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规程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一、设备要求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2.设备应具有独立的压力调节系统,能够将舱内压力调节到所需水平。
3.设备应具有安全可靠的氧浓度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舱内氧浓度并记录。
4.设备应具有完善的报警系统,能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
5.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够保证在加压状态下舱内空气不泄漏。
6.设备应具有必要的辅助设施,如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等。
二、操作规程1.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进入舱内时应穿着符合规定的服装,并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3.在加压过程中,应逐步调节压力,避免突然高压对舱内人员造成伤害。
4.在加压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氧浓度监测系统,确保氧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5.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质量控制1.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设备应定期进行氧浓度监测和记录,确保氧浓度符合安全标准。
3.设备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和记录,确保设备能够在规定压力下正常工作。
4.设备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设备清洁卫生。
四、安全性1.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防电击等安全措施。
2.设备应具有紧急泄压装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降低舱内压力。
3.设备应具有紧急呼叫装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联系外部人员。
4.设备应具有安全警示标识,能够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事项。
五、使用环境1.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2.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使用。
婴儿氧舱操作规程

婴儿氧舱操作规程
一、治疗前常规检查氧舱有机玻璃筒体、所有仪表、检测系统、供排氧系统等部件,一切正常方可使用。
二、关闭在婴儿舱控制板上的供排氧阀及氧舱减压阀,然后缓慢开启氧气瓶调节器或供氧管路截止阀,再逐渐调整减压阀的输出压力,输出压力不得大于0.15MPa。
三、打开舱门,拉出托盘,用纯棉被服包裹婴幼儿后放置在托盘上,侧卧固定,然后轻轻推入,关紧舱门。
四、开启供氧控制阀、供氧流量计针型阀进行加压。
减压时开启排氧阀和排氧流量计针型阀。
加、减压过程宜平缓。
五、婴幼儿治疗所采用的加减压速率、治疗压力及治疗时间由医务人员按婴幼儿年龄及病情制订,严格观察婴儿情况。
六、高压氧治疗氧浓度(体积分数)应达到80%以上。
七、严密观察并记录患儿治疗情况,做好操舱记录。
八、操舱结束后,打开舱门,拉出托盘,抱出婴幼儿,观察无异常情况方允许离开。
九、治疗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尽快排气,并调节舱门紧急减压。
工贸企业医用氧舱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工贸企业医用氧舱安全操作规程范本1. 目的医用氧舱是一种用于提供纯氧给患者的设备,本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工贸企业使用医用氧舱时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工贸企业使用医用氧舱。
3. 安全操作规程3.1 医用氧舱的摆放与安装3.1.1 在使用医用氧舱前,必须确保其底部平整,无杂物堆积。
3.1.2 医用氧舱的安装必须按照生产商的指引进行,确保固定牢靠,避免倾斜或翻倒的风险。
3.2 医用氧舱的维护保养3.2.1 定期检查医用氧舱的氧气供应管道,确保其无渗漏或损坏。
3.2.2 定期清洁医用氧舱的外部表面,避免积尘或脏物造成阻塞。
3.2.3 定期检查医用氧舱的气压表、流量计等仪器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校准或更换。
3.2.4 定期检查医用氧舱的电气连接,确保线路无损坏或短路的风险。
3.3 医用氧舱的操作注意事项3.3.1 在使用医用氧舱前,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并配戴防静电手套。
3.3.2 操作人员在操作医用氧舱时必须保持手部干燥,避免油污或液体溅入设备内部。
3.3.3 操作过程中,禁止吸烟、明火或靠近明火。
3.3.4 操作人员需常规检查医用氧舱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3.3.5 医用氧舱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存放在高温、潮湿或阳光直射的环境中。
3.3.6 禁止私自改装医用氧舱或更换配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更换。
3.4 医用氧舱的应急处理3.4.1 在医用氧舱发生泄漏或氧气供应中断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行动,如迅速转移患者到安全地点,并呼叫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2 在医用氧舱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或紧急喷淋设备进行灭火,并呼叫相关救援部门。
4. 培训与考核4.1 工贸企业应对使用医用氧舱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2 培训内容应包括医用氧舱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理等。
4.3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操作医用氧舱。
医用高压氧舱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多人空气加压舱操作规程一、开舱前准备(一)每次开舱前反复检查氧舱各个部件及电器控制系统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氧舱必须在保证无故障的情况下,才能开舱使用。
(二)检查压缩空气气源是否足够满足两次治疗必需的供气量,并打开供气阀。
(三)检查氧气气源,表压不少于0.4~0.6MPa。
(四)检查操纵台上各加减压和供排氧阀门是否关闭。
(五)打开操纵台上的总电源开关,接通所需使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电源(监视器、测氧仪、对讲机、音箱)。
(六)检查病人吸氧面罩和三通阀连接是否正确,并交待正确吸氧方法。
(七)检查并关闭递物筒内外盖,关闭内外盖上的放气阀。
(八)将雾化吸氧装置阀调试到适合部位,安装好雾化药物瓶。
(九)检查进入氧舱人员着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物品及与治疗无关的任何用品。
(十)宣教进舱须知(详见进高压氧舱须知)。
(十一)凡多人舱要求必须2人同时操舱。
(十二)工作期间严禁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氧舱工作运行(一)加压阶段(15min)1、应严格掌握加压速度,并询问舱内人员的感觉。
加压初始阶段应缓慢加压。
2、加压过程中,应经常询问舱内人员的感觉及中耳调压情况,如舱内人员反映不适时,立即停止加压并通知医生做好对症处理。
(二)稳压阶段(60min)1、舱内压力加至治疗压力后,打开操纵台上的供氧阀和雾化吸氧控制阀,通知患者戴好面罩开始吸氧。
供氧压力应保持在0.4~0.6MPA范围内,同时打开操纵台上的排氧阀。
2、监测舱内氧浓度,严格控制在23%以内。
如氧浓度增高过快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同时应通风换气。
3、吸氧结束时,应及时关闭氧气气源。
(三)减压阶段(15min)1、通知舱内人员准备减压,按规定减压方案操作,表压超过0.12MPA,总减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患者出舱后,关闭操纵台电源及各种阀门,对舱内进行常规的检查、清理和消毒。
3、每日下班前通知中心供氧站关闭输氧管。
4、将操舱记录填写完整。
空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一、高压氧治疗的患者,须经高压氧专科医生检查同意后凭卡治疗。
高压氧安全技术规程(5篇)

高压氧安全技术规程为了保障氧舱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程:一、操舱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和掌握设备结构性能、原理及安全操作知识。
二、保持舱房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和其他杂物。
三、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室内不许穿带钉鞋。
四、严格履行例行保养及检查制度,清洁、检查、调整与排除一般性故障及缺陷;开舱前应认真检查氧舱总体的完整性;各种装置是否完好;氧源及空气源的压力及残留量是否符合标准;仪表动作是否灵敏准确;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绝缘线路是否完好,有无烧焦、脱落及接触不良,对讲装置是否通畅;舱门开闭是否灵活,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同时作好检查记录。
五、开关氧气阀门时,动作应缓慢,避免磕碰。
工具须固定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严禁工具、双手及衣服沾油污进行操作。
使用后瓶内应留有04Mpa的余气。
六、遵守操作规程:加减压及速度必须符合规定。
七、不得穿化纤衣物进舱,严禁带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带入钢笔、手表、提包、热水袋、BP机和移动电话等。
八、交代病人紧急联系之通报方法,并教会和指导做调压动作,防止中耳气压伤的发生。
九、操舱人员不得擅离职守,要随时监视掌握氧舱的运行情况,作好工作记录和运行时间的统计。
高压氧安全技术规程(2)是一套针对高压氧使用和操作的安全规范和指导原则。
它的目的是确保高压氧设备和环境的安全,并提供指导,以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高压氧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要点:1. 设备安全:规程应要求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高压氧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缩空气系统、氧气管道、阀门和其他附件。
规程还应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2. 操作规范:规程应规定高压氧操作的标准程序和最佳实践。
这包括启动和停止设备、调节氧气流量和压力、检查设备和氧气质量等。
3. 安全培训:规程应要求对高压氧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操作、应急程序、安全措施和危险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工贸企业医用氧舱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医用氧舱安全操作规程一、引言医用氧舱是工贸企业中常见的设备之一,用于为需要氧气治疗的患者提供高浓度的氧气。
为了确保医用氧舱的安全操作,减少操作风险,本规程旨在规范医用氧舱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流程。
二、医用氧舱的安全操作步骤1、准备工作(1)检查医用氧舱的外观和电器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2)核对氧气供应管的连接情况,确保连接紧固。
(3)确保医用氧舱周围通风良好,无明火和易燃物品。
2、患者操作(1)患者进入医用氧舱前,需先进行体检,确保身体适宜进入氧舱。
(2)患者进入医用氧舱后,应关闭舱门,并将医用氧舱调至合适的氧气浓度。
(3)患者在医用氧舱内需保持安静,避免剧烈运动和激烈活动。
(4)患者在医用氧舱内如遇到不适情况,应立即向操作人员报告。
3、操作人员操作(1)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医用氧舱的设备和仪表,确保其正常工作。
(2)操作人员应定期清洁医用氧舱的内部和外部,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操作人员在使用医用氧舱时,应随时监测氧气供应情况,确保供氧正常。
(4)操作人员在医用氧舱内应保持专注,避免分散注意力和无关操作。
4、紧急情况应急措施(1)如医用氧舱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修理。
(2)当发现医用氧舱内有异常气味或设备冒烟时,应立即关闭氧气供应,并迅速引导患者撤离。
(3)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或地震等,操作人员需迅速引导患者安全撤离,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结论通过本规程,可以规范工贸企业医用氧舱的安全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风险,确保患者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每位操作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灵活运用这些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工贸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婴儿氧舱操作规程

婴儿氧舱操作规程一、引言婴儿氧舱是一种专业的医疗设备,用于提供氧气给予婴儿体内。
正确的操作婴儿氧舱对于婴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婴儿氧舱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准备、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设备准备1. 确保婴儿氧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仔细检查设备是否有任何损坏或故障。
如果有任何异常情况,请先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复。
2. 检查氧气供应是否正常,确保气源管路连接稳固并没有任何漏气的情况。
3. 准备好正确的婴儿面罩或氧气帽,确保其能与氧舱连接紧密并固定。
三、操作步骤1. 在操作婴儿氧舱之前,请先洗手并正确佩戴无菌手套,以防止交叉感染。
确保婴儿氧舱周围的环境清洁。
2. 将合适的面罩或氧气帽安装到婴儿氧舱上,并确保连接牢固。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面罩尺寸。
3. 将婴儿放置到氧舱内,并确保舱内空间适宜婴儿舒适呼吸。
调整氧舱的气流和湿度参数,使其与婴儿的需求匹配。
四、注意事项1. 操作婴儿氧舱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
只有经过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操作婴儿氧舱。
2. 定期检查婴儿氧舱的过滤器和管路,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寻求专业维修。
3. 定期清洁婴儿氧舱,包括面罩或氧气帽以及内部空间。
清洁应按照相关卫生规范进行,以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4. 在使用婴儿氧舱时,应定期监测婴儿的氧饱和度和呼吸频率,以确保婴儿得到适当的氧气供给。
5. 在操作婴儿氧舱时,应注意婴儿的体位是否合适,避免压迫婴儿的胸部或腹部,以免影响呼吸功能。
五、结论婴儿氧舱是一项重要的医疗设备,它提供了必要的氧气供给,保障了婴儿的健康和生命。
正确的操作婴儿氧舱和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于确保婴儿的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对婴儿氧舱的操作规程有所帮助,并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5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____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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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气压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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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3 (3)减压舱 适 用 范 围
则
又称“再加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 合气体为工作介质,按照医疗的需求调节舱内 工作压力,用于对人员减压病症的治疗;
又称“载人低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 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医学试验、研 究和人员训练以及装备试验,最高气压高度 不大于10000m(相当于工作压力不小于 0.0265MPa(绝对压力),氧分压不小于 0.0209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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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 督 管 理
4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 域内氧舱的使用登记工作; 5 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 用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 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 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1)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 航天器、海上和船舶、潜水设施、矿山井下 等范围内使用的载人压力容器设备; (2)不适用于做为保健用途(包括家庭) 使用的载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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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 督 管 理
1 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 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对境内、外氧舱制造行政许可的 监督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简称所在地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氧舱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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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3 (1)医用氧舱 适 用 范 围
则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工作介 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 大于0.3 MPa(表压); 医用氧气加压舱,采用氧气为工作介质, 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 0.2 MPa(表压); 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 用于对人员或者动物进行适应性训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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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 原则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 “氧舱”,从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 范围;依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在充分 吸收事故教训的前提下,提出关于氧舱的基本安 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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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2)
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的安装,应当考虑 到避免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3)
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备、 装置、管道等工作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设 计时应当考虑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氧舱排出废呼吸气体的管道出口的安装 设计,应当考虑到管道出口与油脂、火源等 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4)
(5)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应急排气 装置的排气口应当设置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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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6)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管道应当按照一定 方向倾钭(倾钭角3/1000)安装,并且在最低点 应当设置排水球阀; 电线(缆)的敷设,应当设计为管沟、架空敷 设和采用金属套管保护(除电网供电电缆外); 强、弱电线(缆)不允许在同一管沟敷设; 电线(缆)采用套管保护敷设时,电线(缆) 和套管弯曲成型后的弯曲半径应当大于套管允许 的最小弯曲半径;
(4)特殊规定: ① 境外氧舱制造监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 测机构承担。 ② 境外制造的氧舱,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监检 的,在氧舱到岸后,必须对氧舱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③ 境外制造的氧舱,在境内安装的应当进行安装监检。 ④ 进口氧舱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进口许可 证审查和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⑤ 进口氧舱安全性能检验的检验依据应当为本规程及其 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进行以下检验项目的检验: A 审查氧舱制造单位特种设备进口许可证; B 按照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行安全性能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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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设计使用寿命
•(2) 金属材料氧舱舱体设计使用寿命应符 合TSG 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及其标准的规定;(单人氧气加压舱 使用寿命10年,多人空气加压舱使用寿命20年) 氧舱的使用期达到20年时,应当对氧舱进行 超设计寿命使用的合于使用评价。 •(3) 电气装置、仪器、仪表以及电器元件 的设计使用寿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使 用说明书的要求。
氧舱设计,应当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和
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考虑到氧舱的
设计使用寿命。
确定氧舱设计使用寿命的原则:
• (1) 医用氧舱的有机玻璃材料舱体设计使 用寿命不得大于使用次数超过5000次或者氧舱 出厂后以及舱体更换后5年(以先达到者的为限)。 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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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改 造 维 修
氧舱的改造与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原制造单 位承担; 非原制造单位承担氧舱的改造与维修工作的, 制造单位应当向氧舱所在地监督部门提出申 请报告(可以同改造与维修告知工作一并进 行)。所在地监督部门对制造单位的申请批 复后,方能够进行改造与维修工作;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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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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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8) 电气系统的设备、装置、仪器、电线(缆) 保护套管等后,应当与氧舱接地装置连接,接地 电阻应当不大于4Ω; 移动式医用氧舱安装在走行装置上时,应当 与走行装置连接牢固可靠,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并且能够承受惯性力载荷和满足运输方式的要求; 高海拔试验舱的进气口安装时,应当设置在 离地面高度3 m以上的位置,并且在进气口前应 当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舱的空气的尘颗粒度不 大于10 µm)和避开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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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1 目 的
则
为了加强氧舱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氧舱安全运行,促进 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2 氧 舱
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特殊混合 气体可呼吸气体为工作介质,供舱内人员、 动物呼吸和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人员、 动物在舱内治疗、适应性训练、试验(以下 简称为“舱内活动”)的压力容器。 注:特殊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 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
(4)高海拔试验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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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4
则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还适用于 移动式医用氧舱和其他载人压力容器(如盾构 机械的承压载人过渡舱)。 注: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 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 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对人员进行治 疗的医用氧舱。 5 不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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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珠江医院
高压氧科 年 月 日
日期: 翁其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 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 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 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 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 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
(13) 应急电源装置在供电网路中断自动启动后,应 当保持应急照明、应急呼叫、舱内外对讲和呼吸气 体浓度测定仪等装置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14) 医用氧气加压舱设置的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应当 与人体有良好的接触性能和不易脱落; (15) 氧气加压舱应设置有效的加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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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设计使用寿命
五、 改 造 维 修
制造单位在进行氧舱的改造与维修时,不得 改变工作介质、运行参数和减少人均舱容以 及改变氧舱的用途;不允许添加和设置不符 合本规程及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设备、 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
3
4
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 压舱不允许进行改造。有机玻璃材料舱体应 当在达到使用寿命时,由制造单位及时进行 更换。更换后的氧舱应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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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氧舱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氧舱安装的安全性能要
求。 氧舱安装设计除应当符合相关建筑、卫生、消防等 技术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氧舱以及所属压力容器、气体压缩、气体净 化等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安装在有可能聚集油脂 污染的地点,并且应当安装在地面一层的建筑物 内(单人舱、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 氧气加压舱除外)。氧舱与所属压力容器、气体压 缩、气体净化等设备应当分别安装在独立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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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11) 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氧舱运行数据(如呼吸 气浓度、压力,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 自动记录装置; (12)
氧舱的照明设计为自然光照明的,不允许安 装任何照明装置,并且还应当满足氧舱采用自然 光的照度值和照度不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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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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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 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xxxx年xx月形成 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特 种设备局对此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 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第三次会议,研 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xxxx年xx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 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程 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3)进口氧舱在制造过程中因故未实施监督检验的, 在到岸后,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 及其标准后,方能够办理进口和使用登记手续。 境外氧舱制造单位在办理氧舱进口许可申请的同时, 应将设计文件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评审, 此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进口许可鉴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