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实用11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实用11篇)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第1篇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持续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持续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
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1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专业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在这部规定中,阐述园林绿化工程基本概念、围护绿化、安全防护、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等。
绿化工程
是按照节能减碳的建设有序、持续、全过程管理的,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是展示城市风貌、营造舒适和清新的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落实节能减碳计划,
保证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和环境要求,实现安全施工。
绿化工程应当制
定完备的安全防护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使植物保护达到绿化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绿化管理制度,保护园林绿地环境安全,保持良好
的气侯环境。
该规定还指出,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计划
订立的施工标准,坚持内容全面、多形式、多层次的景观设计原则,
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艺术气息;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以期
达到质量稳定、持续、环保的理想效果。
绿化工程的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美观度,改善城
市绿色格局的重要举措,实施绿化工程,不仅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秉承市民幸福需求。
有效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既可
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又可以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
宜居的生活环境。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篱。
第七条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问题与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成为了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的生活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城市园林建设规划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目前,很多城市园林建设规划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导致城市园林面临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绿化空间利用率低下、绿化设施缺失等问题。
2. 绿化设施缺乏更新换代。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更新换代速度跟不上城市建设的步伐,导致很多绿化设施老化严重,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
3. 绿化管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
目前,一些城市的绿化管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了养护管理不到位、绿化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
4.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缺乏公众参与。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了部分绿化工程不能很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改进和建议1. 完善城市园林建设规划,提高城市园林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建议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规划各类绿化设施的分布和数量,形成完善的城市园林建设规划体系。
2. 加大城市绿化设施的更新换代力度,提高城市园林设施的品质和功能。
建议加大对城市绿化设施的更新换代力度,采用先进的绿化设备和技术,提升城市园林设施的品质和功能,使之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3. 提高绿化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的投入。
建议加强对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绿化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加大对绿化养护管理的投入,确保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维护。
4. 加强市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力度,提高城市绿化设施的便民性和美观度。
园林工程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工程绿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保护环境生态平衡,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等各类绿化项目。
三、管理目标1.加强园林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绿化质量;2.严格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确保绿化项目进度;3.加强绿化设施养护管理,提高设施使用寿命;4.积极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
四、管理责任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2.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并负责处理绿化工程相关事宜;3.各绿化公司、绿化工程承包商负责按照规定完成绿化项目,确保施工质量;4.市民绿化志愿者组织负责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提高市民绿化意识。
五、管理制度1.园林设施建设管理(1)绿化项目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绿化项目的布局和设计;(2)项目审批:绿化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3)项目施工:绿化工程施工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1)施工监督:建立施工监督机制,严格把关绿化工程施工质量;(2)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进度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3.绿化设施养护管理(1)定期检查:对各类绿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养护保养: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养护计划,确保设施长期使用。
4.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绿化知识,提高市民绿化意识;(2)开展环保活动:组织各类环保活动,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六、监督检查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区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区完善绿化管理工作;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制度改进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2.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本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篇1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设施建设工程,绿化建设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质量,是影响城市美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是规划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考虑城市环境的规划要求,设计出合理、科学、绿色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
二是施工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结束后要进行质量验收。
三是绿化设施维护。
园林绿化设施维护是保证绿化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保证园林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是植物保护。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植物,植物也是园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植物的保护,采取合理的措施,杜绝破坏、烧毁等行为,科学管理植物,维护植物的健康生长。
以上就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在
发展园林绿化工程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把关质量,切实保障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
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还给市民们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园林绿化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管理不到位、绿化维护难度大、绿化设施老化等。
要想改善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需要建立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
以下是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一些思路和内容:一、理念和目标1.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和意义,强调其在城市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的长远发展目标,如提高绿化品质、增加绿化覆盖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
二、规划和设计1.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绿化需求,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合理布局各类绿化设施和绿化植物;2.注重绿化设计的生态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三、建设和管理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设施的品质和耐久性;2.科学选用绿化植物,注重植物的环境适应性和生长特性,确保城市绿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养护和保养1.建立健全的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制度,包括定期养护、保养、修剪等;2.注重绿地和草坪的养护管理,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
五、监测和评估1.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绿化设施和植物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2.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六、宣传和教育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绿化的重视和参与度;2.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以上是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一些思路和内容,建立和完善这一标准,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举措。
希望通过各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能够不断改善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的提升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美化了城市,还提升了城市的整体环境品质,带给市民们清新宜人的生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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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府[200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设计第五条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
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10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
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上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
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园林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点园林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之前还应进行初步设计。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的版权由规划设计单位享有。
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十三条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⒈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⒉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保、健康、公益、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⒊是否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注重城市景观塑造、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与保护、环境保护、抗震防灾等,并做到美观、经济、适用、安全。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复查及相关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绿化建设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采购及工程施工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企业;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将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拆解分散后发包。
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进行。
下列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并实行监理制度:⒈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⒋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管理。
负责受理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年检、变更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均应按有关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到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预审资料,以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绿地率指标及绿化建设的投资应严格执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章绿化工程验收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申请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形象进度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等,经验收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的标准⒈土建工程的验收标准:凡园林工程、游憩、服务设施及娱乐设施等土建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验收,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⒉绿化工程的验收标准: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各工序质量应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自工程完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自检自验并认为符合正式验收条件,即向监理或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项目的预验收,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查和工程竣工的预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预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周年或合同规定的养护期满后提出工程移交申请,包括工程移交和技术资料移交。
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园林设施及绿地附属设施等与绿化工程相关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验收及资料备案手续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签署验收意见,加盖“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核发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墙体、阳台种植花草,建设屋顶花园,发展立体绿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并享有该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及信息咨询,鼓励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苗木、花卉,提高苗木自给率。
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⒈公园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湿地等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⒉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无管理机构的居住区由居住区街道负责,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住户本人负责;⒊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及其责任地段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⒋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⒌沿街的单位、经营户和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园林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城市树木所有权的确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确认:⒈园林、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有;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的居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⒊居民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⒋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归投资者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按合同规定确认。
第三十七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据《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分工负责。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确需占用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湿地等城市园林绿地用于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