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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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水质成分: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

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合生化处理。

常用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一、预处理;二、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工艺很多,其中主要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我们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 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 工艺,CASS工艺。

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合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 00个。

第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 ·02的要求:第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 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条无尚、下水道设备或者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者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造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造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条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污水排放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药废水预处理排放标准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
1、医疗废水PH为6-9;
2、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3、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4、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5、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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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
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 0. 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 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
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 0 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
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 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 5 % ;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 —2;三、每10 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 0C,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 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3.0.4条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3. 0.5条氯化法消毒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有发生故障时的应急设施;二、使用液态氯时,应有安全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4.0.1条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

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准任意排放、清掏,用作农肥。

第4. 0.2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污水仍能按标准要求排放。

第4.0.3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4. 0. 4条医院污水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余氯:连续式消毒,每日至少监测二次,间歇式消毒,每次排放之前监测;二、总大肠菌群数: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三、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应根据需要增测致病菌。

第4. 0.5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医院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抽查不得少于二次。

第4. 0.6条污水、污泥的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一一的规定。

附录一医院污水、污泥检验方法一污水总余氯的测定方法
原理:采用碘滴定法。

用碘标准溶液反滴定 (与余氯反应后) 过量的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二、试剂:
1、0.0 0 5 6 4 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1)先配制约0.1N硫代硫酸钠溶液一一称取约25克
分析纯硫代硫酸钠(N&2S2O3 -5H2O)溶于煮沸放
冷的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毫升,加入0.4克氢氧化钠或0.2克无水碳酸钠,储存于棕色瓶内,可保存数月。

(2)标定:称取0 .1 5 0 0克干燥的分析纯碘酸钾(K IO3)放于2 5 0毫升锥形瓶内,加入100毫升蒸馏水,加热溶解后,加入3克碘化钾和10毫升冰醋酸,静置5分钟,自滴定管加约0.1N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断振荡锥形
瓶,直至颜色变为淡黄色;加入1毫升淀粉溶液,继续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刚变为无色为止,记录总用量(如滴定完毕,放置若干时间后,锥形瓶内溶液因接触空气氧化又显蓝
色。

可不必再滴定)。

(3)计算:
(4)配制0. 0 0 5 6 4 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除去二氧化碳的蒸馏水,将上面标定后的0.1N硫代硫酸钠溶液稀释。

2、5 %碘化钾溶液溶解5 0克分析纯碘化钾于少量新煮沸放冷的蒸馏水中,再稀释至1000毫升,盛于棕色带玻璃塞瓶中,
最好冷藏。

如发现溶液颜色变黄,应予重配。

3、醋酸盐缓冲液pH=4称取146克无水醋酸钠或
243克三水醋酸钠于蒸馏水中,加480克冰醋酸,用蒸馏水稀释至1 0 0 0毫升。

4、0.1N碘溶液溶解40克分析纯碘化钾于25毫升蒸馏水中,加入13克分析纯碘片,不断搅拌到溶解为止。

移入1000毫升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混匀,待标定。

5、0.1000N亚砷酸钠标准溶液称取预先在干燥
器内经浓硫酸干燥的分析纯三氧化二砷(As2O3) 2. 4 728克于300毫升烧杯中,加入20毫升1N氢氧化钠
溶液,搅拌使溶解(注意As2O 3剧毒!)。

加1N盐酸或硫酸中和过量的氢氧化钠,直至溶液接近中性为止(采用p H试纸)。

将配好的亚砷酸钠溶液转入5 0 0毫升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6、0 .1N碘溶液的标定准确量取40〜50毫升
0.1000N亚砷酸钠标准溶液于250毫升锥形瓶内。

用待标定的0.1N碘溶液滴定,以淀粉作指示剂,滴至刚显淡蓝色为终点。

如能在接近终点时向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碳使之饱和,可得到很准确的滴定终点。

7、0.0 2 8 2 N碘标准溶液将25克分析纯碘化钾放入1000毫升容量瓶中,加入少量蒸馏水使之溶解。


确加入标定后的0. 1N碘标准溶液,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

所需加入标定后的0. 1N碘标准溶液的体积,按下式计算: 为了测定更准确,最好每天用0.1 0 0 0 N亚砷酸钠标准溶液按上述操作标定一次(预计用去5〜10毫升0.10 00N亚砷酸钠溶液即可)。

此溶液应盛于棕色玻璃磨口瓶中,存放时避免阳光直射,不可接触橡胶制品。

8、1 %淀粉溶液称取0.5克可溶性淀粉于2 0 0毫升烧杯内,加少量蒸馏水调成糊状,加入刚煮沸的蒸馏水1
0 0毫升。

冷却后,加入0.13克水杨酸作保存剂。

三、步骤:
1.污水水样中余氯小于10毫克燉升时,取2 0 0毫升污水样;余氯多时,应按比例减少水样体积。

2.将2 0 0毫升污水样加入5 0 0毫升锥形瓶中。

加入5 0 0毫升0 .0 0 5 6 4 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1毫升5 %碘化钾溶液和1毫升醋酸盐缓冲液,使pH保持在
3.5〜
4.2之间。

用0 .0 2 8 2 N碘标准溶液滴定,
接近终点前,加入1毫升淀粉溶液,滴至刚显淡蓝色为终点
(混匀后蓝色不应消失)。

把最后1滴碘液的体积(约为
0.05毫升)从读数中减去。

2 0 0毫升污水样消耗1毫升0.0 0 5 6 4 N硫代硫酸钠溶液时,相当于存在1毫克燉升余氯,故余氯在5毫克/升时,需用5毫升试剂;余氯在10毫克/升时,应加
入10毫升试剂。

污水中余氯更高时,就按比例增加试剂。

碘滴定法测得的余氯为总余氯,并按下式计算:
二污水总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采样方法用采水器或其他灭菌容器采取污水样100
0毫升,放入灭菌瓶内,如果是经加氯处理的污水,需加1.5 %硫代硫酸钠5毫升中和余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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