含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基本的条款外,保险合同还可能包含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防范。
本文将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别约定的含义和作用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对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和规定的条款。
它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相辅相成,对于强调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约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设置,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比如,在车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以更好地保障车辆的价值。
此外,特别约定还可以明确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责任和额外的保险责任,以弥补基本条款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二、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附加条款是指对保险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的额外条款。
它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被保险人的需求而添加,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附加条款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附加条款可以增加保险责任的范围。
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附加条款可以额外承担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或进口药品费用,从而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其次,附加条款还可以对某些风险进行特别约定,明确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附加条款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会包含,具体是否需要添加附加条款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来决定。
三、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在解释上,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应当与基本条款共同解释,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的解释应更注重保险合同的合理意图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上,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应用。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序言:本特别约定模板适用于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保险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别约定如下条款:一、被保险人范围1. 甲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甲方本人。
2. 甲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其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
二、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涵盖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等;(2)疾病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疾病住院等;(3)财产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损失、财产丧失等。
2. 甲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不涵盖以下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2)战争、罢工、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4)其他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乙方特别约定,保险金额为合同生效后的10倍年收入。
2. 甲方特别约定,保险金额为合同生效后的15倍年收入。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乙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1年,可选择续保。
2. 甲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3年,可选择续保。
五、解约与退保1. 乙方特别约定,甲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可随时解约,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
2. 甲方特别约定,甲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解约,如有解约需求,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六、索赔与理赔1. 乙方特别约定,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
2. 甲方特别约定,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向乙方报案。
七、其他约定1. 本特别约定模板仅为示范性文本,具体的特别约定条款应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结果而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特别约定模板仅适用于一般性的保险合同,对于特殊性质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案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一、保险责任1.保险人经乙方同意,对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负有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乙方缴费后在本合同期间内享受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进行的赔付。
2.乙方保险费根据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保费详见乙方保费表。
三、保险期间与终止1.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2.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可与保险人续签新的保险合同,但需重新评估风险和重新确定保险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终止:(1)乙方死亡;(2)乙方明确表示不续保;(3)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
4.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享受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及赔付1.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
2.对于由此导致的身故,保险人会按保险金额的全部进行赔付。
3.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保险人根据残疾程度和残疾等级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4.保险人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有赔付责任,以医疗费用发票为凭证,赔付比例根据保险金额的一部分确定。
五、保险金申请1.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申请,申请应提供完整的保险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2.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赔付。
六、健康告知与诚实信用原则1.乙方在申请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以及曾经的疾病史,否则保险人可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2.乙方应遵守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期间内如有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_投保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就保险合同的以下内容做出如下特别约定:一、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 本合同以下险种的特别约定:(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修理费用或赔偿责任。
2. 特别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金额提高至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3. 特别约定免赔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减少免赔额至__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4. 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延长: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将保险期间延长至_______,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二、特别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分期支付保险费,每期支付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每年按时通过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三、特别约定理赔处理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理赔申请快速处理,保险公司同意在接收到理赔申请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支付赔偿。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在线理赔方式,可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并提供在线理赔服务。
四、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终止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在终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五、特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1. 任何一方对本保险合同有争议,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2. 被保险人特别希望将争议解决方式设定为诉讼方式,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2018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2018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本(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有限公司 ___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018年保险合同,保险单-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保险单篇一: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合同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一)被保险人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一)保险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引言本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以下简称“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额外添加或者修改,以适应特定情况或者风险。
特别约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提供更全面和具体的保险保障。
2.保险合同信息受保人:投保人:保险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3.特别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风险情况,特别约定以下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4.特别约定二:免赔额为了保证保险费的合理性和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特别约定以下免赔额:5.特别约定三:保险期限和续保a) 保险期限: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
b) 续保: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可以选择续保或者不续保。
如欲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具体日期)提前(具体天数)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6.特别约定四: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特别约定以下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a)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付款)b) 保险费期限: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具体天数)内支付完毕。
7.特别约定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为保证理赔顺利进行,特别约定以下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的相关事项:a) 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请投保人或者受保人在(具体天数)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b) 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尽快进行事件调查和理赔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会在(具体天数)内给予理赔答复。
8.特别约定六:争议解决如发生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9.特别约定七:其他事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添加)10.特别约定生效与解释1)本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是主合同的补充。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就其财产或人身安全向乙方投保,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特别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1.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甲方所有或管理的财产/人身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财产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应确保投保标的的合法性及保险价值的真实性。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投保的标的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条件和限制,按照本合同的一般条款执行。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2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和保险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4.2 保险期间届满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保。
第五条索赔与赔付5.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第六条特别条款6.1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方面达成特别约定。
6.2 特别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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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高于基本条款篇一: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的范围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