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四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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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标准

工伤保险标准

工伤保险标准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就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金标准。

工伤保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确认为工伤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属的一定金钱。

工伤保险金的标准一般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伤残程度以及家属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二、工伤医疗费用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标准一般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用等,具体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三、工伤康复费用标准。

工伤康复费用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接受康复治疗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一般包括康复技术费、康复器具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四、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工伤保险金、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之外,工伤保险标准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和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配偶生活补助金、孤儿生活补助金等。

这些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总之,工伤保险标准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重要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标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工伤保险缴费支出功能分类

工伤保险缴费支出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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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工伤保险缴费支出功能分类一、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是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定医疗费用和一定生活费用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基本生活,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的关爱和尊重。

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受伤害职工进行及时的医疗救助,保障其身体健康;二是对受伤害职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对受伤害职工进行职业康复,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四是通过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支出功能分类工伤保险缴费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工伤保险费支出功能和工伤保险费支出项目分类。

工伤保险费支出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这部分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供养亲属抚恤支出以及生活护理支出等。

2.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包括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伤预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一、工伤保险管理目的: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工伤保险管理范围: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三、工伤保险管理内容: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资: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按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2.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残疾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报销比例为医疗费80%,护理费80%,住院伙食补助费85%,住院交通费100%,残疾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确定。

3.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1)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企业将报告的工伤情况及时上报给保险公司,并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核实。

(3) 保险公司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伤认定,并通知企业和职工。

(4) 若工伤认定获批准,企业将职工的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予以报销。

(5) 企业和职工应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工伤保险管理责任:1. 企业的责任:(1)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将职工的工伤情况上报给保险公司。

(2) 组织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3)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职工的责任:(1) 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备,维护个人安全。

(2) 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管理监督: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职工及时向企业、保险公司、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__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____,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____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人事部整理)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人事部整理)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人事部整理)职工本人不需要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确定。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

一类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2024年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____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____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____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及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档案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四、档案内容(一)职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岗位、入职日期、离职日期等。

(二)工伤保险缴费信息:包括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

(三)工伤认定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相关证据等。

(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五)工伤待遇支付资料: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单、伤残等级鉴定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证明等。

(六)工伤康复资料:包括康复治疗记录、康复评估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仲裁、诉讼、调解等法律文书。

五、档案管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保管。

(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到期后按相关规定销毁。

六、档案利用(一)职工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负责人等有权查阅本人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档案资料。

(二)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档案销毁(一)档案资料到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确保资料内容不被泄露。

八、监督检查(一)人力资源部门对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九、附则(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都有哪些?工伤保险怎么用?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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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
目录
1、工伤保险第1页
2、停工留薪期第2页
3、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计算第3页
4、因公死亡第4页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7页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第7页
1、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
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2、停工留薪期
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计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二款对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

4、因公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公死亡职工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
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

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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