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是指医疗机构中用于提供氧气治疗的设备,它包括了氧气输送系统、气缸和氧气供应设备等。
由于医用氧舱涉及到重要的医疗设备和氧气的使用,所以在安全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医用氧舱的设置要求1.医用氧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2.医用氧舱的空间应具备足够的聚集供氧设备、储氧设备和氧气管道所需的空间。
3.医用氧舱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危险。
4.对于需要使用氧气的医疗设备,应将其放置在安全、稳定的地方,并保持与医用氧舱的连接通畅。
二、医用氧舱的氧气输送系统1.医用氧舱的氧气输送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供氧能力,能满足氧气治疗的需求。
2.医用氧舱的氧气输送系统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设计和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医用氧舱的氧气输送系统应具备防倒吸和防回流装置,以防止氧气污染或泄漏。
三、医用氧舱的气缸管理1.医用氧舱应设置专门的储氧设备,包括气缸和储氧罐等。
2.医用氧舱内的气缸应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医用氧舱内的气缸应固定在安全的支架上,避免发生倾倒和跌落。
四、医用氧舱的操作管理1.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氧舱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医疗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2.医用氧舱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熟悉医用氧舱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3.医用氧舱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4.医用氧舱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清理和消毒设备,以防止交叉感染。
五、医用氧舱的应急处置1.医用氧舱应设置应急开关和报警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氧气供应。
2.医用氧舱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3.医用氧舱的使用人员应学习和掌握急救知识,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总之,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到医用氧舱的设置要求、氧气输送系统、气缸管理、操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医用氧舱是指一种为医学用途而设计的设施,通常是用于给予氧气治疗或帮助患者呼吸。
医用氧舱是一种高压容器,其中充满了压缩的氧气。
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为此,本文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用氧舱的使用过程中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
2. 安全管理条例2.1 医用氧舱的选购•医用氧舱应该选择品牌知名、信誉良好、经多年市场应用验证的产品。
•选购时应检测氧舱的质量和性能,如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并保证所选氧舱的材料和设计符合安全标准。
2.2 安装和定位•医用氧舱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干燥地区,离火源和易燃物质远离,确保氧舱外部没有杂物和异物。
•在氧舱周围设置“请勿吸烟”和“高压氧气USE!”等提醒标志。
2.3 使用和操作•在使用医用氧舱时,必须了解氧舱压力、流量和用时等参数,确保在合适的参数下使用氧舱。
•在使用氧舱时,应理性分配时间和使用次数,合理控制氧舱使用量和使用时间。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备足的安全培训和氧舱使用操作培训,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预防措施。
2.4 检测和维护•医用氧舱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和安全。
•氧舱压力、流量、使用效果等方面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测时间、结果和相关信息等。
•维护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包括保养、更换零部件等,维护记录也应及时记录。
2.5 废弃处理•当医用氧舱耗尽氧气后,应将氧舱罐体内氧气按照安全规定释放干净。
•废弃氧舱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避免造成污染和安全隐患。
3. 安全预防措施•在使用医用氧舱时,应注意防火,不能使用明火等易燃物品接近医用氧舱。
•对于氧舱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各个方面,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安全。
•医用氧舱使用的门窗设计必须符合为了内部人员的安全而规定的安全门窗规范。
4. 结论在使用医用氧舱的过程中,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因素。
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氧舱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控制和机能化管理,确保氧舱的安全使用,并防止氧舱使用中产生任何不必要的事故。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是指对医用氧舱的安全运营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医用氧舱的设备安全、操作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三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的职责主体是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章医用氧舱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购医用氧舱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可靠、技术性能优良。
第七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用氧舱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对医用氧舱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处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升级,确保设备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操作人员,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操作技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医用氧舱操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明确医用氧舱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操作规范化、安全化。
第十二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医用氧舱操作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用氧舱操作人员的考核,检查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状况,及时进行补充培训和提升。
第十四条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医用氧舱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模拟各种紧急情况,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供应氧气、氧气混合气体、氧气液体的专业设备,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医用氧舱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医用氧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处理医用氧舱安全事故和隐患。
二、医用氧舱的设施和环境要求医用氧舱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保证安全、可靠、便捷地供应医疗机构所需的氧气、氧气混合气体、氧气液体等。
医用氧舱应放置在符合防火要求、空气新鲜干燥、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医用氧舱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等。
医用氧舱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确保氧气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医用氧舱的运输和使用要求医用氧舱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医用氧舱使用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证使用安全,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和私自更改运行参数。
医用氧舱的管路应具备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避免氧气泄漏、积存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医用氧舱应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和故障。
四、医用氧舱的安全技术措施医用氧舱在使用中需要实施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可靠。
例如,医用氧舱应设置压力保护装置,避免氧气超压。
医用氧舱内部应设置氧气浓度报警装置,一旦氧气浓度过高或过低,及时报警。
医用氧舱使用中应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在医用氧舱周围吸烟、明火、焊接等火源操作。
五、医用氧舱的应急预案医用氧舱的应急预案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预案和逃生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医用氧舱的各种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处理程序、报警电话和救援手段、疏散演练方案等。
应急预案应经常更新和修改,确保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是指一种用于给患者提供高浓度氧气治疗的设备。
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医用氧舱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规定。
以下是一些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医用氧舱应当是具备相关认证和资质的合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安装医用氧舱的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如通风、消防设施等。
2. 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医用氧舱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证书。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3. 设备维护和检修:医用氧舱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制造商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4. 安全防护措施:医用氧舱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例如,禁止在医用氧舱内吸烟、使用火源或易燃物品等。
同时,在患者接受氧气治疗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 废弃物处理:医用氧舱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如氧气瓶、管道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处理。
废弃物应分类清理,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或回收。
总之,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患者接受氧气治疗期间的安全和有效性。
进行医用氧舱治疗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医用氧舱是指用于提供医用氧气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中,旨在为患者提供高纯度的氧气治疗。
为了确保医用氧舱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
二、医用氧舱设备及维护1. 设备要求(1)医用氧舱应该是由经过认证的厂家生产的高品质设备,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2)医用氧舱内的仪器仪表应具备精准可靠的测量功能,并配备报警装置,确保患者可以随时获得及时的氧气供应。
2. 检修维护(1)医用氧舱的检修维护应该由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
(2)定期对医用氧舱进行巡检,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对医用氧舱进行常规保养,包括设备清洁、零部件更换、管道清理等,以确保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三、医用氧气管道1. 管道安装(1)医用氧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医用氧气管道的材质应选用高品质的不锈钢材质,确保管道的耐腐蚀性和密封性。
2. 管道标识和维修(1)医用氧气管道应进行标识,明确管道的用途和流向。
(2)管道维修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医用氧舱使用1. 患者安全(1)使用医用氧舱治疗氧气的患者应按照医嘱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使用安全。
(2)停止使用医用氧舱时,应将所有设备关闭,并及时清理和消毒,以确保下一位患者的安全。
2. 防火安全(1)医用氧舱内禁止吸烟,并且禁止使用明火或者其他易燃物品。
(2)在医用氧舱周围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以提醒医护人员和患者注意防火安全。
五、应急管理1. 紧急事件应对(1)医用氧舱应设有应急开关,方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氧气供应。
(2)医用氧舱应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装备,以应对突发火灾。
2. 应急预案(1)医疗机构应编制医用氧舱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急救等措施。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医疗单位及医疗器械销售公司需对医用氧舱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氧气的安全使用。
因此,本文旨在规定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员医疗单位或销售公司需设立专人负责医用氧舱的管理工作,承担氧气罐的进出、检测、维修等一系列工作。
储存安全医用氧舱须保持干燥、通风、无毒有害气体,存放区不得与火源、烟雾等存在,且由专人负责看守。
检验管理医用氧舱日常检查应检测氧气压力是否正常,储运中是否有变位、碰撞、腐蚀等损坏情况,同时在每次送货之前对氧气罐进行检测,确保氧气罐无任何问题才合格上路。
安全操作医用氧舱在使用过程中,由专人负责才可使用,确保使用的时候不会发生任何突发情况。
同时,操作人员需佩戴防静电、防火装备,严禁拆装氧气罐,并做到如厕后更衣换装。
废弃处理医用氧舱内使用完毕的氧气罐需及时处理,不宜乱丢乱扔,在传递等过程中需严格执行无损坏、不泄漏的操作。
安全预防措施做好说明书销售商应该为每个医用氧舱附上使用说明书,并指导医疗单位操作人员使用、保养以及储运注意事项。
培训操作员医疗单位应该对氧气罐操作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确保操作员了解并掌握氧气罐的相关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安全提示在医疗单位或销售商内部要设置氧气罐的使用规定、操作注意事项及危险提示标语,在不同场所,针对不同操作人员要设置专门的操作规定,确保使用氧气罐时不发生危险。
预防措施氧气罐不能和易燃易爆气体、危险化学药品同存放;安装氧气罐的场所不得启用明火,不得有任何电器设备的开关操作;氧气罐的运输应当手柄朝上,并整装整齐;操作人员在组装和拆卸氧气罐时,不得有烟火和易燃物质。
结论医用氧舱是医疗单位不可缺少的器材,必须始终保持安全运输、安全贮存。
为此医疗单位及销售商需设立专人工作,负责氧气罐的进出、检测、维修等一系列工作,并严格按照使用规范操作、保养、清洗氧气罐,确保使用氧气罐时不发生危险,才能保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良好的体验和更好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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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
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
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
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
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第二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
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
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
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第三十八条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