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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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进行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监测工作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制定监测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监测,逐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公布、通报和利用,加大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力度,逐步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网络。

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要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监测;坚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坚持质量监测与消费指导相结合,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引导提示科学合理消费;坚持质量监测与质量准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规范教育相结合,按照“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商事活动和商标管理等工作。

机关直属于国务院,掌握着一定的行政权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机关的历史沿革与职能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我国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工商管理条例,并设立了多个工商管理机关。

1953年后,我国多个地区先后成立了商业和烟酒管理局,但这些机构之间职权不够统一,管理效率较低。

本世纪初,为了加强对商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我国将商业和烟酒管理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并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8月,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和《商标法》,在法律职能、公证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好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机关主要职能如下:1.登记注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民办教育和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等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2. 食品药品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实施监管,制定和发布相关规定;3.知识产权保护:负责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4. 商品质量监督:负责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及时消除不合格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5.市场管理: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监督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体系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表现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包括:1.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由总局局长和副局长组成。

总局局长负责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副局长分管具体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设有领导班子。

2. 内设机构: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司、专利商标司、企业登记管理司、市场管理司等功能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内容。

商品假一罚十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假一罚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品制假售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

第三条国家对商品实行“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假一罚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假一罚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商品假一罚十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商品属于“假一罚十”的范畴:(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假冒专利的商品;(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六)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商品;(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假一罚十的标准如下:(一)商品价格为100元以下,赔偿金额为1000元;(二)商品价格为100元(含)至1000元,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格十倍;(三)商品价格为1000元(含)至1万元,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格十倍;(四)商品价格为1万元(含)以上,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格十倍,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商品假一罚十的实施程序第八条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假冒伪劣行为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投诉的商品进行调查,核实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行为。

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确认商品存在假冒伪劣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十一条消费者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不满意,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商品存在假冒伪劣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

工商工作制度台账

工商工作制度台账

工商工作制度台账一、工商工作制度概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工商工作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工商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工商登记管理制度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企业在设立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核准。

2.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设立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 企业变更登记制度:企业发生变更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更新营业执照。

4. 企业注销登记制度:企业终止运营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注销营业执照。

三、市场监管制度1. 市场主体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主体需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检验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年度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主体予以通过。

2. 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予以查处。

3. 市场竞争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广告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合规。

四、行政执法制度1. 行政处罚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2. 行政强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物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5.15【实施日期】201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0日以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发布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抽查检验(以下称为流通领域商品抽检),依据抽检结果依法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均应当依照本规范进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为省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称为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范及抽样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二、抽检工作分工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工作由省工商局统筹安排,省工商局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核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计划抽检的商品品种;(二)负责制定省工商局直接组织的抽检实施方案;(三)统一管理本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及其信息;(四)指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的检查和处置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配合省工商局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年度计划;(二)配合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相关工作,承担省工商局委托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的通知、复检安排及异议的处理等工作;(三)根据当地政府专项部署或突发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由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商品抽检计划;(四)负责指导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对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处理;(五)负责对本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抽检结果查办案件的指导、督办、统计和报送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工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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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质量监督的作用
2商品质量监督的作用
(1)、它是贯彻实施质量法规和商品标准不可 缺少的重要手段。
(2)、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的需要。
(3)、它有利于提高商品竞争能力,促进对外 贸易的发展。
(4)、它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商品质量问题,维 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5它有利于商品质量管 理和更好地实现国家计划质量目标。
内容
1、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 2、对市场客体的质量和流通的管理 3、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管理 4、对违法违章经营的查处
2、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1什么是商品质量监督
商品质量监督,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品质量监督专 门机构,按照国家的质量法规和商品质量标准的规 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进行监督的活动。商品质量监督与商品质量管理不 同。商品质量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生产经 营是否达到既定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 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实行监督;商品质量监督的 职能部门,是由国家授权的法定机构,而不是普通 的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履行商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主要是国家的质量法规和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并 赢于强制性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是一个过程,它包 括要求商品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所做出的连续性评 价和促进改善的一系列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简介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公平交易局、法规处、商标广告处、企业注册 局、个体处、人事处、财务处。
二、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经济行政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种经济行政管理,但与国家 经济管理的职能相比,具有经济行政监督性质, 主要依靠行政机构的职权,直接管理市场主体 及其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的作用
1、限制垄断、促进竞争
2、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培育市场体系,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对商品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技术监督系统。
(2)、专业监督系统。
①外贸子系统

②卫生子系统
③兽药监察子系统
④船舶子系统
⑤锅炉子系统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
等社会团体,也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质量监督机 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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