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2008年04月10日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
(含有线电视初装费)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一、营业税(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额的1‰征收)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 5%(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粤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1、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 实缴营业税+ 实缴消费税)× 3%
2、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
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分别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教育,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使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度超前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8ef0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9c.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3-03-11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由市集中后按照《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对我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分配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补充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设施、500万元以内的校舍修缮改造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相关支出;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用于民办中小学学校的资金,按《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用于学前教育的资金,按《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二)市本级统筹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评估、奖励各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实施“全民素质提升计划”等不同时期的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事项。
(三)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公办学校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支出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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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
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
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
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问答一、地方教育附加由什么部门征收?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缴纳?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2011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缴费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期限,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首次申报缴纳时,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期限,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纳,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免征是如何规定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退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什么票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税收票证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七、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确属多征、错征的,由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八、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缴费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一是登录广东省或各地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下进行查询;二是拨打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三是前往当地地税部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