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
深圳市门诊申请大病医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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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壹、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俩类:第壹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之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能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壹类门诊大病待遇;(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壹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壹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之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壹)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壹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壹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参保人疾病证明材料(包括病理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须加盖诊断医院医保办公章。(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日期:2015-04-22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其他事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五)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咨询投诉电话:1233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深府办函〔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属于国家、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确定,以及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按缴费基数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仍在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在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种等门诊待遇及就医的基础上,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和限额支付:(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2.乙类药品: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深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深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针对特定疾病所设立的医疗保障政策,旨在为患有特定疾病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这些疾病主要包括慢性病、特殊病种和一些罕见病等。
下面将对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慢性病慢性病是指治疗期长、临床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预后较差的疾病,主要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针对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提供一定的报销额度,以减轻患者负担。
1.高血压: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元。
2.糖尿病: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元。
4000元。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4000元。
二、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是指一些特定疾病或病情复杂、治疗费用高昂的疾病,主要包括肿瘤、器官移植等。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对这些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也提供了相应的报销标准。
1.肿瘤: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6000元。
2.器官移植: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6000元。
三、罕见病罕见病是指患病率极低的疾病,由于疾病治疗费用高昂,患者往往难以承担,因此需要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对罕见病的门诊治疗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报销。
8000元。
上述是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报销额度仅为参考,具体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深圳市还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患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对报销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障。
总之,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的出台,旨在帮助患有特定疾病的居民获得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保障,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深圳市也鼓励居民参与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准入标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一.高血压病:具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者:1. 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2. 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并具有以下3 个以上的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或糖尿病或并存的临床情况者。
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靶器官的损害(TOD)糖尿病并存的临床情况(ACC)☆收缩压和舒张压水平(1-3级)☆左心室肥厚☆空腹血糖☆脑血管病☆男性>55岁心电图≥7.0mmol/L缺血性卒中☆女性>65岁超声心动图:LVMI(126mg/dL)脑出血☆吸烟或X线☆餐后血糖短暂性闹缺血发作☆血脂异常☆动脉壁增厚≥11.1mmol/L☆心脏疾病TC≥5.7mmol/L颈动脉超声IMT≥0.9mm(200mg/dL)心肌梗死史(220mg/dL)或动脉粥样硬化性斑块心绞痛或LDL-C>3.6mmol/L的临床表现冠状动脉血运重建(140mg/dL)☆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充血性心力衰竭或HDL-C<1.0mmol/L男性115~133μmol/L☆肾脏疾病(40mg/dL)(1.3~1.5mg/dL)糖尿病肾病☆早发心血管病家族史女性107~124μmol/L肾功能受损(血清肌酐)一级亲属,发病年龄<50岁(1.2~1.4mg/dL)男性≥133μmol/L☆腹型肥胖或肥胖☆微量白蛋白尿(1.5mg/dL)女性≥124μmol/L 腹型肥胖WC男性≥85cm尿白蛋白30~300mg/24h女性≥80cm白蛋白/肌酐比:(1.4mg/dL)肥胖BMI≥28kg/m2男性≥22mg/g蛋白尿(>30~300mg/24h)☆缺乏体力活动(2.5mg/mmol)☆外周血管疾病女性≥31mg/g☆高敏C反应蛋白≥3mg/L(3.5mg/mmol)☆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C反应蛋白≥10mg/L视乳头水肿二.冠心病:经过冠状动脉造影证实的或曾经有过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报销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须知。
一、大病门诊种类和报销比例1.癌症:报销比例为90%;2.乙肝病毒性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报销比例为90%;3.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先天性外生殖器畸形:报销比例为90%;4.重大器官移植(肾、肝、心脏、肺):报销比例为90%;5.血友病:报销比例为90%;6.重型肌无力、重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重型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严重脑力缺陷:报销比例为90%。
二、大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1.患者就诊患者就诊时,先由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并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大病。
确认后,医院将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并将其与病历、发票等材料一同上报。
2.医院结算医院拿到门诊大病结算申报表后,将其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待审核。
3.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患者符合报销条件。
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金额直接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4.患者报销患者拿到保险报销款后,需前往医院财务处进行报销手续。
医院将根据保险报销款项和患者个人支付费用进行结算,并核实后给予患者相应的报销金额。
三、门诊大病报销的注意事项2.患者需确保门诊大病确属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否则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5.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确保医院正规合法、有资质,并且处方药品需按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对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报销政策,市民应加强医疗保障意识,合理就医。
在选择医院和医生时,应注意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医院和医生,以免就医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同时也要注意合理用药,避免滥用药物,减轻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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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准入标准一.高血压病:具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者:1.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2.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并具有以下3个以上的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或糖尿病或并存的临床情况者。
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靶器官的损害(TOD)糖尿病并存的临床情况(ACC)☆收缩压和舒张压水平(1-3级)☆左心室肥厚☆空腹血糖☆脑血管病☆男性>55岁心电图≥7.0mmol/L 缺血性卒中☆女性>65岁超声心动图:LVMI (126mg/dL)脑出血☆吸烟或X线☆餐后血糖短暂性闹缺血发作☆血脂异常☆动脉壁增厚≥11.1mmol/L☆心脏疾病TC≥5.7mmol/L 颈动脉超声IMT≥0.9mm(200mg/dL)心肌梗死史(220mg/dL) 或动脉粥样硬化性斑块心绞痛或LDL-C>3.6mmol/L 的临床表现冠状动脉血运重建(140mg/dL) ☆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充血性心力衰竭或HDL-C<1.0mmol/L 男性115~133μmol/L ☆肾脏疾病(40mg/dL) (1.3~1.5mg/dL) 糖尿病肾病☆早发心血管病家族史女性107~124μmol/L 肾功能受损(血清肌酐)一级亲属,发病年龄<50岁(1.2~1.4mg/dL) 男性≥133μmol/L☆腹型肥胖或肥胖☆微量白蛋白尿(1.5mg/dL)腹型肥胖WC男性≥85cm 尿白蛋白30~300mg/24h女性≥124μmol/L女性≥80cm 白蛋白/肌酐比:(1.4mg/dL)肥胖BMI≥28kg/m2 男性≥22mg/g 蛋白尿(>30~300mg/24h)☆缺乏体力活动(2.5mg/mmol)☆外周血管疾病女性≥31mg/g☆高敏C反应蛋白≥3mg/L (3.5mg/mmol) ☆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C反应蛋白≥10mg/L 视乳头水肿二.冠心病:经过冠状动脉造影证实的或曾经有过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
三.慢性心功能不全:1.有基础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和体征。
2.收缩功能不全患者,左室射血分数≤40%。
3.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以上(见附表)。
NYHA心功能分级分级表现I级体力活动不受限,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心悸、气促和心绞痛。
II级轻度体力活动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V级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加重不适。
四.肝硬化1、存在导致慢性肝脏损害的病因,如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自身免疫性肝病、酒精性肝病、遗传代谢性肝病(NAFLD等)、血吸虫病等病因;2、具有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的肝硬化临床、实验室、影像学或病理学证据。
(一)肝硬化失代偿期1、近2年内出现过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之一者;(腹水、上消化道大出血必须均由肝硬化、门脉高压引起)2、Child-Pugh分级≥B级(≥7分)。
附:Child-Pugh分级表(二)肝硬化代偿期1、两年内间隔3个月以上两次肝脏炎症活动(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的患者;2、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2倍,除外溶血性及体质性血清胆红素升高的患者;3、近一年内未经抗病毒治疗肝脏功能稳定但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血清HBVDNA≥1.0X104拷贝/ml,或HCVRNA 阳性者;4、治疗前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确认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血清HBVDNA≥1.0X104拷贝/ml,或HCVRNA阳性者,现经专科医师诊断仍需抗病毒治疗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者。
(一年内检查结果有效)符合以上4条中任何一条者。
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一)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经Ⅱ级以上(含Ⅱ级)公立医院两次(间隔1个月以上),或同期不同的两家Ⅱ级以上公立医院确定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阳性),病程超过半年的患者;2、确诊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阳性)目前未完成一年正规抗病毒治疗者。
(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1、有明确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如HBsAg及HBVDNA阳性)且近1年内有慢性肝病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肝脏生化指标表现为下列之一的患者:(1)间隔3个月以上两次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3倍;(2)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及血清总胆红素升高≥正常值上限2倍。
2、符合抗乙型肝炎病毒治疗指征者: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2倍且HBVDNA≥1.0X104拷贝/ml;3、用药前有应用抗病毒治疗指征(参照中华医学会乙肝治疗指南标准),目前疗效未达到停药指征。
(三)慢性肝脏疾病(参照慢性病毒性肝炎执行)1、有明确肝脏损害的病因;2、6个月内经肝脏病理学诊断:肝脏病理改变≥G2、或≥S3、或≥F3的患者。
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诊断标准分级辅助检查症状表现中度FEV1/FVC〈70%;50%≤FEV1〈80%预计值有或无慢性咳嗽、咳痰症状重度FEV1/FVC〈70%;30%≤FEV1〈50%预计值有或无慢性咳嗽、咳痰症状极重度FEV1/FVC〈70%;FEV1〈30%预计值或FEV1〈50%预计值,伴有慢性呼吸衰竭。
备注排除诊断:肺囊性纤维化、弥漫性泛细支气管炎以及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已知病因或具有特征病理表现的气流受限疾病不属于COPD。
七.类风湿关节炎1.有类风湿的病情活动,如临床可见的关节肿胀或关节压痛、晨僵时间大于15分钟、有与类风湿关节炎有关的关节外表现、ESR增快、有临床意义的类风湿因子阳性。
2.计划或正在进行维持治疗的患者因临床病情需要不能终止治疗者。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1.不论狼疮是否活动,患者有重要内脏器官受损的证据。
2.临床有狼疮活动的证据,如活动性尿沉渣、浆膜腔积液、神经系统受累、血液系统改变、皮疹、关节炎、血沉增快、低补体血症、抗ds-DNA抗体阳性等任何提示病情活动的临床指标;或SLEDAI评分大于等于4分。
3.因免疫抑制治疗狼疮导致危及生命和健康的医疗情况如严重感染、股骨头坏死、严重心脑血管事件等。
九.糖尿病具备以下任何一条标准者:1.糖尿病症状 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200mg/dl);2.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3.OGTT试验中,2hPG≥11.1mmol/L(200mg/dl)。
注:①以上均为采用葡萄糖氧化酶化法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简称血糖);②须另一天再次复测证实后,诊断才能成立;③空腹指8~10小时内无摄入任何热量;④OGTT—采用75g无水葡萄糖负荷或82.5g含一水分子的葡萄糖;儿童按1.75g/kg计算,总量不超过75g;OGTT应在清晨进行,葡萄糖溶于200~300ml水中,5分钟内饮尽;⑤任意时间指一日内任何时间(进食时间及食物的量不论);十.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临床诊断地中海贫血者:其诊断依据需同时满足:①血常规检查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②血红蛋白分析与测定有以下情况:红细胞内包涵体、HbA2减低,出现HbH;HbF增高等。
③排除缺铁性贫血;④最好有家族史或基因诊断。
2.血红蛋白浓度小于60g/L或出现输血依赖,需要去铁胺长期治疗者。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2.一般无肝脾肿大;3.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4.需排除能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包括PNA、MDS中的难治性贫血(MDS-RA)、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5.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备注:再生障碍性贫血达到基本治愈后,医保用药中止。
其基本治愈标准为:贫血、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达到男120g/L,女100g/L以上,白细胞达到4×109/L以上,血小板达到80×109/L以上,随访一年以上无复发。
十二.血友病甲、乙(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症)1.男性患者,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
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2.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
有或无活动过久、用力等创伤史,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3.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明显延长;4.测FⅧ:C、FⅨ:C小于5%。
十三.帕金森氏病(Parkinson’sDisease)1.中年或老年发病,有家族史者可于青年期发病,病程呈缓慢进展性,一般无缓解期。
2.在四项主要症状中至少要具有两项,四项主要症状包括:静止性震颤、肌肉强直、运动迟缓和姿势步态障碍,前两项症状中至少要具备一项。
症状双侧可不对称。
3.左旋多巴类药物治疗有效。
4.排除其他可引起帕金森病样症状的疾病如: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肝豆状核变性,脑炎后帕金森氏综合症,吸食毒品,重金属中毒和一氧化碳中毒等。
5.CT/MRI检查多无阳性发现。
PET及核素受体等检查有助于诊断,但在国内尚未普及。
诊断主要依赖临床。
十四.精神分裂症一、精神分裂症诊断的主要依据1.具有特征性的思维和知觉障碍,情感不协调,平淡以及意志活动缺乏等症状。
2.病程有缓慢发展和迁延的趋势。
有自知力障碍。
3.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绝大多数病人无意识障碍和智能障碍。
二、诊断标准1症状学标准确诊需具有下列症状中的两项。
如症状可疑或虽然存在,但不典型,则至少要具有下述症状中的三项。
1)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思维松驰、或破裂性思维、或逻辑倒错性思维或病理性像征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
2)妄想:具有脱离现实、不系统和不固定的性质。
3)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或痴笑。
4)幻听:评论性幻听、争论性幻听、命令性幻听或思维鸣响。
5)行为障碍:紧张症候群或作态、幼稚愚蠢行为。
6)被控体验。
7)内心被揭露(被洞悉感)或思维播散。
8)思想插入、思想被夺或思维中断。
2严重程度标准-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时属严重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的接触,或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
2)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包括社交、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自知力不全或丧失。
3排除标准1)情感性精神障碍。
2)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3)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4)反应性精神障碍。
5)偏执性精神病。
6)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如符合症状学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而不符合病程标准,可暂诊断为“精神分裂样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