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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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农渔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渔政执法装备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能力适应新时代重大执法任务需要。

二、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三)强化渔政执法力量。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行业在许多地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

然而,由于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渔业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更新技能和知识。

因此,为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一套有效的渔业行业培训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渔业科学知识水平。

2. 培养渔业从业人员的观察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3. 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4. 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培训内容1. 渔业科学知识的学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渔业种养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渔业产品加工与质量控制2. 观察能力和技术应用的培养- 渔业现象和问题的观察与分析 - 渔业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渔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渔业生产技术的应用与创新3. 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强化- 渔船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渔业作业安全与风险控制- 渔业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 - 渔业捕捞方式的可持续发展4. 团队协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 渔业团队的沟通与合作- 渔业企业管理与创新- 渔业生产计划和资源调配- 渔业市场开拓与营销策略四、培训方式1. 理论学习- 开设相关课程,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和授课。

- 制定学习教材或提供学习资料,供学员自主学习和参考。

2. 实践研讨- 组织渔业实地考察,让学员亲身了解和体验实际工作环境。

- 召开渔业研讨会或工作坊,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3. 在岗培训- 鼓励渔业企业为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

- 设立专业导师制度,为新人提供指导和培训,加快其融入行业的速度。

五、培训评估1. 自我评估- 学员根据培训内容和目标,进行自我学习效果的评估和反思。

2. 考试评估- 设立渔业从业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学员对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3. 实践评估- 考察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渔民培训计划

渔民培训计划

渔民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通过本次培训,旨在提高渔民们的渔业技能、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培训,帮助渔民们了解渔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内容1. 渔业技能培训2. 渔业安全培训3. 渔业环保培训4. 渔业政策法规培训三、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2. 实践操作3. 互动交流4. 视频讲解5. 实地考察四、培训计划1. 渔业技能培训(1)渔船驾驶技能(2)渔网编织技能(3)捕捞技术(4)储存和加工技术2. 渔业安全培训(1)船舶安全知识(2)应急救援技能(3)航行规则(4)气象常识3. 渔业环保培训(1)海洋生态保护意识(2)海洋污染预防(3)渔业资源保护(4)海洋环保法规4. 渔业政策法规培训(1)渔业执法知识(2)渔业相关政策解读(3)渔业补贴政策(4)海域利用规划五、培训师资本次培训邀请了渔业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士和渔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培训讲师,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渔民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培训。

六、培训效果评估1. 考试评定在培训结束后,对渔民们进行考试评定,测试他们对渔业技能、安全知识、环保意识和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2. 实践操作安排实际操作环节,观察考察渔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对其进行实际技能评估。

3. 调研问卷对渔民们进行培训效果调研问卷,了解他们对本次培训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

七、培训后续1. 培训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渔民们颁发培训证书,作为他们培训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2. 跟踪指导建立渔民培训的跟踪指导机制,对培训结束后的渔民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3. 建立交流平台建立渔民之间和渔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方便渔民们互相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也方便渔业管理部门对渔民们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总结渔民培训计划不仅能够提高渔民们的技能水平,也能够促进渔民们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黔农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1〕11号),建立健全我省执法证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规范执法证发放程序,我委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为规范我省渔政队伍建设,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管理工作,贵州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和发放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整个地区渔政执法人员的申报资格。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渔政执法人员申报资格,并审批发证。

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核发证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编号办法》(附件1),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码方法编写证号。

四、执法证发放程序:(一)新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批表”(附件2)1份,并提供本人一寸着装电子照片(白底);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办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

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渔政管理系统(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子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政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重点是市、县两级渔政机构的正副职及骨干人员。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县(市)、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三条渔政人员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渔政执法工作程序及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三)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有关文件;(四)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五)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六)其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新参加渔政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岗前培训由自治区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

第五条鼓励支持渔政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渔政专业或法律专业在职自学。

第六条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每年应组织本市渔政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所有在岗的渔政人员应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培训后应当通过相关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应当纳入到个人年度考核评定当中。

第七条各级渔政机构每周应安排不少于半天的时间,组织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讨论、分析疑难案件,讲评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及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渔政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渔政机构正副职人员应至少每年参加1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在岗渔政人员应至少每3年参加1次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的集中复训或轮训。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如过度捕捞、非法捕捞、水域污染等。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特制定本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1、增强渔业从业者对渔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渔业从业者遵守渔业法规的自觉性,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提升渔业从业者的环保意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4、增强渔业从业者在渔业生产中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培训对象1、渔业捕捞从业者,包括渔民、渔船船长和船员。

2、渔业养殖从业者,包括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员工。

3、渔业相关管理人员,如渔业执法人员、渔业协会工作人员等。

四、培训内容1、渔业法律法规体系(1)介绍我国渔业法律法规的构成,包括《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讲解渔业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渔业捕捞相关法规(1)捕捞许可证制度:讲解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有效期等。

(2)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介绍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划定依据、范围和时间,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3)渔具和渔法的限制:介绍合法的渔具和渔法,以及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渔法及其处罚规定。

3、渔业养殖相关法规(1)养殖水域规划和审批:讲解养殖水域的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和养殖证的办理流程。

(2)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介绍合法的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剂,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罚规定。

(3)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讲解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检测要求,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

4、渔业资源保护法规(1)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措施:介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措施。

(2)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讲解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保护级别,以及保护它们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闽海渔〔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我局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规范(附件1-10),构建完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时限要求,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落实和实施,并及时反馈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我局“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6.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7.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8.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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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培训资料2005年6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方法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 (23)5、湖南省渔业条例 (29)6、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34)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38)8、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征收使用方法 (43)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46)1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5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4)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4)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8)1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依照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爱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爱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进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进展打算,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舞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爱护渔业资源、进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治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能够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监督治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治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治理方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监督治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治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治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业第十条国家鼓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进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能够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能够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在争议解决往常,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都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爱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然而,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爱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捕捞业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舞、扶持远洋捕捞业的进展,并依照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

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同意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治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然而,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操纵指标,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爱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治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爱护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治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爱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的征收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爱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要紧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

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爱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爱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因养殖或者其他专门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刻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爱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峻阻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筑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峻阻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爱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治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宝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爱护,防止其灭绝。

禁止捕杀、损害国家重点爱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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