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城建税:(1)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12.1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5)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两个具体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1)定义:是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2)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起,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5)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三税”税额的3%)。
2018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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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关于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税政(二)科、非税收入科:
为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X]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X]1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范执行操作,并做好向缴费人宣传和辅导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件执行依据问题
经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了解,该局正在办理转发财税[201X]12号文件,在我市转发文件未下发之前,我局应按照财税[201X]12号文件执行,各区分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即自201X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关于征管系统操作问题
根据财税[201X]12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相关缴费人的操作,核心征管系统开发人员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主要是对“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征收-财行税明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内网、外网)”、“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模块(网上综合申报)”、“各缴款书录入模块(上门申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改造,即在上述模块保存申报时增加提示及系统操作。
具体变化及操作内容例示如下:。
税法一 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本章节是附加税费集合体,属于非重点章节 难度:计算简单,理解简单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或主观题的某一问 分值:单独看是全书中占比分值最小的一章,近五年均值3-5分,但是会嵌合在其他税种计算中,比如土地增值税(前置)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后置)时。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2.属于附加税——随“两税”征收而征收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4.征收范围较广——因主体税种征收范围广,随之而广 【单选题】(2019年)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B.征收范围较窄 C.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D.属于一种附加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
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不征】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解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情形具体规定一般情形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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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浩瀚的海洋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6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6 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财综[2011]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 O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 桂财综[2011]13 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 [2011]6 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 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 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二 O 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不断加快,城建税因此而应运而生。
城建税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情况,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依法征收的地方税种之一,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城建税的征收主体是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而纳税主体是固定资产在本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对象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城建税的税率因地制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但税率不得高于5%。
随着城建税的征收,随之而来的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这两项附加税是由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将城建税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上学的经费、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校舍建设等。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城建税的征收标准在其基础上加征,税率均为2.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与城建税相同,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但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基础是城建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应征税额
×2.5%”,“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建税应征税额×2.5%”,并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纳入到城建税的缴纳程序中。
总的来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
收,是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需要。
通过这些税收的征收,可以为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同时也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到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中来。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财税〔2021〕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21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21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切实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把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将工作重心放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保障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
要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发展为重点,同时积极推进市区范围内均衡发展,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和校舍安全标准,办学条件基本均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所有学校公用经费拨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办学经费保障水平基本均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行,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机制,教师配置基本均衡;贫困家庭学生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得到保障,特殊教育得到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受教育机会基本均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进一步完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机会基本均衡;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择校热”、“乱收费”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知识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知识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县城和其他地区分别设置税率为7%、5%和1%。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企业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来源,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企业计算教育费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其他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印花税直接缴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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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
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
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
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
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
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 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
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
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
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
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
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和管理由省财政厅
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
款人有关拒绝缴纳。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
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
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
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
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
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
门,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
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
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 ,列政府基金预算
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预算
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地方教育
附加支出预算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资
金,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
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和《违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
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