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号】泉政文[2013]193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
复
(2013年8月1日泉政文〔2013〕193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城市绿地规划(修编)〉的请示》(泉公用〔2013〕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规划年限为2015年至2030年。
二、在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中,要以建设“富有沿海滨江山水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的生态城市”为总目标,制定园林绿化建设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形成“一湾、二核、两江、四山、多园”的绿地结构,营造文化深厚、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系统。
三、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指标。
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和管理,全面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快公共绿地、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生态景观绿地建设,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浅谈泉州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存在问题的对策

浅谈泉州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存在问题的对策作者:傅慧峰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本文分析泉州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现状,提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对策,为提高强化园林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绿地;园林绿化;绿化管理;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中图分类号:TU98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泉州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级政府对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视不断增强,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2001年3月我市顺利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考评和验收,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的称号。
2003年10月荣获“国际花园城市”和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称号。
2005年我市顺利通过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的考评和验收,获得第八批“国家园林城市”的称号。
在成绩面前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园林绿化管理。
本文试就如何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浅谈一些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目前泉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1.1绿化管理水平不高。
具体体现为: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完善造成绿化管理困难。
“重建轻管”的观念。
管理模式被动型。
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管理技术和设备落后。
1.2绿化管理资金不足。
体现为:历来欠帐较多。
财政拨出管养经费只能满足粗放管理(约4.5元/平方米);盲目追求绿化建设速度、规模,造成管理资金不足。
1.3绿地管护、保护不力,被占用、挪用、挤用严重。
主要体现:领导对绿化建设不够重视;城市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把关不严;执法力度不够。
1.4市民园林绿化意识不强,破坏园林绿地及设施较严重。
2.强化泉州园林绿化管理的对策及措施2.1深化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绿化管理制度2.1.1 首先改革园林绿化人事体制: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在人们的观念中,总认为这是“铁饭碗”,造成绿化管理运行困难。
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人事改革上应按中央人事改革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绿化养护工人,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度,实现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管理制度,养护任务和质量与养护工资直接挂钩。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2019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2019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泉政办〔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2019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宜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2019 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 〕9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抓好2019 年造林绿化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2019 年,全市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任务为36 万亩(任务安排详见附件),其中:植树造林8 万亩、森林抚育15 万亩、封山育林13 万亩,并建设省级森林城镇 1 个、省级森林村庄26 个。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将任务尽快分解到基层单位,并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确保各类迹地及时更新并全面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任务分解情况于2019 年 1 月25 日前报市林业局备案。
二、突出工作重点(一)推进村庄绿化。
以高铁高速沿线村庄、美丽乡村建设村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村庄、清新流域样板工程建设村庄、绿化薄弱村庄为重点,推进农村“四旁”(路旁、水旁、宅旁、村旁)绿化,广泛种植观赏效果好、经济价值高、群众喜闻乐见的景观树、珍贵树、乡土树以及果树等,尽量成行成带成景,充分利用坡地、边角地建设村庄片林,统筹推进省级森林村庄创建和“绿色乡村三年行动”,打造生态宜居环境。
(二)推进“三沿一环”绿化。
以高铁高速及城乡重要通道沿线、晋江洛阳江等重点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包括水库库周)、沿海岸线、环城一重山为重点,对“三沿一环”两侧荒山荒地、坡耕地、森林有害生物除治迹地、低产低效林和退化防护林开展新造和改造提升,以阔叶景观树种为主,辅以美化、香化、花化、彩化树种,打造“三沿一环”森林质量提升景观带。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泉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泉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总则为加强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泉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泉州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参照公园绿地养护标准,防护绿地参照道路绿地二级养护标准.本标准绿地划分依据: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结合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养护管理绿地划分为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二类,同时各类绿地划分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1、术语和定义;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园林管理局园林科研所。
一、术语和定义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道路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行道树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乔木树体高大,具有明显主干的树木。
灌木树体矮小,没有明显主干的植物。
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树群也称树丛,在植物配置中选择几株至十几株同一种树木或种类不同的乔木、灌木种植成相对紧密的结构,以表现出树木的群体美。
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地被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花境多种花卉交错混合栽植,在灌丛绿篱、栏杆前面,草地边缘、道路两侧或建筑物前,布置成较宽的花带。
修剪对植物的某些器官,如茎、枝、叶、花、果、芽、根等部分进行剪截或删除的措施。
休眠期修剪技术主要有截干和剪枝,生长期修剪技术主要有摘心、捻梢、摘叶、摘蕾等。
整形对植物施行一定的修剪措施而形成某种树体结构形态。
分为自然式整形和人工式整形。
自然式整形是利用各种修剪技术,按照树种本身的自然生长特性,对树冠的形状作辅助性的调整和促进,使之早日形成自然树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闽政[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底,全省2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12%,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区绿地偏少,环城绿化带和绿化通道尚未形成;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预留不足,绿化配套不落实;部分城市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等等,这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要从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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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把泉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市和市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管理处(所)在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八、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突出城市的风貌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使园林绿化事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九、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原有的绿地(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变动或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2、新城区建设项目不低于30%,旧城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平均1平方米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35%;
4、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5、新建主干道不低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 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扩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5%,次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0%;
6、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十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从严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和地段等级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十六、要保证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实行以政府投资和多渠道集资的多元化投资体制,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保证每年的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不少于城市维护费总额的10%,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不少于城市基础建设总投资的3%,并要保证逐年有所递增。
各项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上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十七、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可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综合配套费新菜地建设基金。
十八、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管线工程,应按国家有关绿化规范要求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影响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城市工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十九、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1、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实行分级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单位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3、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地、树木,由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4、防护绿地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所有者负责管理;
6、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十、国家保护树木所有人和管护人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1、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2、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所有;
3、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己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4、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自己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
因使用造成损害的,使用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
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主管的规定,不得损坏园林绿化。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二十二、禁止将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其他建设项目。
二十三、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1、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2、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的拉直钢筋;
3、掐花摘果、折枝;
4、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牲畜;
5、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6、在公园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7、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
8、在公园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9、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二十四、严格控制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不论树权归属,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
二十五、市政、供电、通讯等部门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紧急状态下,为抢险救灾必须修剪、移植或砍伐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
但必须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修剪、移植或砍伐之日起三天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二十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重要点缀作用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进行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