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

案例:借贷纠纷案例与解读案例一:张某的借贷风险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急需资金来支持他的新项目。
由于没有足够的担保物品,他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最终,张某决定向刘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刘某作为借贷人,向张某提供了贷款。
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束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有权要求张某按时偿还本息。
然而,由于张某的项目失败,他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刘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追回借款。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刘某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建议对于借贷人而言,应该仔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没有足够的担保措施,借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不予贷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如果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借贷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案例二:王某的抵押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购房者,他希望能够取得按揭贷款来购买房屋。
王某在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而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上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这个原因,银行拒绝了王某的贷款申请。
王某打算改变策略,他找到了李某,希望通过向李某抵押房产来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并且王某将房屋的权属证明转交给了李某。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作为抵押权人。
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一旦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李某有权通过执行抵押权来追回借款。
然而,由于房屋本身存在权属证明上的问题,王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李某找到了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即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建议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确保自己能够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发现有关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应当及时找到相关部门解决。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接受抵押贷款之前,应仔细审查并确保抵押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金融贷款典型案例

金融贷款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金融贷款的典型案例:
借款人A 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银行根据A 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后,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A 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A 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他无法按时足额还款。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A 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 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表示愿意尽力还款。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 同意分期偿还贷款,银行也同意放弃部分罚息。
这个案例中,借款人A 因生意原因向银行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个案例提醒借款人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过度借贷。
同时,银行在放贷时也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加
强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当发生贷款违约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希望这个案例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金融领域,纠纷类型繁多,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一、股权纠纷: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
通过法律诉讼,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了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
二、债权纠纷:甲公司借贷给乙公司一定金额,但乙公司未按时还款,引发债权纠纷。
通过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三、担保纠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导致担保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金融诈骗纠纷:某个投资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最终发现是一场金融诈骗。
该案件由警方介入调查,投资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纠纷:某人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外汇交易纠纷:某人在外汇交易中发生亏损,怀疑交易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通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交易平台需要赔偿其亏损部分。
七、证券欺诈纠纷:某公司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八、信托纠纷:甲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乙公司作为受益人,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
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九、资金挪用纠纷:某公司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引发资金挪用纠纷。
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并追回了一部分受害者的资金。
十、金融产品合同纠纷:某人购买了金融产品,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相应的回报。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金融机构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担保纠纷、金融诈骗纠纷、保险纠纷、外汇交易纠纷、证券欺诈纠纷、信托纠纷、资金挪用纠纷和金融产品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纠纷。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银行败诉案例

银行败诉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银行在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甚至会因为自身的失误而败诉,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损失。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银行败诉案例来探讨银行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家知名银行与一位客户之间的借贷纠纷中。
客户在办理贷款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客户发现银行对利率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客户需要支付的利息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客户多次向银行提出质疑和投诉,但银行始终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最终客户不得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客户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银行在利率计算上存在错误,并且客户在多次提出质疑后,银行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
法官最终做出了判决,裁定银行需向客户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并撤销原合同。
这对银行来说无疑是一次失败的案例,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利益,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了后续的纠纷。
其次,银行在客户提出质疑后,是否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是否给予了客户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
最后,银行在面对诉讼时,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是否能够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为了避免类似的案例再次发生,银行需要从自身出发,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银行应当尽可能明确和详细地列出各项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地方。
在客户提出质疑时,银行应当及时核实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避免问题扩大化。
在面对诉讼时,银行需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据,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总之,银行败诉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银行在业务中要谨慎行事,尊重客户利益,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好风险控制,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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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钱 1 0 万元。
并签署了《小额联保借钱合同》商定:年利率为14. 4% ,限期为 1 2 个月 ; 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 1 0 万元。
过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执行还款义务,至 2 020xx年 8月 28 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78696.18 ,利息 ( 含罚息 )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
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送复原告本息共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花费600 元,由被告谢某、尹某肩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凭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复印件l 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构成员,互相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田户/ 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 1 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妇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钱供给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3、《小额联保借钱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 年 9 月 2 8 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署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商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限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 1 份,用以证明原告于 201 0 年 9 月 28 日向被揭发放贷款本金 1 0 万元 ;5、贷款催回收执单 5 份和领款凭据 1 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销花费6000 元的事实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状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钱是实,但当前经济困难,无力送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辩论。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交凭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凭据作以下确认 ; 原告所提交的凭据 1、 2、3、 4、 5、 6 经本院与原件查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切合凭据的真切性、合法性、关系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妇,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时期,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 2 01 0 年 9 月 2 8 日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两方商定:乙方成员 ( 曾某、谢某、尹某 ) 自发建立联保小组,从 2010 年 9月 28日起至 2012 年 9月 28日止,甲方 ( 双峰县邮政银行 ) 能够依据乙方任一小构成员的申请,签署多次借钱合同,在单调借钱人最高贷款不超出人民币 10 万元且结合小组共计贷款余额人民币 30 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发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供给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署借钱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余成员均肩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时期从借钱之日起至借钱到期后二年,借钱人申请展期或缓期的,联保小构成员持续肩负保证责任,保证时期顺延至展期或缓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含借钱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伤害补偿金和因借钱人违约以致贷款人采纳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余花费。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钱合同》,两方商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 1 0 万元,年利率14.4%,借钱限期从 2 01 0 年 9 月 28 日至 2 020xx 年 9 月 28 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送还当月利息,今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送还,若借钱人不如期送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 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早回收还没有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钱人肩负补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钱供给连带责任保证。
原揭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送还部份贷款本息,至 2 020xx年 8 月28 日止,被告曾祖风俗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花费600 元。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执行期限还没有所有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能否有官僚求被告曾某、胡某送还所有贷款本息并支付追讨花费;2 、被告谢某、尹卫国能否应该肩负保证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署的《小额联保借钱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商定清账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商定提早回收被告曾祖风俗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送复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销的追讨花费 6 00 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该肩负补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妇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妇关系存续时期,属夫妇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送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时期没有执行债务的,也能够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肩负保证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署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钱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花费供给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钱肩负共同送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付被告曾某、胡某所应肩负的借钱肩负连带清账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肩负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解说 ( 二 )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决以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裁决奏效后十天内送复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 元,至 20xx 年 8 月 28 日的利息 6928. 87 元,支付追讨花费 600 元,从 2 020xx 年 8 月 29 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商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裁决所指定的执行时期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肩负连带清账责任,被告谢某、尹某肩负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执行给付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执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 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听从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20xx 年九月八日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案代理词敬爱的审讯长、审讯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 A 银行 L 支行的拜托,指派我们担当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布以下建议:一、借钱及担保合同真切、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 ( 假名 ) 签署的《小额联保借钱合同》是两方真切意思表示,不违犯法律的强迫性和严禁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如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所以,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 ( 假名 ) 签署的《商户联保增补协议书》是两方真切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发为晋小梅的债务供给连带保证担保。
此刻,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送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如约均应该肩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合用《合同法》第52 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钱人欺骗被上诉人,伤害国家利益,所以,依据《合同法》第52 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借钱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公司利益不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公司与一般商事主风光对相同的风险与机会,遇到相同的法律保护。
所以,不可以简单地将国有公司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陈春( 假名 ) 与晋小梅同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可以合用《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因欺骗,伤害国家利益,进而以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伤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骗被上诉人伤害国家利益借钱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肩负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后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没法收回。
假如邮政银行的利益能够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切损失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