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完整版)《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节至9.2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同样的外观设计”定义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所使用的相近似外观设计,如果作为一件申请提交,则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分别提交,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旦被认定为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则专利权人只能保留一项专利,同一产品所使用的其余的相似外观设计将被宣告无效。
另外,通过问卷调查和企业调研发现,在工业设计实践中,设计者或者企业通常会就同一产品设计出多个相似的设计。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一种产品仅提交一项外观设计,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如果同时提交多个相似外观设计,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显然比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
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困境,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于相似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无效;变化等情形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南说明》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这个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我当初接触这个的时候,那真的是一头雾水啊,就像在一个大雾天里找路,完全不知道方向。
所以现在我可得好好跟你们说说。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这个指南是特别严谨的东西,就像盖房子的蓝图一样,规定着专利审查的方方面面。
你得先把目录啥的搞清楚,知道这个指南大概分为哪些部分。
我一开始就是没重视目录,结果找个东西翻来覆去的,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二、实用建议当你开始看里面的具体细则的时候,拿个小本子做记录。
这就好比是猎人打猎标记路线一样重要。
比如说关于专利申请的流程部分,这里特别重要。
你要把每一个步骤,像提交申请材料、初审这些环节的要求和规定都记下来。
要是在这上面迷糊了,那后面申请被驳回就麻烦了。
还有关于专利类型的区别那里,好像一眼看过去都明白,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混淆。
就像识别小狗的品种,看着差不多,但各有各的特点。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啊,它们各自的审查重点都不一样。
比如发明强调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你就得把这三个方面的审查标准都吃透。
我当时就是两个对比着去学习,像发明和实用新型,它们有些地方是相通的,但有些差别就像白昼和黑夜那样明显,比较着学能更快理解。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里有个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关于说明书的撰写。
你可别觉得就是简单写写发明是啥就得了。
这说明书要简洁准确,还得能让人根据你这个说明就能重复做出来这个发明。
我原来就写得含糊不清,被打回来重改了好多次。
就好像你给人指路,不能光说在那个大楼附近,得说清楚具体位置,几点方位这类的。
还有附图这块,附图要是不清楚或者画错了,也会影响审查啊。
这就像给人看地图,地图画错了,人家咋能找到地方呢。
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也不少。
比如说,要是有一些跨学科领域的发明,审查起来会更复杂。
就像一个东西既是机械方面的创新,又涉及到生物科学领域。
这个时候的审查标准就需要好好研究了。
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之评析

作者: 魏薇
作者机构: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756
出版物刊名: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78-81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标识性平面设计 合理性 合法性 保护方案
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此次立足自身所作的修订,旨在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同时也防止专利权滥用,该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有关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即体现了立法者的这一目的。
但这一规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标识性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在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的同时,也不能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获得完全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该种外观设计保护的真空状态目前只有通过修改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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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如果同时提交多个相似
外观设计,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显然比一
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
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困境,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
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如果
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
于相似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无效;
另一种是采用较宽松的标准,将“相似外观设计”的定义扩展到专利法第 23 条第2 款规定的部分
情况,即找出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设计特征,同时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之
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
化等情形”。
这种方式虽然会使部分无效程序中可能属于非“同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但是,却可以避免一旦发生纠纷,被无效的风险。
当然,目前审查指南修改所采取的第二种方式,需避免申请人为了节省费用,将完全不同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案例来说明:
(1)图 5、图 6(见下图)2 个外观设计是标贴,属于同一种产品,且都具有相似的弧形,除
此之外,两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再没有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所以,这两个外观设计属于
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不能合案申请。
(2)局部细微变化
图7 和图 8(见下图)所示两种纸巾包装袋,其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体现在所述两个设计的
背景和卡通动物上;区别点在于卡通动物的姿势和包装袋的形状,包装袋的形状属于该类产品的
惯常设计,而卡通动物的姿势可以认为是局部细微变化,因此,所述两个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3)设计单元重复排列
图 9、图 10(见下图)所示的染色机,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即都是染色机;其次,二者具
有相同的设计特征,即有多个染色窗口排列组成;第三,如果将每个染色窗口看作一个设计单元
的话,这两种染色机明显属于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因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合
案申请。
(4)色彩要素的变化
图11、图 12(见下图)所示标贴设计,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其次,二者具有相似的设计特征,即爆炸性图案加上水果,且图案的基本色调与水果相匹配;二者的区别在于图案中的水果不同,可以认为所述区别属于色彩要素的变化,因此,可以合案申请。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的视图标注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
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例如:设计 1 主视图,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简
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
另外,为了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相统一,本节增加了“组件产品”的定义。
在审查实践中,“组件产品”不论连接方式如何,都视为一件产品而给予保护。
从组成成分来说,组件产品本身有两种情形:一是指“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且所述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
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产品是这种情形,例如扑克牌、插接玩具或者拼图玩具;二是由多个可以单独出售或者单独使用的物品(即构件)组合而成的产品,例如由镜子、水龙头和洗脸盆以及柜子构成的组合产品(见图 13)。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既可以是组件产品,也可以是成套产品(见图 14)。
一旦授予专利权后,成套产品中的每个产品都享有独立的权利,因此,每个产品都应当清楚地显示出来。
2.成套产品
本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将允许合案申请的成套产品从同一小类扩展到了同一大类。
审查指南依据专利法及其细则对此作了适应性修改。
以往成套的桌椅必须分案申请,但今后,具有相同设计构思、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属于同一大类的两件以上产品可以合案申请。
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增加了补正以及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
由于以往分类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产品名称或者简要说明等内容有时无法判断产品的用途,因此,不能给出准确的产品分类,而分类员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电话联系后,不能及时得到反馈,所以,有些申请就无法分类。
为此,在本次审查指南修改中,为了加快分类,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增加了补正环节,如果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不能按期答复,所述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