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应注意的问题

合集下载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所示: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辅导期内的管理。

第三条辅导期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纳税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辅导期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同时应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监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为辅导期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帮助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与申报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记录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号:【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10〕40号【发文日期】2010-04-07【是否有效】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实施方案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实施方案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为了帮助一般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和规定,税务部门制定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实施方案,以便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合规能力。

二、实施目标1. 提高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和规定;2. 帮助一般纳税人掌握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法和流程,提高纳税合规能力;3. 促进一般纳税人遵纳税收法规,增强纳税自觉性,减少税收违法行为。

三、实施内容1. 纳税政策宣传: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一般纳税人介绍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帮助他们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纳税指导培训:组织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指导培训,讲解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具体流程和方法,解答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3. 税收法律法规解读:邀请法律专家为一般纳税人解读税收法律法规,帮助他们理解税收法规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避免因为对法规不熟悉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4. 纳税服务指南发布:编制纳税服务指南,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纳税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方便他们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过程中进行参考和查询。

四、实施方式1. 纳税政策宣传:通过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最新的税收政策宣传资料,组织税收政策宣讲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2. 纳税指导培训: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讲座等形式,组织专业的税务人员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指导培训。

3. 税收法律法规解读:组织专业的法律专家进行税收法律法规解读讲座,向一般纳税人传达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

4. 纳税服务指南发布:通过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平台发布纳税服务指南,方便一般纳税人进行查询和参考。

五、实施效果通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合规能力,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收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注意事项1、辅导期第一个月你一定不要开发票,因为进项税是当月收到,次月才可以抵扣。

如果你是11月进入辅导期的,当月你收到的票12月比对合格你才能抵扣。

如果11月你开发票,你就没有进项,也就意味着你要交17%和税很高呀!2、你收的海关增值税发票或者运费的发票,都要过辅导期才让你用。

千万不要收上述两种票。

3、你的发票是千元版的,而且只一本/月,要提前申请临时增票(一定是增量别增版)。

一般申请时间就要10个工作日,申请时要带合同,每个合同的金额不低于20万。

增值税票,一本买并预付4%税。

4、半年之内你的销售收入和税负都不能少。

5、记得每月1-10抄报税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新规解读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新规解读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新规解读发布时间:2010-10-27 来源:市国税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税收违规行为,将面临被重新或多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风险。

结合新旧规定,中国税网对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的16条规定作了逐条梳理。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明确制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该条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对原“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1、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为六个月,若是到期后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于辅导期最后一个月完成申报后并向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发票不够增加数量的则应先依据上一回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此预缴税款在次月申报时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的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否则当月和以后月份的,将无法使用此预缴来抵缴税款。

3、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

学乐佳--专注深圳会计培训、深圳会计实操培训、深圳会计考证培训 4、进项税额的抵扣。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不准许抵扣。

5、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己通过认证但暂时无法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

取得上述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允许抵扣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取得需抵扣的铁路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海洋运输发票和管道运输发票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辅导期结束后第一个月,将“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的部分(包括比对相符、核查准予抵扣、核查暂无结果)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将数据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与本月取得的进项税一并申报抵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