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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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第二学期论文

题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名:**

学号:Y******

学院:研究生院

专业:世界经济

年级:2015

班级:15860

2016年 6 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然后通过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现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二是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三种监管体系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各国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当地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取的是“双管多级”模式,即联邦政府和各个洲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完成监管任务。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各机构相互交错多重监管更加严格公正,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监管者之间互相竞争与督促,提高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但缺点是监管重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降低了效率。

日本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集中性强的“一线多头”体制,即只有中央政府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地方只是其命令的执行者,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但中央并非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负责。但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所谓山高皇帝远,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拥有监管权力,而地方政府没有实质上的监管权,因此对很多地方上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中央政府鞭长莫及,显得力不从心。

英国是高度集中的“一线一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监管权力完全掌握在中央手上且没有其他部门一起参与。这种方式使得监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若是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那么这种模式更容易实现监管目标,并且相比其他体制成本更低资源配置更有效。但由于弹性大,很容易造成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除此之外,监管者自主权大,钻空子走后门的违法活动也更容易产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金融监管进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当时计划经济的特殊性,全国仅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因此也不存在金融监管,可以说是属于空白监管状态;第二阶段(1979-1992年),1983年,国务院任命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中国的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次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形成了集中监管模式。第三阶段(1993年至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成立,形成了目前的功能型分业监管体制。

3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存在一些缺陷

3.1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置不够明确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宏观调控措施和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又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达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将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来等同看待,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而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

3.2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中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的机制。

随着金融业业务交叉几率不断增多,金融业务内容也在不断创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监管并存和监管真空的不好局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是很清楚。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目前基本上还是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缺乏协调,同时各自的职责范围也缺乏严格的界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分散、多头监管,使金融监管的环节出现许多漏洞。

4 我国金融监管重点和政策建议

4.1 完善我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能,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维护金融的稳定和高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为出发点,应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部门的监管权,通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确立央行在审慎监管中的地位。

4.2理顺金融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

将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同时在制度上明确对金融控股

公司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消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因权责不明所形成的盲区和真空。

4.3 完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而广泛分布的组织机构,因此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与加强监管合作,对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十分重要,中央银行及时公布重大宏观层面的金融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及时向中央银行汇报重大的微观监管信息,由此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的效率。4.4 建立与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作为抢救和制裁的工具可以作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后防线。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现存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精确高效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下,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尤为重要。

4.5 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在世界金融市场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扮演着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但是无论在监管环境还是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足,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层面上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使我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金融监管水平,以此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形势需要。

5我国金融监管的趋势

5.1符合国情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基础

金融监管首先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独特情况。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单纯实行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家有本质区别。而金融监管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势必要适应基础经济的发展,没有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具有普适性的。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不管如何发展其基础一定是符合我国国情。

5.2混业经营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从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现今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是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仍属于分业监管,使得金融监管模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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