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04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
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七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增加了安全管理和资料保管制度、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舱内护理技术、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修改了氧舱消毒隔离制度等。
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学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氧气加压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一、急症适应证二、非急症适应证禁忌证一、绝对禁忌证二、相对禁忌证常用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婴幼儿高压氧治疗方案三、减压病治疗方案四、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四、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关于停止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的函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医用高压氧舱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的医疗设备。
合理使用、规范操作氧舱不仅能够确保临床疗效,而且可以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为此,制定氧舱质控总则如下:一、使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二、氧舱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卫生部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氧舱购置、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经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四、氧舱应使用医用氧或液态氧。
五、应掌握临床适应症和禁忌症,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六、氧舱配备适当、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医师、护士、技师)。
第二章氧舱操作常规一、开舱前准备(一)氧舱设备应处于安全备用状态。
1、贮气罐压缩空气卫生学要求及贮气量应符合GB12130规定,贮气罐内气体必须冷却,压缩机出口气温小于37℃,压缩空气气源压力不低于0.5MPa(表压,下同)。
2 、氧气气源有保障,面罩吸氧时,供氧压力应保持在0.4MPa-0.6Mpa范围内,氧气卫生学要求符合GB12130规定。
3 、操纵台上各加减压和供排氧阀门已关闭,氧舱压力表、氧气表回位应在零。
4、测氧仪应处于可靠的使用状态,声、光报警装置良好,氧探头在使用期内。
5、照明(包括应急照明)、空调、电视监视、对讲系统、报警系统、负压吸引装置、吸排氧装置连接完好。
6、递物筒处于关闭状态,过渡舱处于安全备用状态。
7、消防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二)入舱前宣教1、向病人告知高压氧治疗目的、注意事项、熟悉吸氧面罩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2、病员首诊发“病人进舱须知卡”(附三)或“病员须知制度”上墙。
(三)病人入舱前准备1、病人必须经高压氧专科医师会诊确定指征后方可安排进舱治疗。
2、病人进舱前,医师应详细了解病史、明确诊断,进行生命体征及专科检查及必要处置,并记录门诊或住院病志。
3、对于确诊为急性坏疽、芽孢杆菌感染等传染病者应单独开舱。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是指一种用于给患者提供高浓度氧气治疗的设备。
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医用氧舱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规定。
以下是一些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医用氧舱应当是具备相关认证和资质的合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安装医用氧舱的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如通风、消防设施等。
2. 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医用氧舱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证书。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3. 设备维护和检修:医用氧舱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制造商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4. 安全防护措施:医用氧舱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例如,禁止在医用氧舱内吸烟、使用火源或易燃物品等。
同时,在患者接受氧气治疗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 废弃物处理:医用氧舱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如氧气瓶、管道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处理。
废弃物应分类清理,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或回收。
总之,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患者接受氧气治疗期间的安全和有效性。
进行医用氧舱治疗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康复治疗、氧舱内抢救、氧舱内手术以及治疗高气压对机体损伤的一种特殊的医疗设备,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属高气压医学范畴。
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高压氧舱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制度。
1.购置医用氧舱的基本条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以上或核定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用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申请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论证同意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准入后,颁发《医用氧舱设置准入书》方可购置。
3.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已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合格的医用氧舱。
4.使用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
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经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用于氧气治疗的设备,其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1.设备检查与维护医用氧舱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检查内容包括氧气供应装置、压力表、流量计、控制系统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压力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2.操作规程医护人员在使用医用氧舱前应接受专门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何正确开启和关闭医用氧舱、调节氧气流量、定时清洁设备等,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3.用氧量控制医用氧舱应配备流量计和压力表,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医生的嘱咐调节氧气流量,并密切观察氧气供应的压力,确保患者得到合适的氧气浓度。
4.警报装置医用氧舱应装备有警报装置,一旦出现氧气流量异常、氧气压力不稳定等情况,警报装置应及时发出声音或光线信号,提醒医护人员检查和处理。
5.安全防护医用氧舱的操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此外,医用氧舱应远离火源和易燃物,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氧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
6.应急处理医用氧舱应配备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在发生火灾或氧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医护人员应迅速进行处理。
并在事后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7.文明用氧医用氧舱是一种医疗资源,使用者应文明用氧,避免浪费。
医护人员应帮助患者正确使用医用氧舱,避免氧气浪费和不当使用。
总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氧舱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第 2 页共 2 页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是一种用于给予患者高浓度氧气的设备,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为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提高治疗效果,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氧舱设备和环境要求1. 氧舱的选用和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2. 氧舱必须设置在通风良好、无明火和易燃物品的地方。
3. 氧舱内应保持干燥,空气湿度不应超过60%。
4. 氧舱内的温度应控制在20-25摄氏度之间。
5. 氧舱应配备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三、氧舱的操作和使用规范1. 氧舱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操作技能。
2. 氧舱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医疗程序和操作规范,不得随意调整氧气流量和浓度。
3. 氧舱进入患者必须经过医生的临床判断和指导,不得擅自使用。
4. 氧舱的入舱和出舱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确保患者的安全。
5. 氧舱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火种,并严禁携带易燃物品进入。
6. 患者在氧舱内的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生报告,并根据医生的指示调整氧气流量。
四、氧舱的维护和保养1. 氧舱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消毒等工作。
2. 氧舱的消毒要求符合医疗器械消毒的规范,使用合适的消毒剂,并按要求进行消毒周期的监测。
3. 氧舱的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氧舱使用过程中的设备记录和维护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参考和查阅。
五、紧急情况处理1. 氧舱内如发生火灾、设备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患者和设备的安全。
2. 氧舱内的火灾应立即关闭氧气供应开关,并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必要时迅速疏散患者。
3. 在紧急情况处理中,操作人员应根据培训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和医生。
六、总结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设备和环境要求、规范的操作和使用、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本医用氧舱是一种用于给予患者辅助氧疗的设备,在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被广泛使用。
在使用医用氧舱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医用氧舱的安全操作规范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医用氧舱的结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2. 在使用医用氧舱之前,必须先进行检查,确保各部件完好,防止漏气、电气问题等安全隐患。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或使用不合适的附件。
4. 使用过程中需保持设备通风良好,避免过度使用氧气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5. 不得在医用氧舱内吸烟、使用明火、喷洒易燃物品等。
二、医用氧舱的安全防护措施1. 氧气使用必须遵循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氧气流量和压力,防止过度给氧导致患者吸氧不足或氧中毒。
2. 医用氧舱上必须设有标识,明确标注“仅限医疗使用”、“易燃”等警示信息。
3. 定期检查医用氧舱的进气口和排气口,确保畅通,防止氧气积聚和窒息等危险。
4. 对医用氧舱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清除积尘、检查氧气管路等,避免设备老化和故障引发意外。
三、医用氧舱的事故应急处理1. 在发生突发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医用氧舱,采取急救措施,保护受伤患者,并及时报警。
2. 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医用氧舱的氧气供应,同时使用灭火器等工具进行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3. 在医用氧舱内发生意外情况时,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医用氧舱的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1. 医用氧舱的生产商必须遵循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
2. 医疗机构需建立医用氧舱的风险评估制度,对设备的使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措施。
3. 医用氧舱的质量问题和事故记录应及时反馈给生产商,以便其进行产品改进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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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010-04-27 14:49:13 来源:中国洁净室信息网作者: 【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医用氧舱临床使用的安全,特制定《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第二条《技术要求》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加压介质为空气或氧气的医用氧舱。
第三条《技术要求》是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安全运行的最基本要求,在用氧舱的修理、改造、检验必须执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舱体及舱内设施
第四条在用氧舱的人均舱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舱体内径≤20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1.5m3;
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0m3;
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5m3。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拆除部分吸氧面罩和座位,减少进舱治疗人员。
第五条在用氧舱采用外开式开门结构时,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其锁定压力不大于0.02MPa,复位压力不大于0.01MPa。
第六条凡对舱体结构进行改造的氧舱,改造后应按GB12130-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对开孔处的角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并对舱体应进行气密性试
验。
重点检查焊缝质量和密封面的密封情况。
第七条在用氧舱观察窗的有机玻璃材料应符合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规定的一级品要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更换:
1.发现有机玻璃存有老化银纹;
2.有机玻璃使用时间满10年;
3.加压次数大于5000次。
第八条在用氧舱的内部装饰材料(包括表面装饰板、地板、座椅、床及柜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九条多人在用氧舱的加压介质必须采用空气,舱内氧浓度不应超过25%,氧舱控制台上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
测氧仪应准确、可靠,选用的量程应为100%,误差不大于1%,当舱内氧浓度超限(超过25%)时,测氧仪应能自动声光报警。
测氧仪的取样口应位于氧舱舱内中下部,并伸出装饰板外。
第十条舱内应配置低毒、高效灭火器材,并在放置处标有明显标志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在用氧舱所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测氧仪、测温仪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三章电气系统
第十二条在用氧舱舱内电器导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并应露出舱内装饰层外,以便检修。
舱内所有接线头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
纯氧加压舱的舱内导线应采用暗装形式,不能被患者接触。
电气系统必须满足本质安全型线路。
第十三条氧舱舱内固有电器电压不应大于24V。
舱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四条在用氧舱内不得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电机控制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照明控制、动力控制等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器件。
若氧舱内必须设置带有电动的电气装置,舱内电气应采用能承受舱压的防爆电器,并应在氧舱外配有短路及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输入在用氧舱内的电源应配置相应的馈电隔离变压器。
第十六条多人舱和纯氧加压舱必须采用外照明。
第十七条纯氧加压舱舱内床垫应采用防静电材料,舱内话筒应采用压电陶瓷片式,应急按纽应采用SSR(固态继电器)制成。
第十八条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第四章供气、供氧系统
第十九条供、排氧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件应采用紫铜或不锈钢材料,管系密封垫片必须采用铜质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二十条采用空气加压的在用氧舱,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
当采用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必须在供气系统中设置油水分离和空气滤清装置,并应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一条舱门开启机构的液压介质必须采用无油介质。
第二十二条在用氧舱管系的呼气阻力应不大于300Pa。
第二十三条在用氧舱的舱内、外均应装置快速开启的应急排气装置,当在用氧舱所有排气装置及应急排气装置开启时,从舱内最高工作压力降至0.01MPa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双人氧舱降压时间≤1.0min;
小型氧舱降压时间≤1.5min;
中型氧舱降压时间≤2.0min;
大型氧舱降压时间≤2.5min。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用氧舱修理改造完成后,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氧舱使用登记手续,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氧舱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必备以下规章:
1.氧舱操作规章;
2.氧舱系统各部门管理规章;
3.氧舱应急情况处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氧舱使用单位应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进舱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则,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电子游戏
机、各类油脂等;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进舱。
第二十七条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卫生部医政司指定的培训中心签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氧舱的定期检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经检验不符合GB12130-95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修理、改造或判废。
第二十九条从事在用氧舱检验的单位或组织,必须经劳动部审查批准;从事氧舱修理、改造的单位,应是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劳动部和卫生部共同指定的单位。
从事氧舱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技术要求》由卫生部、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