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16执业中医助理医师技能原题(17点30版本)

2016年中医助理医师技能真题/考题/试题回忆汇总第一站病案分析【07号题】7月1日第一站:病案(例)摘要1:韩某,女,30岁,已婚,职员。
2015年10月9日初诊。
患者自幼有发作性痰鸣气喘病史,多在秋季发病。
今晨突然出现鼻痒,咽痒,喷嚏,鼻塞,流涕,胸部闭塞,遂来就诊。
现症:喉中痰涎壅盛,声如拽锯,喘急胸满,但坐不得卧,咯吐白色泡沫痰液,无恶寒发热,面色青暗,舌苔厚浊,脉滑实。
(哮病,风痰哮,三子养亲汤)病案(例)摘要2:沈某,男,25岁,学生。
2015年8月19日初诊。
患者昨晨起出现上腹部疼痛,6小时候出现右下腹通医学|教育网论坛网友提供,呈持续性、进行性加剧,伴恶心欲吐,纳差,二便正常,无发热。
查体:右下腹麦氏点牙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
舌苔白腻,脉弦紧。
血常规:白细胞11×10^9/L,中性粒细胞81%,尿常规正常。
(肠痈,瘀滞证,大黄牡丹汤合红藤煎剂)【09号题】7月1日第一站:病案(例)摘要1:李某,女,65岁,已婚,农民,2016年2月9日初诊。
患者近20年来,每因受凉出现气喘咳嗽,且症状逐年家中,多次住院治疗,近2个月天气转凉后,喘促咳嗽又作。
现症:气喘胸闷,呼多吸少,动则喘息尤甚,气不得续,形瘦神惫月2日初诊。
患者乳房肿块伴疼痛半年,肿块和疼痛随喜怒消长,伴有胸闷胁胀,善郁易怒,失眠多梦,心烦口苦。
月经史无异常,查体:双侧乳房外上象限触及片块样肿块,质地中等,表面光滑,活动度好,有压痛,舌苔薄黄,脉弦滑。
(乳癖、肝郁痰凝、逍遥蒌贝散)【12号题】7月1日第一站:1、周某,男,80岁,已婚,退休干部。
2015年11月28日初诊。
患者近5年来常感心悸,伴有胸闷,加重2周。
现症:心悸眩晕,胸闷痞满,可不欲饮,小便短少,下肢浮肿,形寒肢冷,伴恶心,欲吐,流涎,舌淡胖,苔白滑,脉象...细而滑。
2、...女,38岁,干部。
2016年4月6日初诊。
...双手遇热或肥皂水烫洗后则皮肤剧痒难忍,反复发作3年。
机械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综述

机械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
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
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2001年5月18日,四川广元某木器厂木工李某用平板刨床加工木板,木板尺寸为300X25X3800毫米,李某进行推送,另有一人接拉木板。
在快刨到木板端头时,遇到节疤,木板抖动,李某疏忽,因这台刨床的刨刀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右手脱离木板而直接按到了刨刀上,瞬间李某的四个手指被刨掉。
在一年前,就为了解决无安全防护装置这一隐患,专门购置了一套防护装置,但装上用了一段时间后,操作人员嫌麻烦,就给拆除了,结果不久就发生了事故。
(案例二)2000年10月13日,某纺织厂职工朱某与同事一起操作滚筒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
5时40分朱某在向烘干机放料时,被旋转的联轴节挂住裤脚口摔倒在地。
待旁边的同事听到呼救声后,马上关闭电源,使设备停转,才使朱某脱险。
但朱某腿部已严重擦伤。
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烘干机马达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在上一班检修作业后没有及时罩上而引起的。
以上两个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
安全意识低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思想根源,我们一定要牢记:所有的安全装置都是为了保护操作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个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福东邱屹东【代理律所】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伟【被告】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本院观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因王云峰、张翠兰涉嫌合同诈骗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2013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将北京市昌平区1504号房产(以下简称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
2014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该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以该房产及北京市昌平区804号房产(以下简称某小区804房产)作为抵押,骗取北京永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永春公司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5年7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已将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以及已将1504房产、804房产抵押给永春公司的事实,通过伪造产权证明的手段,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担保的方式,骗取张某借款6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张某支付利息共计7.5万元。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非煤矿山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图 文)

非煤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图文)-------白刚1排土场坍塌事故事故经过2008年7月某曰,某大型露天矿采矿车间排土运输司机李某,8.40左右运输当班第一排土车次到排土场,现场不见无指挥员,李某未下车直接倒车到排土眉线卸车,当大箱举升到最大角度时,后轮突然下沉,汽车翻滚到排土坡面下部,当即车毁人亡。
事故原因1.司机李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没有下车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在排土眉线附近存在几条裂缝危险的情况下,强行卸车,后轮站立地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2.指挥员未按时到岗,现场安全监督与指挥失职。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强化职工劳动纪律。
2雷击爆炸事故事故经过2007年7月某曰下午,某采石场进行爆区第二次装药作业,即装前两排炮孔(第一次装药已于2天前完成,装的是后两排炮孔),现场作业共7人,当装到下午5.00左右时天下雨,爆破员请示矿主要求停止作业,矿主强令继续作业并要求快速完工,装药作业又继续进行,5.30时矿区东南方向突发雷响,装药区当即爆炸,7人被炸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1.雷击电雷管起爆网路爆炸(当时允许),导致事故发生。
2.第一次装药(预装药)严重违反当地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3.下雨天气下强行装药作业,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2.做好天气预报收听工作。
3.取缔电雷管起爆,改为非电导爆管雷管起爆。
3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经过某铁矿对其尾矿库进行清库作业,采用液压挖掘机挖掘,汽车运输。
至2011年8月某曰,清库作业已一周有余,当日下午2时左右,挖掘机司机发现站立地面出水,挖掘机开始逐渐下沉,司机试图将挖掘机行走到安全地点,所有操作无济于事,下沉速度越来越快,挖掘机越陷越深,司机只好逃离。
几分钟后,尾矿库溃坝,尾砂泥浆顺山沟而下,掩埋下游村庄部分大区域,导致12人死亡。
事故原因1.清库作业导致清淘区干滩尾砂液化,进而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律中条款项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被告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2016年6月1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至2017年5月,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被告构成违约,李某应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某违约金10万元,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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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3日,李某由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带领,前往孙某所在的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26号家属楼1单元X室看房,孙某在家接待了他们。
之后,李某和孙某来到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内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孙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11万元,李某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孙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在合同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积金贷款面签,同时李某应于面签当日支付给孙某60万元首付款,剩余51万元房款由李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于银行房款后支付给孙某,期限2个月。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孙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
事后李某再次阅读合同时,发现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且认为孙某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告知清楚,使其产生重大误解。
而孙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此为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而且在看房时已经将房屋格局进行了明确告知,房屋多出来的十多平方米的部分,无合法手续,且不在买卖协议中,但无证据证明已告知。
两人争议不下,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同时退还定金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对于该房屋非法建筑部分的存在不知情,产生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案例分析:本案是基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是经过一次看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李某认为自己对非法建筑部分不
知情,而孙某认为自己已在看房时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对于非法建筑部分及面积未有涉及,其他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无相关记载,故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行为人产生重大误解的问题,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