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工程师案例分析:-环境保护验收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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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工程师案例分析:环境保护验收

11.1复习要点

11.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2)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3)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

(4)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5)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八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6)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情况。

11.1.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如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标准。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11.1.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1)废气监测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布设。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 范同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废水监测

监测点位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备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

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对环境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ILI/T90)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布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

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lm处布设,监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 以上。

(4)振动监测

监测点位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11.1.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重点

(1)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

确定验收重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可研、批复以及设计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包括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要求。

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验收重点

1)核查验收范围。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项目工程组成等情况与变更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定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对象。重点核查为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拆除、关停情况;落实。“以新带老”,落后工艺改进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况等。

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

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

6)核查验收现场。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

7)验收结论。验收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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