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金融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Jīnr_oacute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提取,贷款的发行和提取,存款和提取,外汇和其他经济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等。
为了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等对策建议。
___)03-0100-03[作者简介]汤磊(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注重保持本国金融业的活力。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体系,但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阶段,金融监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协调性较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掀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合并浪潮,但面对拥有庞大资金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摘要: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我国的金融监在金融法制建设以与国际接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既是体制的弊端所致,也是金融市场风云变换、不断更新的体现。
这些因素让我们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监管现状;监管体制改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金融机构的交往更加密切,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一国内金融瘟疫会迅速传遍全球,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针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拓展的金融市场,各种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和体制也随之出台和建立。
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全球重要经济实体的中国,必须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革新。
那么,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那些问题?应该如何进行金融体制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本文在充分研究世界经济的基础上,将就此给出答案。
一、金融监管概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其目标和基本原则金融监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对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
其监管的主体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
金融监管的根本目表在于保持本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是指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做到突出重点、责任分明;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对各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
1983年9月,我国将央行承办的信贷与储蓄业务交由专业银行办理,央行则集中力量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集中单一的中央银行体制在我国建立起来。
此后,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我国从1992年起,逐步将对证券监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理职能分离开来,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及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及完善路径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科技的出现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也为客户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金融体验。
由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所涉及的领域广泛,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就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路径,以应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一、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1. 市场监管与监管真空在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每个部门都有不同的监管职责。
由于金融科技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在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业务上,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互相之间存在监管真空。
这就为金融科技领域的乱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得金融科技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科技水平与监管手段不匹配金融科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广泛,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而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相关技术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不匹配。
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监管工具的匮乏,无法对金融科技领域的新业务和新产品进行有效监管。
3. 监管体制改革的需求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明确,二是监管技术手段和手段不足。
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需要重新调整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力量和技术水平,并形成统一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1. 加强监管协调和合作为了解决监管真空的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金融科技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应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2. 强化监管技术和人才建设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科技监管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加强金融科技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引入更多的金融科技专业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科技素养和技术水平。
3. 推动监管科技应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监管科技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行为被有资质的政府机构和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的活动。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形成以央行为核心、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三大形式:
1、央行主导式
央行主导式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模式,央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拥有最重要的决策权和负责监管的权力。
其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机构银行监管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的充分落实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管理;(2)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开展全面的金融信息披露的工作;(3)完善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4)密切监督金融市场,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控制和稳定金融市场行为。
2、部门协同式
部门协同式即在央行的基础上,将参与监管的各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个相互衔接、协同的金融监管系统,其特点就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监管、协作一致,从而实现多重监管、双重监管。
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作者:————————————————————————————————日期: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内容简介: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
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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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 制 , 通过 中国金 融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与 国 际性 金 融 监 管 组 织 的合 作 , 极 参 与 国 际金 融监 积
管准 则 的制 定 , 借鉴 国外 金 融监 管经验 , 断提 高金 融监 管的 专业化 水 平 。 不 【 键 词】 金 融创 新 ; 金 融风 险 ; 金 融监 管 关 【 中图分类 号1 8 0 2 【 F 3.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1 0 8 2 2 2 0 ) 1 0 9 6 1 0 —7 2 ( 0 9 0 —0 3 —0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选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金融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证券业、银行业以及保险业相互间的业务划分变得模糊起来,金融界在新形势下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冲击着传统金融监管模式。
因此,研究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理模式中的存在问题,然后再依据金融监理模式监理的原则,探寻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理模式选择。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新形势;选择;原则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为我们的金融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国内的金融业逐渐和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
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资本的多元化和流动性提高了资源在全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瞬息万变的金融经济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因此,在新形势下怎样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意义重大。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自1983年,工商银行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的旧金融管理体制的结束,我国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间,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监管的现象十分明显;在20世纪的90年代,我国金融行业衍生的产品不断增加、资本市场、保险业迅速发展,直到2003年银行监理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行业最终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1.证券、银行、保险相互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证券、银行、保险都是金融市场的共同体,在资金的清算通融上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了三个行业业务之间的交叉。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1.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以控制货币供应和维护金融稳定。
这一时期的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监管逐渐从单一的人民银行监管向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管模式转变。
在这一阶段,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障金融安全。
世纪初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模式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推动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明确;另一方面,国家积极推动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还加大了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1.1 早期金融监管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管经验的不足,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早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双轨制”,即银行业和证券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
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监管重叠、监管力度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将原有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职责整合到一个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现在为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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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内容摘要:金融行业一直以高风险特点著称,且具有极大的社会扩散性。
为了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经营、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加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
然而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的日益增强,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法律框架金融混业1.绪论1.1本文的选题背景我国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分别于1992、1998和2003年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了证券、保险和银行分业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机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的日益增强,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
基于以上原因,短期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金融监管未来的组织架构成为我国政府与学术界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
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效率不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行业自律能力极其薄弱。
政府监管方面,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几大金融监管当局各自独立,实行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
另一方面,加入世贸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混业经营世界大趋势的冲击,中资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也面临挑战。
因此深刻研究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2本文的选题意义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
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
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
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本文的选题意义有三方面: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份非常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动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其次,金融市场作业市场机制,带有一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1.3金融监管国内外的文献综述186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建立了国民银行制度,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全面和持续地介入金融制度领域(许蕾、刘运顶,2003)。
1913 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规定了联邦储备体系的组织机构和功能,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真正确立。
但30 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仍是不受管制,实行自由竞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可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既可办理信贷业务,又能进行证券投资和保险信托业务。
有关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几乎没有,商业银行以子公司形式参与证券投资业务也无明显的法律障碍。
在证券市场暴利机会的引诱下,美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相当普遍(刘晓星、何建敏,2002)。
1929 到1933 年大危机后,国会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一直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所谓“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各设有金融监管机构,所谓“多头”是指联邦设立多种监管机构。
如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储蓄机构监管办(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
此外,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
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
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
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竞争压力,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但分别设立多个监管机构不仅要花费很大成本。
而且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难度也增大。
此后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56 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 年的《银行合并法》、1966 年的《利率限制法》及其之后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社会再投资法》等,金融监管在总体上得到了不断强化(刘晓星、何建敏,2002)。
20 世纪70 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不断,金融业国际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
顺应这一朝流,美国于1980 年3 月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开始了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金融改革(刘晓星、何建敏,2002)。
此后于1982 年又通过了《高恩- 圣杰曼存款机构法》,1989 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1994 年通过了《里格- 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
但1999 年通过的《1999 年金融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这一法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
我国加入WTO 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
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
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
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
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
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这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标志着美国金融业正在向更新更高层次发展推进。
美国在其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超国界运行,美国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刘晓星、何建敏,2002)。
1995 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全能型”银行范畴。
此后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 3 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总体上讲,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此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
但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监督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造成了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内监管对象的行政级别高于监管主体的局面,或者导致一个监管对象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监管办和分行,甚至总行的监管,造成多头监管和个别情况下无人监管的情形。
这就容易降低监管的权威性,影响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韦茉妮、梁亚源,2004 ) 。
二是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因为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而分业监管不能有效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三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严峻的挑战,以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的交叉和混合业务已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四是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整个金融业的主管部门,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金融业稳定运行与保险业政策、财税政策等有着密切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着密切联系,金融系统客观上需要一个部门来进行综合协调( 韦茉妮、梁亚源,2004 ) 。
2.金融监管的基本面分析2.1金融监管的涵义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
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
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
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
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
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
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2.2金融监管的主客体20 世纪初,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逐渐统一使金融监管的职责很自然地主要落在了中央银行的身上。
这一时期,各国除了对证券市场通过传统上的专门机构,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进行管理之外,金融监管的主体就是中央银行。
30 年代之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